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書範本參考(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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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協議書範本參考 篇1
協議人:
(一) (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
出生,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
(二) (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
出生,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
(三) (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
出生,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
與 是原配夫妻,共生有 個
子女,分別是 , , 。 與_ 夫婦共同建造(購買)了位於 的
房屋,土地證號為 。現
結合家庭實際情況,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就上述土地歸屬
事宜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上述位於 宗地
號(圖號) 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
分歸 ;宗地號(圖號) 面積 平
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分歸 ;宗地號(圖號) 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分歸 。
二、全家人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分歸均無異議。
三、本協議生效後, 及時持相關手續去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四、本協議經當事人簽字生效,一經簽字按手印,全家人對以上協議均不得反悔,全家人自願承擔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份,當事人各執壹份, 土地管理部門留存壹份。
分家協議書範本參考 篇2
立協議人:趙老x,男,72歲,羣眾xx鄉xx村村民(父親)
趙大x,男,43歲,黨員xx鄉xx村村民(長子)
趙小x,男,38歲,羣眾xx鄉xx村村民(次子)
趙老x自感年邁,不能管理家務,且長子趙大x,次子趙小 x都已娶妻生子,宜分家單過。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東院新房4間,莊基一處,及其附着物歸趙大x所有。莊基面積以《莊基使用證》為準。
2,西院舊房4間,莊基一處,及其附着物歸趙小x所有。莊基面積以《莊基使用證》為準。
3.未盡事宜,按照對等原則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4份,趙老x、趙大x、趙小x各執一份,交村委會一份備案。
空口無憑,立此為證,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立協人:趙老x、趙大x、趙小x
(簽章)(簽章)(簽章)
分家人:都(簽章)
村委會審核(蓋章)
x年x月x日
兄弟分家,怎麼寫是要看你們的協議是什麼,我只説明應該注意幾點就行了: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範疇的。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側,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的各自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的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立協議人:父(母)親:
大兒子: 二兒子:
三女兒: 四女兒:
見證人: 村委會:
年 月 日
二、兄弟分家協議書
甲方:(男,身份賬號:,户籍地址:社)。
乙方:(男,身份賬號:,户籍地址:社)。
經全體家庭成員協商達成如下分家協議:
第一條
甲方分給乙方的房屋狀況:
甲方除自己居住50㎡外,分給乙方面積為51.2㎡。
第二條 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後到房地產部門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房屋產權證編號:農房權
證房地證2000字第。
第三條 在辦理該房屋過户手續中,應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屋分給乙方,乙方同意此分得的房屋。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單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
向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解決。
第六條 房屋圖紙:
第七條 曹興斌每月支付200元贍養費曹明燎和黃興玉。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日生效。
協議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x日 20xx年x月xx日
x社區居委會
分家協議書範本參考 篇3
甲方(父母方):彭英愛,女,漢族
香港身份證號碼:P062710(4),英國護照號碼:704834551
深圳市羅湖區黃貝嶺村英國華僑
乙方(兒子方):張活飛,男,漢族
香港身份證號碼:R955778(3)
深圳市羅湖區黃貝嶺村英國華僑
為促進家庭和諧,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糾紛,甲、乙為座落於深圳市羅湖區黃貝嶺下村430號(樓高二層)1棟,黃貝嶺下村520號(樓高二層)1棟,黃貝嶺下村424號(樓高1層)1棟,鐵皮屋一間(沒有門牌)的拆遷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深圳市羅湖區黃貝嶺下村430號(樓高二層)1棟,黃貝嶺下村520號(樓高二層)1棟,黃貝嶺下村424號(樓高1層)1棟,鐵皮屋一間(沒有門牌)房屋為被拆遷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原為彭英愛,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房屋權利人為乙方張活飛,歸乙方張活飛所有,為乙方張活飛的個人財產。
第二條:本協議不改變乙方對甲方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改變乙方對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繼承份額權利。
第三條:本協議效力約定:
除雙方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內容之外,任何協議或單方指定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本協議法律效力高於除雙方協議之外的任何協議及其它指定行為(包括公證文書在內)
第四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三份內容完全相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按手印)x年x月x日
乙方:(簽名、按手印)x年x月x日
見證人:(簽名、按手印)x年x月x日
見證人:(簽名、按手印)x年x月x日
簽約地點:深圳市羅湖區向西路向景樓15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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