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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合作協議書示例

商業合作協議書示例

第一章 總則

商業合作協議書示例

第一條 為了繁榮市場,搞活經濟,增加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志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為: xxxx文化傳播發展有限公司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及方式: 自創品牌連鎖零售、批發。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項目和範圍:鞋包皮具類相關產品研發、維修保養、銷售。

第三章 合夥人的姓名、住所及家裏主要成員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合夥人 共三人如下。

1、合夥人x某 、性別:男 、住所:xxxxxxx ,

2、合夥人x某 、性別:男、住所:xxxxx ,

3、合夥人x某 、性別:男 、住所:xxxxxx 。

第三章 合夥人數額、出資方式、比例、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六條 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期限如下:

1、合夥人姓名 出資xx萬元人民幣,用xx方式出資,出資比例X%,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3、

第七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八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四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九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 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二條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資金管理、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五條在簽訂協議書時合夥人必須於xxxx年xx月xx日之前將每人的投資資金存入xxxx銀行開設的賬號為xxxxxxxx共同帳户上。銀行賬户必須開通實時電話短信通知服務,銀行卡密碼短信通知服務分別由合夥人xxx三人分別持有。(例:銀行卡有x某持有,密碼由x某持有,短信通知服務有x某持有,賬號姓名x某。)

第十六條經營中每天的營業款將由xxx或(指定人員)在每天下午xx點之前存入在xxxx銀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共同賬户上。銀行賬户必須開通實時電話短信通知服務,銀行卡密碼短信通知服務分別由合夥人xxx三人分別持有。(例:銀行卡有x某持有,密碼有x某持有,短信通知服務有x某持有,賬號姓名x某。)(指定人員存取款例如收銀員或者店長)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在經營中,合夥人共同協商必須留有充足固定的週轉資金能夠使店面正常經營。(例如:每天購買原材料 合夥人和員工工資 房租 品牌管理費 水電費 工商税務費等所有一切因經營產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本合夥企業税後利潤營業資金提取xx%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 提取xx%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福利),提取xx%承擔風險責任 ,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的所有資金伍千元以上使用都必須經過合夥人同意後方可使用,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不同意,其他合夥人也不得動用資金。

第二十條 合作期間合夥人不得任何某一人單方撤出或抽回投資資金,如有很特殊情況一方必須撤出並抽回資金也要經另外兩人同意後方可撤出。撤出後資金按照前期投資資金全額的百分之伍拾抽回。(例:前期投資資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撤出後抽回人民幣壹拾五萬元整。這部分資金將有剩下的另外兩位投資人共同平均支付,同時剩餘兩位投資人將繼續履行合作協議的一切約定。)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投資協議到期時如有任何一方想撤出不想在繼續合作時,撤出一方將按照前期投資資金的百分之伍拾抽回。(例:前期投資資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撤出後抽回人民幣壹拾五萬元整。這部分資金將有剩下的另外兩位投資人共 同平均支付。)

第二十二條 在合作投資協議到期時如有兩方想撤出不想在繼續合作時,撤出兩方將按照各自前期投資資金的百分之伍拾抽回. (例:前期各自投資資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撤出後各自抽回人民幣壹拾五萬元整。這部分資金將有剩下的另壹位投資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虧損的分配承擔比例同合夥人出資比例一致,分別如下:

x某百分之x x某百分之x x某百分之x

第二十四條 合夥企業每 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虧損的分配承擔比例確定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虧損的分配承擔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形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經合夥人一致協商同意,委託或一起執行。

第三十條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xxx為合夥負責人,執行事務權限為:

1、 對合夥連鎖店營銷策劃、店長的招聘、訂製計劃工作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4、 支付合法債務;

第三十一條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xxx為合夥負責人,執行事務權限為:

1、 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開發連鎖店計劃

3、 對合夥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債務。

第三十二條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xxx為合夥負責人,執行事務權限為:

1、 合夥的產品(貨物)採購。

2、 合夥的產品研發,廠家訂購合同

3、 支付合法債務。

第三十三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簿。

第三十四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時,經雙方協商解決,如造成損失由被委託執行人賠償。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改變或使用合夥企業名稱,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其他財產權利,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四十條 合夥人家屬親戚朋友不參與經營,如有特殊而合夥企業需要時也必須全體合夥人協商同意後才可參與經營。(特殊是指為合夥企業帶來技術、經濟利益等人才)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及家屬親戚朋友不得在合夥企業中記賬賒賬,

第四十二條 因經營需要等產生的費用合夥人協商同意後現場掏錢平均分攤費用,不得記賬賒賬。

第四十三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四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五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對前合夥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出現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同意、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合夥人可以退夥。

第四十六條 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合夥人為當然退夥。

第四十七條 當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為造成損失進行賠償。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退出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出人按照退出時的財產情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出人的財產份額。退還退出人的財產份額的辦法,經全體合夥人決定,xx年後可以以參股資金的本和利息退還貨幣, 退出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出人對其退出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有繼承權,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從繼承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資格。合法繼承人不願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在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八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條 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夥企業解散。

第五十一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並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五十二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債務,返還企業的出資的順序進行清償。

第五十三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四條 其他規定 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年。

第五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五十七條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並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年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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