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協議書(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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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月山車站
乙方:有限責任公司
為確保施工期間的鐵路交通安全和施工的正常進行,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義務,根據《鐵路法》、《合同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鄭州鐵路局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安全協議如下:
一、 施工內容:
修建施工便線,拆除既有線路,現澆箱橋後恢復線路。
二、 施工地段及影響範圍:
新月待焦聯絡線K2+850至K3+600,
馬村礦專用線K0+000至K0+400
三、施工期限: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安全防護內容
1、施工作業時,施工負責人應確認做好一切施工前準備工作,在施工地點設現場防護員,(防護員應由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擔當並持證上崗)。必須按規定帶齊防護信號備品,掌握施工現場和列車運行情況,保持與車站聯繫,監督施工人員及時下道。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車站值班員和施工負責人。
2.乙方施工應能保證甲方設備安全,由於乙方施工造成甲方設備損壞的乙方應在甲方現場人員指導下進行原狀恢復。
3.乙方施工所修建的臨時輔助設施不得妨礙甲方行車及設備的安全
五、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保證施工期間的行車及設備安全和施工的正常進行。
2.乙方必須加強對營業線施工的組織領導,按有關規定明確施工負責人和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到現場指揮。
3.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按照設計圖紙和批准的範圍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擴大施工範圍,否則造成的影響及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4、乙方在施工中造成既有線行車設備損傷的,應及時進行搶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施工中如需使用作業車輛時,必須提前一天由專人向甲方提報作業內容、以便甲方掌握股道運用及調車作業計劃編制。
6、乙方作業車輛在甲方站內作業時,必須服從甲方車站值班員的領導,並嚴格執行車機聯控制度,確保作業安全。軌道車及施工車輛進入營業線,須甲方同意。軌道車及其它施工車輛在站內作業時,防溜由乙方負責。因乙方違反規定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7、乙方在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種機具及機動車不得侵入鄰線限界,施工完畢必須做到工完料淨。
8、施工期間,乙方須指定工務、電務、供電專業技術人員(施工負責人)配合甲方組織召開施工協調會和點畢總結會。
9、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在站內鋪設電纜、施工便道及設立臨時道口時,應提前報甲方同意。施工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10、乙方到達的施工路料,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聯繫,由甲方指定卸車地點。卸車的路料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
六、安全責任及考核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協議。如一方未按本協議條款執行,發生施工延點、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七、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計算安全配合費用
1、安全監督檢查員費用
2、施工配合費用
八、其它事項
九、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一份,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二份,轉施工工程隊及施工所在甲方車站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併執行。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聯繫人: 乙方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鐵路安全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況(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範圍):
1、施工項目:北京東路上跨橋跨越鐵路工程
2、作業內容:上跨橋施工
3、施工地點:濱北線K12+938處
4、作業時間: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影響範圍:既有濱北線對徐家—北松浦。
二、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
1、施工責任地段:徐家—北松浦間濱北線K12+938處左右50米範圍內。
2、施工期限: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
三、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章和規範:
1、《鐵路技術管理規定》鐵道部令第29號;
2、《行車組織規則》(2019年4月1日版);
3、哈爾濱鐵路局《鐵路交通管理制度》哈鐵監管安(2019)12號;
4、《鐵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TB10401.2—2019;
5、《鐵路信號施工規範》TB10206—99;
6、《鐵路信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9—2019;
7、哈鐵總[2019]20號附件《哈爾濱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8、《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鐵辦【2019】190號。
9、《信號維護規則》
10、建設單位批准的施工設計文件;
四、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專業結合部安全分工
安全防範內容:確保施工作業範圍內有關電務行車設備不被損壞。
1、施工前,施工單位及時通知設備管理單位對直埋通信、信號光電纜進行現場勘查。由施工單位人工挖井字形探溝,明確光、電纜走向後方可施工,以確保地下光纜和電務設備安全。設備管理單位必須派人現場勘查探測地下光電纜、電務設備的具體位置和走向,勘查探測結果(無論有無光電纜)由設備管理單位登記在《施工地段管光電纜走向簽字簿》上,設備管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雙方簽字確認並留存。有光電纜等設備時還需由設備管理單位在現場做出標記。《施工地段管光電纜走向簽字簿》由施工單位建立。
2、凡在局管內對營業線上、臨近營業線和鐵路保護區內動用營業線設備及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路外、局外單位施工及路外投資建設項目的各各項施工均應辦理“鐵路營業線施工許可證”。未辦理“鐵路營業線施工許可證”嚴禁施工,路局有關部門不得受理其提供的施工計劃。辦理“鐵路營業線施工許可證”時,施工單位向路局主管業務處提報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資質、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意見及“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書”。
3、對於時間跨度長的過度施工,要制定出準確的配合內容和配合時間簽訂《哈爾濱電務段施工配合確認單》。非施工期間(施工方案外、天窗外、夜間等休息時間),乙方要與甲方簽訂《施工過度期間光纜看護協議》 。
措施:雙方嚴格執行部、局有關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甲方:
1、認真核對施工計劃,提前對有關電務段設備進行調查,並提出防範措施;
2、派專人進行配合,負責配合施工過程中的站場狀況、特殊問題指導;
3、配合人員提前40分鐘到達現場;
4、室內設電務聯絡員;
5、對施工地段進行檢查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施工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並跟蹤落實;如發現乙方不按標準規定施工,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乙方:
1、在甲方設備範圍內影響甲方設備安全,需要甲方配合時於施工前三日通知甲方相關車間,並辦理施工作業單,無甲方簽字不得施工。
2、配合人員不到場不得施工。
3、作業中遇有妨礙施工的電務設備,要及時通知電務人員處理,不得強行施工;
4、電務設備防護區5米內嚴禁用機械動土作業。
5、嚴格遵守進入機械室制度,非施工天窗(方案)時間嚴禁進入機械室施工。機械室內嚴禁使用電焊及明火作業。
6、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違反協議,造成甲方光電纜中斷或通信管道其它故障,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並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7、在乙方施工範圍內,發生光電纜故障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搶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
8、乙方施工時,不得破壞甲方所屬通信線及附屬設施,施工與通信線交越時,必須按照甲方要求,由乙方對通信管線採取防護措施,如因施工影響造成甲方設備切改、移設,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9、施工單位確定施工方案後,不得隨意便更施工地點或擴大施工範圍,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便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
10、乙方施工過程中,應避開甲方光電纜,不得佔壓光電纜徑路,如威脅通信管線、光電纜安全時,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施工。
結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道牀內隱蔽設施準確位置及走向、埋深,施工前派專人到現場會同乙方共同確認各種線、纜等設施的位置,
乙方:
1、配合作業涉及電務調試或恢復設備時,必須在施工方案中預留出電務恢復設備及調試時間,並提供聯鎖試驗表及進行技術交底,並不得影響甲方作業。
2、認真執行配合單作業制度,嚴禁擴大作業範圍,並承擔擴大作業範圍的後果,開通銷記時徵得甲方同意。
3、沒有甲方人員配合,擅自施工造成後果責任自負。
五、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髮生行車責任事故時雙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甲方:
1、提供乙方所需要的電務設備有關資料、數據,承擔資料、數據不準確造成後果的責任。
2、提出確保電務設備不被損壞的施工要求,提供電務設備影響範圍,承擔影響範圍不準確造成後果的責任。
3、承擔因電務設備處理、恢復、監護不到位造成後果的責任;承擔要求不明確造成後果的責任。
乙方:
1、向甲方提供作業內容、作業範圍,並進行技術交底,承擔內容不明確、交底不清楚造成後果的責任;
2、按雙方簽訂的配合作業單進行施工作業,承擔超過影響範圍造成後果的責任;
3、按甲方提出的施工防護作業要求,承擔違反施工要求造成後果的責任;
4、承擔甲方監護區域不聽制止,強行作業造成後果的責任;
5、提前一週向甲方提供施工計劃,遇有特殊情況引起施工進度變更時提前3天通知甲方,承擔通知甲方不及時影響施工的責任。
六、違約責任和配合賠償辦法(包括髮生行車責任事故時雙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哈爾濱鐵路局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的規定辦理。責任方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否則甲方不予配合。
七、安全監督和配合費用:
1、雙方嚴格遵守營業線與運輸組織管理實施細則,雙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及施工安全措施,嚴格執行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
2、依據設計批准的預算進行支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內容:
嚴格執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
九、本協議有關條款,遇有上級文件調整時,按上級文件辦理。本協議一式5份,經雙方單位簽字蓋章後,報鐵路局主管業務處、安全監察室審查。
十、本協議返回甲方並與甲方呼蘭信號車間、綏化通信車間簽訂細化安全措施。《細化安全措施》根據各專業以站為單位單獨會籤,要經電務段審核、批准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施工專用章) (施工專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部門代表簽字:
(施工專用章)
年 月 日
批准部門代表簽字: (施工專用章) 年 月 日 安全監察室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4
鐵路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北京市西單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西單商場
乙方:
為了進一步明確承租單位在各項業務經營活動中的治安、消防、交通職責,嚴格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安全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乙方在本商場(簡稱)工作期間有關治安、防火、交通等項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2、為乙方搞好安全防範工作,辦理各項有關手續提供方便。
3、按照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的單位及時給予糾正,並限期改正。
4、對乙方的合法經營予以保護,發生各類案件後,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偵破。
二、乙方的權利的義務
1、有權在與甲方洽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正常的餐飲經營活動,其合法經營及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的人身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2、主動提供在本商場工作的人員到安全保障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在填寫“外來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時還須附有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如單位人員變更,及時報商場安保部門。
3、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自覺遵守市、區和本商場的各項安全規定。
4、接受安全保障部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對提出的問題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整改。
5、違章單位及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6、因業務工作需要進行施工裝修,乙方事先應提供施工方案,由商場統一協調,經安全保障部審查後,按照有關規定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建審手續,需動用明火單位(含電氣焊)須到安全保障部辦理“動火證”。
7、結合本經營工作使用的電、氣、冷藏等電器設備、設施,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對發生問題責任不清的單位,由其單位領導負責。
8、做到“四有”、“五同”。即有安全管理、有安全防範措施、有滅火作戰計劃、有安全責任人。“五同”的內容是:將安全工作與其它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9、對本單位職工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做到人人掌握消防基本知識,人人會使用消防器材,人人會報火警。
10、做好班前班後安全檢查,對易燃品和廢舊包裝及時清理,不得過夜。
11、加裝燈具、燈箱、電源電器設備,事先應徵得安全保障部及相關部門同意,並由正式電工操作安裝。
12、工作中保持高度警惕,嚴防財物被盜,並提示就餐職工保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財物。
13、發生各類案件,注意保護現場,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案,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進行偵破工作。
14、嚴格履行本安全責任書的各項內容,嚴防問題發生,對違反本安全責任書發生的各類案件及火災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15、本責任書中的未盡事宜,依照上級機關及本商場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由承租單位領導與十里堡西單商場安全保障部領導共同簽訂,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市西單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十里堡西單商場
負責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負責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鐵路安全協議書 篇4
為了確保住校生在我校期間及往返學校途中的人生安全,為了嚴格劃分責任界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1. 住校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法律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住校生在校期間學校需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宣傳和遵紀守法教育。
2. 住校生必須遵守《檢槽中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服從學校教師、保安及宿舍長的管理。
3. 嚴禁將校外人員帶入學校留宿,男女生之間不得串門。
4. 非特殊情況,所有住校生嚴禁熄燈後外出學校,更不許在外住宿,若有特殊情況需外宿或外出者,必須向班主任或值周教師請假,經教師和保安批准後方可外宿或外出,否則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自負。
5. 嚴禁將管制刀具及其它違禁物品帶入校園和宿舍。
6. 嚴禁在宿舍內點蠟燭,不得擅自使用電器或在宿舍內充電。
7. 嚴禁在宿舍內吸煙、飲酒、賭博、打架和做危險遊戲。
8. 嚴禁攀爬、翻越宿舍窗户和陽台,嚴禁攀爬宿舍樓樓頂,嚴禁翻越學校大門和圍牆。
9. 未經他人允許不得擅自翻動、使用他人物品,嚴禁偷竊他人財物。
10. 嚴禁破壞宿舍樓相關設施設備,如有故意破壞行為,必須照價賠償,並進行紀律處分。
11. 不準在宿舍內和樓道上洗漱、吃飯、追逐打鬧和高聲喧譁等。
12. 住校生原則上要在週五下午由值周教師集合強調安全後方可離校,如有特殊情況要提前離校的,必須由家長和本人簽字後,方可離校(節假日放假時的離校工作,由學校屆時安排)。週六原則上要求所有住校生離校,如確有特殊原因或遇惡劣天氣而需留校的,一定要服從值周教師和保安的管理,如需外出時要向值周教師或保安請假並簽字後方可外出。若擅自外出,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
13. 住校生週日返校或節假日返校時間,不得早於下午15::00(即下午15::00前到校的,學校不予接待,也不負有安全責任)。
14. 住校生往返學校途中,不得乘坐“三無”車輛(即無牌、無證、無保險)和“三超”車輛(即超員、超載、超速),嚴禁乘坐非載人車輛,禁止乘坐摩托車上學,住校生在往返學校途中,嚴禁到江河湖泊內游泳,嚴禁到水塘、水庫、水窖、箐溝裏洗澡,住校生在往返學校途中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15. 住校生在夜間突發疾病時,學校將聯繫家長,家長應作出積極響應措施,住校生在校期間,要求家長24小時開機。
16. 如住校生或家長違反以上要求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17.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學校和住校生家長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
雲檢槽中學 : (學生監護人)簽字:
校長:
學生本人簽字:
20xx年3月21日
鐵路安全協議書 篇5
尊敬的各位家長:
為讓孩子能安全順利地上幼兒園,方便家長,我園設立了幼兒接送校車服務。為確保幼兒乘車每個環節的安全,需要幼兒園和家長密切配合,明確雙方職責,特擬定校車安全協議書,具體事項如下:
1、為了確保孩子們的安全,除學校長期堅持安全教育外,同時希望各位家長與學校緊密配合,在家經常教育和提醒孩子;三無車輛不能乘;上下車時不擁擠;車未停穩不下車;安全第一要牢記。
2、幼兒園為離園較遠、不方便入園的幼兒提供校車接送服務,並承擔行車間幼兒的安全責任。需乘坐校車的幼兒,應由家長提出申請,經幼兒園同意,方能乘坐校車。
3、幼兒園保證接送校車必須證照齊全,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對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
4、幼兒園的校車司機要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鬥氣車,確保幼兒園安全。
5、幼兒園每輛校車配備1-2名教師隨車,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
6、幼兒園校車運行途中,隨車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管理好車內幼兒,防止幼兒在車內打鬧,擅自離開座位,特別是在校車停靠站時,待車停穩後,方允許幼兒離座下車,以免造成磕碰事故。
7、校車只根據各小區幼兒居住地點,選擇安全地段設置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請家長親自將孩子帶到停車點,其餘地點不予停車接送幼兒。
8、特別是目前要防範大霧、雨雪及冰凍天氣對學生接送園交通安全的影響,家長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規定時間接送自己的孩子,並親自將孩子送到車前交給老師,家長和幼兒園接送人員在幼兒上、下車時必須確保其安全,注意來往車輛,不允許幼兒無人牽領獨自上、下車。如在上車前的路途中出現一切安全事故,幼兒園不予承擔。
9、如家長因事無法接送,或讓他人代替接送工作的,必須提前電話通知幼兒園。如發生意外事故,幼兒園不承擔責任。
10、請家長每天務必檢查幼兒的衣物、書包,上車時不允許攜帶小刀、針、彈珠、小石子等危險物品及食物,為保護幼兒人身安全及維護車內衞生,不允許幼兒在車上吃東西。
11、幼兒園、家長雙方有義務教育幼兒在乘坐校車時要遵守校車紀律,瞭解安全乘車常識。
12、以上雙方職責,不按要求執行,如出現事故,各負其責。
13、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同意方能生效,此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幼兒園、家長雙方各一份。
校車運營人:
家長或監護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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