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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範本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範本

徵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範本

被徵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甲方需徵用現屬於乙方位於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政發***號文件和**縣人民政府洞政發**號文件規定,經雙方協商,就徵地補償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徵用土地面積0.0000公頃(計0.0000畝),其中耕地0.0000公頃,園地0.0000公頃,林地0.0000公頃,農田水利用地0.0000公頃,養殖水面0.0000公頃,建設用地0.0000公頃,未利用地0.0000公頃。

二、徵用土地四至範圍:詳見徵地紅線圖。

三、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應支付乙方徵地補償費用計算如下:

1、按“區片綜合價”計算

旱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林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建設用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未利用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以上未計算在內的青苗補償費0.0000萬元,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人民幣0.0000萬元。

2、以上合計,甲方共應支付乙方徵地總費用為***萬元人民幣(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以上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四項。

四、甲方按本協議計算的徵地補償標準據實編制徵地方案,徵地方案和本協議經有權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本協議自動生效,由甲方根據實際批准徵用面積一次性支付乙方徵地費用。如徵地方案和本協議未獲批准,本協議自動失效,擬徵土地仍歸乙方所有並負責繼續耕種。

五、徵地方案和本協議批准後,並且徵地費用已全部支付,乙方應在7日內無條件地交地,並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後按規定用於擬建項目建設,但因規劃調整等因素,可以調整建設項目。

六、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自覺遵守,違約方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於年月日簽訂,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

知識關聯:

徵收徵用的補償標準:

第一,首次確定了“足額”的標準。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該“足額”標準並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

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於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該條款將徵收補償費的受益主體範圍由傳統的所有人擴張至用益物權人,為一善舉。但不足之處在於,用益物權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徵收、徵用的受損害者,如現實中不動產的承租人,在投入鉅額裝修費用之後,往往因拆遷而血本無歸,其利益補償機制尚無規定,未免遺憾。

第三,首次借鑑了“生活補償”標準。

“生活補償”是現代西方國家出現的一種新的補償理論。所謂“生活補償”,不是對個別財產的財產價值補償,而是着眼於作為整體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補償,例如村落被迫轉移,村民失去的不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在此情形下,僅僅給付財產補償,不足以恢復與原來同等的生活狀況。

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該條款將被徵地農民列入社保範圍,防止了大批失地農民淪為做工無崗、種田無地、吃飯無錢的“三無農民”;對被徵收住宅的居民,明確規定恢復其居住條件。這不僅僅是着眼於財產上的補償,更是體現了對於公民生活權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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