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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增配協議書範例

廉租住房增配協議書範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廉租住房增配協議書範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廉租住房增配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方認定,乙方家庭原住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該房性質為___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____人為廉租住房安置對象。

乙方家庭成員具體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此,乙方表示認可和接受,並且經乙方家庭成員全體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體成員與甲方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經乙方自願選擇,採取以實屋配租方式解決乙方家庭住房困難。

第三條 甲方提供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房屋,解決乙方家庭住房困難。具休居住方案由乙方家庭與該房屋所有權人(物業管理單位)自行協商,另行訂立房屋租賃協議。

第四條 乙方原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房屋,原產權、租賃關係不變,但原住房一併視作廉租房。在乙方家庭承租甲方提供的增配廉租住房期間,原住房不得擅自買賣、交換。原住房如要出租,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將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5.1 乙方家庭的人均收入連續二年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5.2 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拖欠租金、改變廉租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

5.3 轉租或轉讓承租權的;

5.4 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

第六條 如乙方因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虛報情況而遷出已配租住房,甲方將取消乙方在三年內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7.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7.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違反本協議,則乙方可要求按本協議履行;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8.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廉租住房增配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協議附件

11.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及身份證複印件;

11.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五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通知

16.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6.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6.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八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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