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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精選6篇)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精選6篇)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 篇1

申請執行人: 。 住所地:號。聯繫電話: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精選6篇)

執行法院名稱: 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件編號或執行依據的文號:( ) 民執字號。

執行案件立案的時間: 年 月 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執行人 與被申請執行人 糾紛一案歷經 區人民法院一審,業已生效。生效判決內容為: 應向 支付 。

年 月 日,申請執行人 向 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至今 區人民法院仍未執行。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向 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關判決書及法律條文

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變更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 篇2

變更執行主體申請提要:基於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開辦單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

住址: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代縣中小企業局”為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於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於X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X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X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税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X年營業執照未年檢。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註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鑑於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為新的被執行主體,並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浙江z鋸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縣壺鎮z路1號。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長。

被申請人:大連z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z市781號。

法定代表人:於,經理。電話:z,手機:z。

原被申請人:z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z市號。

請求事項: 要求變更“大連z某公司”為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z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凍結原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户。爾後,申請人依法起訴,z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21日立案,於20xx年9月9日公開審理,原被申請人未到庭。z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於當天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後申請人依法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於20xx年8月7日申請工商變更,將原企業名稱變更為“大連z軸某公司”。開庭時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請人在大連市z農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稱正常使用賬户。且在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已通知執行情況下,仍然將賬户款項劃出,原被申請人顯然在逃避、抗拒執行。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大連z某公司為新的被執行主體,同時,基於原被申請人賬户仍在使用的實際性,要求被申請人新、老名稱均作為被執行主體,並互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

z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浙江z鋸牀集團有限公司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 篇4

申請執行人: 。 住所地:韶關市武江區新華南路橋西巷號。

聯繫電話: 執行法院名稱: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件編號或執行依據的文號:(20xx)韶武法民執字號。

執行案件立案的時間:20xx年3月11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執行人 與被申請執行人 相鄰權糾紛一案歷經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定案。 

生效判決內容為: 應向 支付修復受損牆體費用500元; 應於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將排污管改建在靠着自家牆體,並改變油煙排放方向; 應支付訴訟費用500元給 ,此款限 在支付修復受損牆體費用時一併逕付給 。 20xx年3月11日,申請執行人 向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至今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仍未執行。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此致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關判決書及法律條文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 篇5

申請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聯繫電話:(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申 請 事 項

請求將申請執行人安合章與被執行人隋利勞務合同執行糾紛案的申請執行人主體,由安合章變更為東港新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申 請 理 由

申請執行人安合章與被執行人隋利勞務合同執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正在執行中。現因申請人與申請執行人安合章於X年 月 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申請執行人安合章將其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債權(具體以東港市人民法院()東民初字第403號民事調解書為準)轉讓給了申請人東港新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據此,特向貴院申請將本案申請執行人主體變更為東港新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此 致

東港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 篇6

申請執行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東良廂村興東路58號,法定代表人,劉玉儒,該公司董事長,電話:

被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微水鎮巖峯村。

執行請求

1、 請求由貴院執行或指定其他法院執行本案

2、 因本案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歷經浙江省温州市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並經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作出(20xx)浙温商終字第585號生效判決。

判決生效後,申請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向井陘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井陘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時至今日井陘縣人民法院仍未對被執行人採取有效執行措施,本案的執行無任何進展,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具體情況如下:

1、被申請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為井陘縣當地的企業,工商登記載明註冊資金300萬元,但實際上該企業既無土地房屋等財產,也無實際的經營場所,其所謂的經營地點均為租賃,該企業實際是沒有固定資產、沒有固定經營地點、沒有固定工作人員的“皮包”公司,該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但執行法院明知這一情況,既不對出資人採取相應的措施也不對該公司提出司法建議移交相應機關處理,而僅以無財產為由將本案中止執行,是明顯的地方保護,偏袒被執行人。

2、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申請查封了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户,凍結資金105萬元,但其後該銀行私自將凍結資金解凍,凍結資金被划走。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向執行法院陳述該事實請求追究解凍銀行的責任,但執行法院對申請人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並未追究該銀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生效判決得到有效執行,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特向貴院提出申請。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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