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公正必備材料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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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證明其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必備材料
⒈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供委託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⒉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⒊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⒋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權利證件;
⒌委託書文本;
⒍根據已有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後,公證員認為應當另行提交的證件材料。
⒎委託書公證必須由委託人親自提出申請,委託人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
二、辦理委託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辦理委託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託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託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 委託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 委託行為必須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託內容應真實、合法。
5. 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時才能生效。
6. 轉委託人要有轉委託權,轉委託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權限和期限。
三、委託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 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2. 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
3. 委託的原因;
4. 委託的權限(委託權限要明確、具體);
5. 委託期限;
6. 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
7. 其他應明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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