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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精選3篇)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精選3篇)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 篇1

甲方: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經協商自願離婚,現對婚後所購房產物業的分割達成以下協議。

一、所購房產物業詳細情況

1、甲乙雙方於20xx年10月購進位於地理位置: (地址) (以下簡稱該房屋)一套。

2、該房屋在購買時由乙方出資人民幣:X萬元(大寫人民幣:X萬元)作首期及其他費用部分支出,其次由甲乙雙方向 (銀行)營業部按揭貨款購買,貸款金額為人民幣:X萬元正(大寫人民幣:拾萬);截止至20xx年X月,甲乙雙方尚欠(銀行)分行營業部貸款金額為人民幣:XX萬元(大寫人民幣:拾萬元)。

二、房產分割詳情

1、經甲乙雙方協商,該房產物業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由乙方於20xx年X月XX日負責償還(銀行)X人民幣:X萬元(大寫人民幣:拾萬元)貸款。

2、自20xx年X月XX日起,該房屋歸乙方所有,期間甲方需根據乙方的要求無條件主動配合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就該房屋一事,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後XX日內給予甲方人民幣: X萬元(大寫人民幣:X萬元)的補償金。

四、經甲乙雙方協商,自辦理完成該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後辦理離婚手續。

五、其他

1、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本協議規定,如甲方違約,需給予乙方賠償人民幣:X萬元(大寫人民幣:X萬元)的首期費用及乙方已還貸款金額人民幣X萬元(大寫人民幣:拾萬元),合共人民幣:XX萬元(大寫人民幣:拾萬元)。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正式生效。如遇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其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見證方:廣東漠西律師事務所 黃應潔

二OXX年三月六日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 篇2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

協議人:方,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協議人:王,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協議人方某王某雙方於××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坐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x年xx月xx日

協議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 篇3

協議人: ,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 , 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與自願離婚。

二、夫妻婚後無共同存款,只有公積金貸款購買坐落在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XX萬元,現值人民幣XX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男方為主貸人貸款XX萬元,現尚剩餘貸款本金XX萬元左右。該房購買時首付XX萬元,首付款來源於婚後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男方所有,剩餘貸款有男方負責還貸,與女方無關,由男方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XX萬元。男方給付女方的折價款XX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女方人民幣XX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女方人民幣XX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女方人民幣XX萬元。

男方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女方有義務配合男方辦理公積金貸款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即予以辦理。若由於女方不予配合男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男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女方必須雙倍返還。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XX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五、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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