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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擔保協議書(精選4篇)

員工擔保協議書(精選4篇)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1

編號:NO.

員工擔保協議書(精選4篇)

員工員工擔保協議書

本人 願意為貴公司員工 提供以下擔保。

一、擔保範圍

1、被擔保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最高學歷真實。

2、被擔保人思想正派、身體健康、無任何犯罪前科。

3、被擔保人在職期間能認真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4、被擔保人在職期間不侵蝕公司財物,離職時應遵守公司有關手續規定,不侵犯公司的權益。

5、被擔保人被公司辭職或離職辭退時,擔保人負責督促其將公司所發物品及欠款歸還公司,協助辦理好相關離職手續。

6、被擔保人在工作期間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由此引發的安全問題,擔保人負責處理。

二、擔保人變更

擔保人如中途退保,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等被擔保人找到新擔保人,辦理新的擔保手續,並得到公司認可新擔保有效後,才能解除擔保責任。

三、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為被擔保人在職期間。

四、本擔保書經擔保人、被擔保人、公司蓋章(簽名)後正式生效。

五、本擔保書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一份。

被擔保人:

家庭住址:

聯繫方式:

擔保人: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聯繫方式:

擔保人與被保人關係:

年 月 日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鑑於:為促進甲方及乙方的業務開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乙方同 公司簽訂的 擔保合同,甲方同意並決定提供再擔保。經甲、乙雙方研究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再擔保範圍

甲方同意對乙方同 公司簽訂 擔保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擔保義務提供再擔保。甲方保證其提供的再擔保服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的要求。

第二條擔保責任承擔比例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 種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1、連帶保證:甲方對乙方所承擔的擔保責任以再再擔保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成數分保:甲、乙雙方按比例承擔擔保責任,其中甲方承擔 %的擔保責任,乙方承擔 %的擔保責任。

3、溢額分保:乙方承擔該筆擔保業務的擔保限額為 萬元(大寫 萬元),超過擔保限額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4、超額賠款擔保:乙方該筆擔保業務的代償額度為萬元(大寫 萬元),超過代償額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5、以上方式的組合運用。

二、履約保證金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擔保額%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存入乙方提供的專用賬户,並經甲方確認。

第三條再擔保費用

再擔保費用原則上在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收取,甲方根據承擔擔保責任比例收取相應比例擔保費。在本再擔保事宜中,甲方收取的再擔保費用數額為 萬元(大寫 萬元)。

第四條相關的職責

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併、清算、破產等情形而導致主體、經營方式等變更時,均應提前4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另一方,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後,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主體承擔。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需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並不因此而影響其承擔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嚴格遵守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違約方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被司法機關宣告破破產,或被行政機關責令撤銷,自破產宣告之日或撤銷生效之日起協議終止。本協議終止,另一方有權要求破產或被撤銷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任何一方被其他債權人並且非因擔保責任所涉訴訟或/仲裁或/因此被法院(仲裁機構)做出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裁決或/被法院做出強制執行的裁。決時,雙方可協商決定終止本協議。本協議終止後,另一方有權要求出現上述情形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4、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約定。

5、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月日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3

本員工擔保協議書於年月日由以下兩方在簽訂:

1、x公司(以下稱“委託人”)

住所:

2、xx有限公司(以下稱“擔保人”)

住所:

鑑於以下理由:

(1)委託人擬與(以下稱“貸款人”)簽訂關於的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

(2)委託人申請擔保人為其開立上述借款合同項下以貸款人為受益人,金額不超過幣元的保函(以下稱“保函”),或者申請擔保人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

一、定義

1、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下列術語應具有如下含義:

法律:指中國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包括有權解釋機關對上述各項所作的解釋和説明)、條約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和判例》;

反擔保人:是指債務人以及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是指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2、本員工擔保協議書中的“年”、“季度”、“月”、“日”均指公曆下的該年、該年度、該季度、該月和該日。

二、擔保人同意為委託人向貸款人開具相關保函或者同意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

三、反擔保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託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反擔保方式:

1、經擔保人認可的第三人,正式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或者與擔保人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

2、委託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其償付債務的反擔保方式。委託人必須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籤訂之同時與擔保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委託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物或質物的有關內容如下:

名稱:

數量:

所有權:

所地:

其他:

3、第三人(在委託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委託人償付債務的反擔保方式。第三人必須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籤訂之同時與擔保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第三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物或質物有關內容如下:

名稱:

數量:

所有權:

所在地:

其他:

4、委託人向擔保人支付人民幣元,以作為其償付債務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委託人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項下的擔保費用後返還給委託人。若委託人未依約按時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項下的擔保費用,則擔保人有權扣收該保證金以充抵上述款項。該保證金所生孳息歸擔保人所有。

5、委託人或第三人與擔保人將另行簽署下列一種或多種文件:

(1)反擔保保證合同;

(2)質押合同;

(3)抵押合同;

上述文件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託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經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證實為真實和完整的副本:

1、委託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委託人的公司章程;

3、委託人全體現任董事名單及簽字樣本;

4、同意委託人簽訂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的董事會決議;

5、委託人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書,以及申請前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6、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證(若有抵押物或質物時),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7、第三人的相關資料。

五、聲明和保證

委託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委託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託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力簽署和執行本協議;

3、委託人有法定的權力與貸款人簽署合同,並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託人完全接受擔保人向貸款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委託人向擔保人保證對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6、委託人保證不使擔保人因為委託人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7、委託人保證履行與貸款人簽署的合同;

8、委託人有義務及時向擔保人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委託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重大事項。並且委託人保證接受擔保人對擔保期間內委託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決策等事宜進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審,如果發生審計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對此予以積極配合。委託人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後第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報送擔保人,以後按季度向擔保人報送財務報表;

9、為抵消擔保人向委託人追索保函項下的債務,擔保人有權處分抵押物;

10、擔保人不對貸款人提交的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文件所述之真實性負任何責任。

六、違約事件

以下各項構成違約事件:

1、委託人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籤訂後,未按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委託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的規定;

2、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的反擔保人,或者與擔保人簽署反擔保保證合同的反擔保人未經擔保人認可;

3、委託人或第三人未按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4、委託人或第三人未按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5、委託人或第三人雖與擔保人簽署了抵押/質押的協議書,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均視為委託人違約。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後任何時間,擔保人可:(1)要求委託人繼續向擔保人提供經擔保人認可的反擔保保證人;及/或(2)要求委託人或第三人按本員工擔保協議書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質物的合法登記手續;及/或(3)要求委託人或第三人採取其他補救行為,即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質押給擔保人,並辦理相關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七、保函項下的索賠

當貸款人按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索賠,且擔保人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擔保人迫於履行擔保義務而為委託人墊款向貸款人支付時,擔保人對委託人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委託人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委託人與任何單位簽定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擔保人有權自墊款之日起,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委託人收費外,還要按日墊款金額的1%(百分之壹)乘以實際墊款天數向委託人收取罰金。委託人必須在收到擔保人追債後的柒日內,無條件地向擔保人償清全部墊款及應付罰金。

八、修改

委託人要求擔保人修改保函內容時,或者修改擔保人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須向擔保人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貸款人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額/或保函展期的情況下,委託人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擔保人的保障,否則擔保人不能接受委託人的修改申請。

九、擔保費用

委託人在此保證,在簽署本員工擔保協議書時,一定按照下列規定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擔保基金及其它有關費用: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根據借款合同確定的借款期限收取擔保費,按年率%(百分之)計收。

(2)擔保費計費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費,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費。

2、擔保基金:

(1)保基金以委託人年度經擔保人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税後利潤為基數,按%(百分之整)比例計收。

(2)委託人在上述年度審計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對確認的上述年度税後利潤向擔保人計提擔保基金,如確有特殊原因,可以通過協商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上述年度審計報告完成之日起三個月。

(3)委託人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就上述年度税後利潤向擔保人提交擔保基金,擔保人對委託人下一年度的税後利潤同樣擁有提取不低於%(百分之整)的權利,並同時承擔與上年度同樣的責任與費用。

3、滯納金

委託人應按時交納擔保費等費用。推遲交納有關費用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費用總額每天向委託人收取1‰的滯納金。

4、逾期保費:

委託人應在借款合同到期日還清所有借款及相關費用,若逾期未還款,則應向擔保人交納逾期保費。逾期保費以委託人借款金額及利息等相關費用總額為基數,按年率3%(百分之叁整)每月計收,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費,推遲交納逾期保費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逾期保費金額每天向委託人收取1‰的滯納金。

5、其它費用

擔保人因開具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擔保人在對委託人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委託人支付。

十、適用法律

本員工擔保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員工擔保協議書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x市的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判決對協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一、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份,每份共6頁,委託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公證和登記機關各執一份,經當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失效。副本按需製備。

本協議於開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兩方正式簽署。

委託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人:電話:傳真:

擔保人:x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人:電話:傳真:

員工擔保協議書 篇4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貸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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