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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店協議書(通用4篇)

合作開店協議書(通用4篇)

合作開店協議書 篇1

甲方:

合作開店協議書(通用4篇)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雙方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是商業合作關係,甲方系專業諮詢經紀公司,因乙方擁有商業信息,但須以甲方之名義對外簽訂代理協議。

二、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之代理協議簽訂後,由甲方負責具體操作,乙方只負責將客户介紹給第三方(即總代理商),由第三方與甲方協商具體操作步驟。

三、房產銷售或預售合同簽訂後,乙方只負責應得佣金到達甲方賬户,若佣金到帳後,則甲方須在到帳之次日起七日內,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應得佣金(佣金具體分配比例為甲方10%[含營業税],乙方90%)。

四、本協議僅為乙方提供對外業務開展之便利條件。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開店協議書 篇2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及其地點:

企業名稱:

經營場所及其地點:

經營期限: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夥人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單位:萬元

出資者名稱貨幣實物其它合計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五、税後利潤和虧損分擔方法

企業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公積金10%;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股利。

利潤或虧損按出資比例分配

六、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通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有關事務執行爭議的處理,對事務執行人委託的撤消、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8、合夥企業歇業。

七、入夥、退夥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2)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2、退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它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然退夥;

(1)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企業債務時,退夥人應按本協議第5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發生下列情況,本企業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因。

企業解散後要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結束後,負責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手續,將營業執照交回登記機關。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税款;

3、企業債務;

4、返還合夥人出資;

5、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造成企業損失的,由違約人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十、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簽訂的有效協議,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

簽定日期:

合作開店協議書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慎重的考慮和充分協商,決定合夥經營寵物商店,本着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達成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甲、乙雙方暫共同租賃座落於用以經營由乙方任法人代表的店名為的寵物商店。經營範圍為: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合夥期滿後,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終止或繼續合夥。

第三條 股份、出資、債權債務、利潤的分配

1、甲、乙雙方各佔店鋪50%股份,店鋪的投資、債權、債務和利潤均按1:1的原則承擔或分配。

2、前期店鋪的租賃、裝修、進貨等各項投資(截止於 年月日),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後期如要擴大經營規模、改善店鋪形象或經營方式、增加經營範圍、增強行業影響等等需要繼續投入資金,須經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後進行,雙方仍按1:1投入資金。

3、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夥期間,店鋪資金以及店鋪物品、債權債務、來往賬目均為共有,任一方不得隨意支取、分割,經營賬目由雙方共同保護和管理。

4、店鋪實現盈利後,原則上按月結算盈利,雙方按比例收取經營利潤。此外,店鋪賬户餘額及現金達到兩萬時(即賬户餘額+現金≥兩萬時),甲、乙任何一方可提出分配利潤,但須保留繼續經營的必要資金。

第四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在本協議簽訂後,允許新成員入夥,但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承認本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簽訂新的協議書並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方可退夥,且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合夥人;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五條 合夥人的權利

甲乙雙方共同負責經營。包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經營性合同、協議;

2、對合夥事項進行日常管理,共同決定合夥事項;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收取和支付經營中的債務;

5、分配盈利。

第六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私自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並贏取利益。禁止任一合夥人另在鉛山縣範圍內再開經營寵物及寵物用品的店鋪(包括與他人合夥經營相同店鋪)。違反本條者,另一方可要求對方退夥,且獲得店鋪總資產30%以上的賠償。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推舉雙方認可的中間人蔘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同意向法院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份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合夥人: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作開店協議書 篇4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及其地點:

企業名稱:

經營場所及其地點:

經營期限: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夥人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單位:萬元

出資者名稱貨幣實物其它合計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五、税後利潤和虧損分擔方法

企業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公積金10%;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股利。

利潤或虧損按出資比例分配

六、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通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有關事務執行爭議的處理,對事務執行人委託的撤消、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8、合夥企業歇業。

七、入夥、退夥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2)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2、退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它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然退夥;

(1)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企業債務時,退夥人應按本協議第5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發生下列情況,本企業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因。

企業解散後要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結束後,負責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手續,將營業執照交回登記機關。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税款;

3、企業債務;

4、返還合夥人出資;

5、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造成企業損失的,由違約人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十、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簽訂的有效協議,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

標籤: 開店 協議書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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