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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婚前協議書(精選6篇)

再婚婚前協議書(精選6篇)

再婚婚前協議書 篇1

甲方:,性別(男)生於X年XX月XX日,身份證:

再婚婚前協議書(精選6篇)

乙方:,性別(女)生於X年XX月XX日,身份證: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不給社會及雙方子女留下麻煩,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為合法夫妻,為日後女方可合法享受遺屬撫卹金。男女雙方户口不變。女方農村合作醫療年費由男方繳納,女方享用。

二、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甲乙雙方的婚前財產由各自的子女繼承。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婚前各自的債權債務在婚後仍歸個人承擔,對方不負有其受益及償還的權利及義務。

三、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使用。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雙方子女均負護理、照顧之責。住院費用再難以支付的情況下,雙方子女應平均協助醫治。

五、甲乙雙方若一方去世,對方子女不再負有對另一方老人的贍養照料義務。其身故後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若甲方在世由甲方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喪事辦理完後,在世方必須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六、婚後共同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法律依據執行。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即雙方子女簽字後生效,雙方自覺履行。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甲方見證人:

身份證:

乙方見證人:

身份證:

X年XX月XX日

再婚婚前協議書 篇2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鑑於甲乙雙方自願結婚,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婚前財產的約定

1、甲方名下財產:(1)房產:(2)存款:(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4)債券:(5)其他財產:

2、乙方名下財產:(1)房產:(2)機動車:(3)存款:(4)其他財產:

3、(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3)其他約定。

第二條婚後所得財產的約定

1、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後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甲方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債務

1、甲方婚前債務:房產按揭貸款:總額x萬元;首付x萬元;剩餘貸款:x萬元。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x萬元。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後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乙方無婚前債務。若婚後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甲乙雙方婚後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雙方婚後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幵書面同意的用亍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一方單獨舉債,事後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其他約定。

第四條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任何一方丌得隱藏和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關於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第五條日常開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承擔。

2、重要開支約定:

3、關於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第六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不給支持。

5、其他約定: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簽署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再婚夫妻由於各自都有一定的財產,因此在結婚之前必須要約定清楚,否則日後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

再婚婚前協議書 篇3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目的是老年了有個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二、男女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收入為各自所有,不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三、為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逝,另一方均放棄對去逝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逝,我們作為子女的均放棄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五、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親生子女必須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贍養、照顧。另一方及其子女不負贍養、照顧之責。

六、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後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須在七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在七日內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七、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的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關係。

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如果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 份,相關利害關係人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年 月 日

再婚婚前協議書 篇4

協議雙方:

男方: (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男女雙方通過自由戀愛,準備結婚,共築愛巢,白頭到老。為避免和減少家庭婚姻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在結婚後自覺遵守。

婚前婚後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務 ;女方無債務。雙方確認男方債務屬於共同的債務,結婚後,共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在不告知對方情況下所欠債務,對方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 1、房產三 處: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 1、房產 一處:

2. 股票 30萬

雙方確認,男方自願將婚前的財產贈與給女方;而女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條 對於在男方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共同償還,房屋歸女方所有。

第六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七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婚前,女方父母為雙方購置鄭州房產一處,結婚後,房產只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婚後生活

第八條 男方應履行對女方所有承諾,尊重女方,愛護女方。家庭瑣事處理中,一切以女方身心健康為標準。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關愛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着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婚後財產

第十三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女方財產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四條 對於男方婚前的所帶孩子生活教育問題,婚後,雙方共同承擔其生活,教育費用,直至大學畢業。

第十五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

第十七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需要雙方共同商議。

第十八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第十九條 男方承諾不會因為所帶孩子讓女方受委屈,侮辱。如果由於男方婚前所帶孩子引起的家庭矛盾不斷困擾女方,女方有權提出分手,並且男方女方所生子女,全部歸女方撫養。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互相理解,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再婚婚前協議書 篇5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天之大,人之眾,聯姻者,乃良緣。雙方獨身,自願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一、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二、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三、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四、男女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存儲情況。

五、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齣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範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後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後,其身故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託。

七、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後,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係。

若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正確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份,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中證人:鑑證機關(村委會)

X年XX月XX日

再婚婚前協議書 篇6

男方:

女方: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經男女雙方及子女、親屬共同協商,同意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起生活,共度晚年。為了能夠使他們生活幸福、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1、男女雙方自願結伴為生,不登記、不領結婚證、不做婚前財產登記。其目的是老年有個陪伴,在生活上有個相互照應。

2、男女雙方在一起居住期間的各自收入均為各自所有,不作為雙方共同財產。若男女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正常的經濟往來,雙方子女不得干涉。

3、女方在男方家的日常生活費用均由男方承擔。

4、此協議之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為雙方各自所有和自行支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由各自的親生子女繼承,雙方子女互不干涉。

5、男女雙方的百年後事均由各自親生子女操辦。若女方先於男方去世,男方為女方準備必要的衣衾棺槨,女方隨俗出殯安葬,費用自理。若男方先於女方去世,取決於女方自願選擇。如果女方繼續留在男方家居住,男方子女仍然提供足夠的日常生活費用。直到養老病故為止。

6、男女雙方一般疾病均由男方子女負責醫治,若有重大疾病或出現病危期間,男方子女應立即告知女方子女,商談有關事宜。如果女方病逝,在三天之內女方子女不來協商後事處理問題,男方子女可根據當地風俗有權自行處理。

7、此協議一式肆份,男女雙方及子女各執一份。

男方:

女方: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雙方見證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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