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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公證委託書

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公證委託書

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委託他人代為參加境內訴訟案件,除在法官面前辦理委託外,均應辦理公證手續。通常情況下,委託授權事項應具體明確,委託授權的內容應當準確、全面。但授權的內容當然首先取決於辦理案件的需要。下面一則公證委託書的授權內容僅限於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異議一審、二審階段,委託人為案件被告,在辦理委託之前已經自行從法院受領了原告起訴文件、證據資料等,並簽收了傳票。

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公證委託書

委託人:z總,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V律師,律師執業證號

工作單位:zz律師事務

單位地址:XX市**路**號銀行中心**

本委託人與郝某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現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代辦管轄權異議的有關事宜:

一、代為提起管轄權異議,代為參加管轄權異議一審的審理活動,代為簽收管轄權異議的一審裁定書;

二、代為就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代為參加管轄權異議二審的審理活動,代為簽收管轄權異議的二審裁定書。

三、除上述授權內容外,受託人無權代為處理本案的其它任何事務,即受託人無權代為參加本案的實體審理、無權代為處理其他任何實體及程序事項。

委託人:z總

(簽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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