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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申請書(精選13篇)

聽證申請書(精選13篇)

聽證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廣州市x有限公司

聽證申請書(精選13篇)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代理人:何煥明 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擬以穗國税南稽罰告〔20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納税,從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更沒受過税務機關的處罰。在此次廣州市國家税務局南區稽查局查賬過程中,申請人積極配合税務機關的工作,該局查核了申請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財務賬冊,顯示申請人的一切經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除申請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發票0000及0000外)。申請人確有在20xx年x月向廣州市明忠貿易有限公司購進商品一批,當時對方送貨上門經檢驗合格後,向對方支付貨款,並取得增值税發票0000及0000,直到南區稽查局此次查賬並出具告知書,申請人才知道支付廣州市明忠貿易有限公司的貨款被轉付給了廣州市x公司。申請人認為該筆交易行為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 國税發〔20xx〕187號)規定的情形,應當按此《通知》規定處理申請人行為,懇請南區稽查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充分考慮申請人理由。

此致

廣州市國家税務局南區稽查局

申請人:

廣州市x有限公司

聽證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電話:________

申請事項:

我司對貴所擬以201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對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在此次貴所實施的道路運輸檢查過程中,因貴所認為申請人所有的車牌號為蘇ARZ516號的車輛無道路運輸證,而對該車進行了暫扣,並向申請人出具了《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擬給予申請人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但蘇ARZ516號車並非為申請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營運車輛,無需辦理運輸證,且貴所出具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所認定的申請人主體錯誤。因此,申請人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對貴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

綜上所述,申請人懇請貴所就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並能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撤銷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

此致

201x年3月29日

聽證申請書 篇3

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單位下發的【201x】第024號文,針對我單位施工的XX縣工程,因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服裝,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下發的建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中的處罰,我單位對此有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單位對【201x】第024號文中的處罰,申請行政處罰的聽證。

申請人:XX公司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日

聽證申請書 篇4

國家税務局 (税務機關):

我(單位)對《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文書字號 國税罰告[20xx]1號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要求聽證。聽證理由如下: 長批准,檢查了我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存款帳户和我妻子王某在儲蓄所的存款,查實帳外經營收入70萬元,於是依法作出了罰款的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第4款之規定:税務機關有權檢查我企業的銀行存款帳户,但對我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帳户必須經市國税局局長批准,程序不合法,所以我企業提出聽證申請。

聽證申請人(自然人姓名): 王 聯繫電話:138

住所: X縣X路號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1304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 XX縣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 地址: X縣X路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王

委託代理人姓名: 李 聯繫電話: 131

住所: X縣X路號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305

申請人(章)

X年X 月X 日

聽證申請書 篇5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於20xx年8月17日收到安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我司下達的安工商處字(20xx)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稱:我公司從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價格購進五糧液公司生產的“聖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價格購進水晶包裝的“聖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價格銷售22瓶,計銷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價格銷售水晶包裝的聖酒33瓶,計銷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裝上粘貼了“五糧液”三個字涉及商標侵權,而作出沒收全部貨物,處以495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由於處罰明顯太重,我公司無法接受,特向貴局提出複議申請,其事實理由如下:

一、我們公司並無有意侵權行為: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白酒單品有數百個,五糧液“聖牌”白酒和粘貼了五糧液字樣的“聖牌”白酒系同一個生產單位,粘貼標鑑並未隱藏原聖牌標識,僅僅在外包裝上加貼了五糧液三個字,並且由於該標鑑不是我公司粘貼,所以我們難以甄別,還有一個客觀的查對困難是,聖牌白酒外包裝註明有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裝上是否單獨有五糧液三個字,我們無法查驗,如果説侵權那也是廠方自己的產品侵了自己產品的權。當然是由於我們工作的失誤,未對該酒的資料進行細緻的查對,才導致了這一問題的發生。

二、粘貼了五糧液三個字的聖牌白酒,給廠方商標帶來了影響,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損方屬於同一個商標權所有者,其受益和損害程度難以裁量,我們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守法經營,積極配合工商部門的工作,特別是從宣傳食品安全法到各種培訓,快速檢測儀器的配臵等,我們都作了積極的努力和忠誠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門查出五糧液有限公司生產的“聖牌”白酒粘貼有五糧液標示問題,我們才知道有貼五糧液三個字的情況,存在商標侵權的事實。

三、我們公司並未因為經營粘貼了“五糧液”標識的聖酒而額外獲取了高額利潤,消費者也並沒有因為購買粘貼有五糧液字樣的聖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糧液售價600多元,而我們出售的貼有“五糧液”標識的水晶包裝聖酒進價388元,售價只有488元,貼有五糧液字樣的紙包裝聖酒進價328元,售價418元,明顯低於五糧液的價格,我們經營五糧液的經營差價與經營粘貼有五糧液標識的聖酒差價率基本相等,並無欺矇顧客的主觀意識,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損害。

四、處罰決定書認定我們所銷售的聖酒全部侵權與事實有出入,聖酒在湖南上市時間並不長,最初並無“五糧液”標識,後來在包裝上增加了“五糧液”三個字,我們只是認為廠方改變了包裝好像變漂亮了,並不知道貼標及存在侵權行為,因此,首先幾次進的酒並沒有粘貼“五糧液”三個字,全部銷售量認定侵權存在事實上的出入。

五、我們法人代表劉燕系市人大代表,給企業提出的經營宗旨是守法經營,顧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來,公司始終堅持守法經營,為安化縣的經濟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也獲得了安化縣當地民眾的普遍好評,成為了安化縣掛牌重點保護企業之一,此次經營粘貼了“五糧液”字樣的聖酒,純屬工作人員業務不精,工作失誤,未詳細查驗供貨方的有關資料,又未與廠家核對,才導致這一問題的發生,所幸在社會上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當然,不管導致這一問題發生的原因有多麼客觀,但畢竟在我公司存在,我們誠懇接受工商部門的批評教育,保證將被查扣的聖酒粘貼了五糧液標識的全部撕掉,恢復聖酒包裝的本來面目,吸取教訓,在今後的經營業務中做好細緻的工作,加強對業務人員政策和業務技能培訓,把今後的工作做好做細。

鑑於我公司始終堅持顧客至上、守法經營,積極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門的工作,又是無意識的過失經營行為,且無前科,此次侵權行為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極小,請求根據湖南省行政處罰裁量的有關規定,本着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退還被扣貨物,免於行政處罰,特此報告,當否,請審核。

此致

敬禮

XX市商業貿易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3日

聽證申請書 篇6

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女,漢族,19xx年3月4日出生,住。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擬處罰決定,現向貴局申請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

事實與理由:

貴局於20xx年xx月xx日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未經批准,,申請人特申請貴局舉行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單位

申請人:

聽證申請書 篇7

申請人:林 ,女,漢族,19xx 年3月4日出生,住XX市春園小區B棟。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XX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三土環資察(20xx)6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擬處罰決定,現向貴局申請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

事實與理由:

貴局於20xx年4月28日送達的三土環資察(20xx)6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國有儲備地建設經營餐飲項目的行為屬於違法佔地,擬對申請人作出處罰。申請人於20xx年9月8日經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海新法執字第55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土地使用權變賣給申請人所有,申請人據此投入使用。貴局三土環資察(20xx)67號行政處罰事先貴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事實認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局舉行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X市國土環境資源局

申請人:林

20xx年4月29日

聽證申請書 篇8

申請人:XX社區衞生服務站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代理人: XX社區衞生服務站負責人

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擬以衞醫罰告[20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診療活動,從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在此次XX區衞生監督所調查過程中,申請人積極配合監督所的工作,該所查核了申請人涉嫌超越許可範圍開展婦科診療活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母嬰保健技術(人流、藥流、上環)服務、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開具處方的行為。申請人確有存在以上違法行為,但均沒有主觀違法意願。

(一)超越許可範圍開展婦科診療活動系周邊極個別患者確有實際診療需要和緊迫性,請求當值醫生為其診療。申請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今後一定切實加強診療活動的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診療活動。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母嬰保健技術(人流、藥流、上環)服務,被查處的終止妊娠手術的相關物品系申請人以前的醫務人員遺留,我站未能及時銷燬該類物品。

(三)該人員系申請人的試用人員,並不是正式人員,工作時間不足半個月,期間還多次參加考試,實際診療時間極少。但是申請人存在人員管理疏忽之責,試用前,僅口頭詢問是否具有註冊執業資格,未認真核對相關證書證件,今後一定會嚴格把好醫務人員入口關。

申請人對貴單位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適用法律條款無異議,懇請XX區衞生局從寬從輕處罰申請人的行為,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充分考慮申請人理由。

此致

XX區衞生局

申請人:XX社區衞生服務站

二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聽證申請書 篇9

聽證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民族______、籍貫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於____________(時間)在____________(地點)被告知將受到____________行政處罰,申請人對此持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特此要求舉行聽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機關的名稱)

申請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聽證申請書 篇10

聽證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男,漢族,系__________業主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對__________規劃驗收進行聽證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據此,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請求予以准許。

此致

__________規劃局__________分局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xx年4月29日

聽證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電話:________

申請事項:

我司對貴所擬以201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對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在此次貴所實施的道路運輸檢查過程中,因貴所認為申請人所有的車牌號為蘇ARZ516號的車輛無道路運輸證,而對該車進行了暫扣,並向申請人出具了《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擬給予申請人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但蘇ARZ516號車並非為申請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營運車輛,無需辦理運輸證,且貴所出具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所認定的申請人主體錯誤。因此,申請人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對貴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

綜上所述,申請人懇請貴所就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並能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撤銷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

此致

201x年3月29日

聽證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廣州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代理人:何煥明 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擬以穗國税南稽罰告〔20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納税,從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更沒受過税務機關的處罰。在此次廣州市國家税務局南區稽查局查賬過程中,申請人積極配合税務機關的工作,該局查核了申請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財務賬冊,顯示申請人的一切經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除申請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發票0000及0000外)。申請人確有在20xx年x月向廣州市明忠貿易有限公司購進商品一批,當時對方送貨上門經檢驗合格後,向對方支付貨款,並取得增值税發票0000及0000,直到南區稽查局此次查賬並出具告知書,申請人才知道支付廣州市明忠貿易有限公司的貨款被轉付給了廣州市x公司。申請人認為該筆交易行為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 國税發〔20xx〕187號)規定的情形,應當按此《通知》規定處理申請人行為,懇請南區稽查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充分考慮申請人理由。

此致

廣州市國家税務局南區稽查局

申請人:廣州市x有限公司

201x年3月29日

聽證申請書 篇13

申 請 人:騰達西鐵公司亢其華等1169名內退職工(已簽名800餘人)名單附後。

代 表 人:亢其華、王春田、金秀雲、宋立功、陳作來、王傑章、阿蘭秀、張蓮芝、王本讓、何學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託代理人:亢其華,騰達公司內退職工,電話:

申請人不服甘肅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復字(20xx)11號複核意見書,現依據甘肅省信訪聽證辦法相關條款,再次請求依法聽證 。

請求事項

1、請求通過依法聽證,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依法撤銷“甘肅省國資委複查意見”和“甘肅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復字(20xx)11號複核意見書”。責令騰達西鐵公司依法糾正自己的錯誤,支付申請人企業改制銜接費、身份置換金(股份)和在此期間的分紅或利息6000萬元。

2、請求騰達公司承擔與本案有關的一切費用50000餘元(20xx年至今上訪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亢其華等1169人,均屬1985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原西北鐵合金公司國有企業職工。20xx年7月,由於企業虧損嚴重,由甘肅省人民政府主導進入“政策性破產”程序。

按照國家關於企業改制的相關政策規定和騰達公司企業改制實施方案規定:用破產企業的淨資產1億3000萬元,對國有職工進行身份置換,工齡計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身份置換辦法、標準及管理方式是:身份置換金由基礎股和工齡股兩部分組成,即3000元+1550元×工齡,以資產形式量化到員工個人名下,作為員工在企業的個人股份,由新公司“騰達西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持股會管理,員工成為新公司的股東,參與股利分紅。“職工個人股,可以轉讓、繼承,不允許退股”。還規定: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職工,不參加身份置換。

20xx年6月26日,企業改制完成,重組公司“騰達西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依法註冊並正式運營。

至此,由政府主導的“政策性破產”企業改制已經完成。申請人按照改制政策的規定均自願參加身份置換,填寫了《員工身份置換申請表》,與新公司騰達西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成為騰達公司員工。按照文件規定,經公證部門公證,申請人依法持有股權,成為新公司股東。

20xx年6月27日,省高院對西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的“政策性破產”,作出(20xx)甘民二初字第55—11號終結破產程序民事裁定書。之後,騰達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將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規定的“職工個人股,可以轉讓、繼承,不允許退股”修改為“股轉債”。於是,20xx年6月27日之後退休(改制時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職工領取了股金(身份置換金)。未領取的按時支付股息分紅。對20xx年6月27日之前內退距法定退休5至20xx年的申請人正退後卻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紅。因此,申請人和騰達公司發生爭議,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問題向省國資委多次提起申訴,國資委久拖不決。

20xx年5月2日,國資委作出複查意見稱:“你們這部分職工未與西鐵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你們的安置費並未投資到重組公司,因此內退職工不擁有重組企業的股權或債權。我委對你們享受騰達西鐵公司股權或債權的要求不予支持。”

該複查意見用一句話來歸納:“凡是內退的,就是和西鐵公司(破產企業)未解除勞動關係”,因此不能享有“股權或債權。”

申請人認為,該複查意見嚴重違背客觀事實,並且與改制政策相悖。依法申請甘肅省人民政府複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復字(20xx)11號複核意見書敷衍了事,極不負責任的維持了國資委的複查意見。申請人不服,依據事實和法律以及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多次向甘肅省人民政府申請請求舉行聽證會,至今未作任何答覆。其行為嚴重違背了《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甘肅省信訪聽證辦法》的相關條款。

因此,申請人再次向省人民政府、省長提起申請,強烈要求按照《甘肅省信訪聽證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舉行聽證會依法聽證。理由是:

一、省國資委“複查意見”在認定事實上存在嚴重錯誤。

1、複查意見對申請人不屬於騰達公司職工的認定錯誤。

(1)、西鐵公司從20xx年7月改制,20xx年6月26日重組公司“騰達公司”依法註冊並正式運營。騰達公司在已經歸檔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記載了內退人員狀況:“現有內退職工1169人,其中西鐵公司(破產企業)l77人,重組公司(指騰達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齡51.57歲,女465人,平均年齡43.37歲,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齡7年”。

以上事實,被申請人騰達公司是認可的。甘肅省國資委的“複查”為何刻意迴避?

(2)、騰達公司於20xx年6月26日實現重組,已經正式註冊並依法獨立運營。按照 859號和21號等相關政策規定,騰達公司應該在30天內,即20xx年7月26日前,和原西鐵公司自願參與改制的所有職工,整體變更勞動關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3)、騰達公司和西鐵公司不存在隸屬關係。

眾所周知,騰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虧損高達14億元的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明顯與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組、後破產的企業改制中,騰達公司既得利益集團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既是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組人,雙重身份。對他有利的時候,他是“運動員”。對他不利的時候,他是“裁判員”。這一點,省國資委是清楚的。因此,申請人認為,省國資委對“你們這部分職工未與西鐵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認定沒有政策標準界定,加之“裁判員 ”又是既得利益者,相關規定又是20xx年6月26日既得利益集團實現重組後,在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應當依法認定沒有法律效力。

(4)、在企業改制中,整體變更勞動關係,是政府政策做主導,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該“複查意見”把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依賴於司法程序的終結,以“破產終結”為前提條件,實屬無法可依。明顯與政府859號、21號改制政策關於職工勞動關係處理的條款相悖。

(5)、省國資委認為,“只要內退的,就是與西鐵公司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就是政策規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該項認定明顯與事實不符。

申請人認為,如果按照省國資委的邏輯:騰達公司從20xx年起到20xx年是長達6年的改制重組,20xx年6月26日依法註冊不算數,20xx年6月27日破產後企業改制才算完成,1169名職工沒有和西鐵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把近20xx人踢出去才算改革,騰達公司可以搞馬拉松式的改制,也可以創造企業改制的吉尼斯世界記錄?

試問,政府政策規定的30日內處理勞動關係是否算數?改制文件中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界定應該從何時算起?是20xx年7月還是20xx年6月?企業改制應該是多長時間?

騰達公司既得利益集團實現企業重組後,於2OO3年6月26日依法登記運營。之後,職工參與身份置換,資產量化,和騰達公司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均系改制政策規定的20xx年12月31日的在冊職工,毫無異義,應當屬於騰達公司職工。如果不屬於騰達公司職工,騰達公司為何簽定勞動合同?為何變更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即便是騰達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規範,勞動關係處理不徹底,其過錯責任不在於弱勢羣體(申請人)。

根據註冊時間和正式運營的時間看,應當依法認定:2O20xx年7月26日之後的內退,是騰達公司的企業行為。因為改制文件中有明確規定。騰達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破產清算時根據‘統一標準,重新選擇’的原則,自主選擇內部退養”之説與事實嚴重不符。

“破產清算時”是什麼時間?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間“選擇了”內退?騰達公司和國資委、督查處沒有證據證明是1169名職工在此期間“選擇了內退”。

申請人認為,該“複查意見”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蓋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是國資委和督查處民意!

(1、)事實是:20xx年6月26日,騰達公司實現重組正式運營之後,採取掩耳盜鈴之術,企圖佔有申請人6000萬元的股份。派出“宣講團”開始給已參加身份置換的老職工製造各種精神壓力,大會動員,小會報告,廣播電視天天講。很明確,矛頭直接指向老職工。老職工工齡長工資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職工必須內退。同時,二級單位的頭子,帶着“硬”指標大呼小叫。大肆宣講“我們要堅決貫徹執行楊志明副省長鐵面孔、鐵手腕、鐵心腸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淚”,“老同志要犧牲自己,積極為新公司做貢獻,減輕新公司的壓力”,“要認清形勢,轉變觀念”,“年齡大的要退,只要退,什麼都不影響,包括將來企業效益好了,分紅和利息都不影響”,“將來企業搞好了,是不會忘記你們的”,“40歲以上的女同志,你們當小姐嫌老,當奶奶太年輕,如果不退,到時候別後悔”,“我肯定用年輕的不用年老的”,“這可是最後一次機會”。

在此期間,既得利益集團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採取了一切不法行為,對申請人實施勸退、誘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內退、“限期”調離、“拆廟送神”、“拆崗並崗”、“崗位減員”、“自己找單位、”“同工同酬”、“崗位聘約”、“優化組合”、集中“查”崗、“調”崗、“換”崗、降工資、工段之間相互打分、班組之間相互打分、職工內部採取抓鬮、相互打分等等。惡意製造內訌互相殘殺,製造人與人之間的仇恨。一段時期內搞全員(3000餘人)下崗、輪崗,大辦失業證、待業證,就連拖兒帶女的寡婦也不放過,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業內部造成不穩定不和諧的負面影響。部分職工對上述行為向騰達公司的頭子反映,答覆是:“這就是改革”!

在此形勢下,申請人無奈,只有違心的“為新公司做貢獻”,“犧牲自己”“ 減輕新公司的壓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齡6到20xx年“內退”。

申請人內退後,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費苦苦度日。

綜上,既得利益集團如此宣講、實施“內退”政策,長達五年。改制文件中所謂的“統一標準,重新選擇”,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民意!不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2、)騰達公司強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內的在崗職工內退,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政府法令和相關改制政策。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111號令第九條規定“職工據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該文明確規定了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4個條件:(一)、必須是企業富餘職工;(二)、必須是據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須是經本人自願申請;(四)、企業根據前兩個法定條件,審查作出是否可以內退的決定。

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1994)259號文規定:國務院(111號令)頒發後,對於規範企業妥善安置富餘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企業在分富餘職工時,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對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職工,強迫退出崗位休養,剝奪甚至侵害了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二)、企業對在改革中精簡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該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採取這些措施以後,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能辦理“內退”。(三)、對未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餘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髮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實有困難並已足額交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貼。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四、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甘政辦發(20xx)24號文件規定“對於破產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符合退養條件、實行內部退養的職工可有重組公司託管”。該文明確規定,在破產企業中距法定退休5年內,符合內退條件的內退職工由新公司“託管”,並未規定重組公司內退的職工也叫‘託管’。

甘經貿企業(2O02)246號文規定“國有企業改制中,對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內退人員,企業在重組時,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個人生活費和社保“兩金”後,由重組公司接受承擔“兩金”的上繳和個人生活費的發放”。該文件明確規定的是原改制企業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在改制中預提留費用。並未規定新公司內退職工的費用提留。上述四個文件都説明了一個問題:必須是原企業的富餘人員,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

二、改制程序不公平,申請人利益受損害。騰達公司嚴重違背勞社部(20xx)21號文內退職工可以參加改制的規定。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勞社部(20xx)21號文明確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主體企業參加改制”。除此之外,所有國有職工均可參加身份置換。

1、應該支付騰達公司992名內退職工的改制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包括以下情形:

(1)、支付被強迫超出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界限的內退職工的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

理由是,超出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界限辦理內退的做法違背了國務院(l993)111號令、勞動部(1994)259號、甘政辦發(20xx)24號、甘經貿企(20xx)246號文件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糾正的辦法是按照地方法規的相關規定,通過職代會糾正並恢復原待遇。

(2)、支付20xx年6月27日之前內退,之後正退職工的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

理由是,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發(20xx)53號文件“各地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得實行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與企業解出勞動關係的辦法,可以在企業離崗退養”;改制文件引用了甘經貿企(20xx)246號文件“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員工”“實行內部退養政策”;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辦(20xx)24號文件“對破產企業中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以上3個文件是騰達公司使用的“一刀切”的政策。而在實際操作中同等條件下的職工,在20xx年6月28日後退休的享受了此待遇,而內退後正退的職工至今沒有享受此待遇。明顯的改制程序不公平,違背了騰達公司“以政策為準繩”的原則。

(3)、支付沒有寫申請,被勒令內退職工的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

理由是:違背了國務院(1993)111號令、勞動部(1994)259號文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4)、支付20xx年6月26日後從騰達公司崗位上逼迫內退職工的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理由一、申請人均是20xx年6月前參加改制,身份已經置換。理由二、騰達公司改制文件均是20xx年破產時產生的,未經協商。文件的滯後性決定,對申請人沒有追溯力。

(5)、支付20xx年6月26日之後,從騰達公司崗位上正式退休職工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理由是,新公司於20xx年6月依法登記並運營,申請人符合政策規定,應當享受該項待遇。

2、應當支付西鐵公司內退177人銜接費和股份以及分紅或利息。

理由是,勞動部(20xx)21號文件規定,除在改制前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外,均可以參加改制。

三、騰達公司既得利益集團隨意擴大國有企業改制中關於“身份置換”政策適用範圍,嚴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嚴重侵害了國有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極不嚴肅!

在此次改制中,一部分不是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人,不該享受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置換金,卻享受了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置換金;亢其華等1169名應該依法享受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置換金的老職工,卻沒有被享受。嚴重的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四、強迫“內退”在前,既得利益集團修改、制定相關規定在後,對內退職工沒有約束力,且在實施修改生效文件行為時,未告之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

騰達公司於20xx年6月26日完成改制實現重組,並正式掛牌獨立營運。20xx年6月27日,省高院對西鐵公司的“政策性破產”作出民事裁定書。之後,騰達公司制定了相關規定,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重要條款。

申請人認為:發生“內退”的“既定”事實在前,文件規定在後,對內退職工沒有追溯力。並且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條款的修改,未對申請人履行告之義務。( 

五、騰達公司“內退協議書”未約定不支付銜接費和股份。

申請人認為,“內退協議書”是企業和內退職工簽定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騰達公司在簽定此協議時,未約定不支付該項待遇。因此,騰達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騰達公司的改制,是由省國資委主導的搶劫式的損人利己的改制。嚴重醜化和損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嚴重損害了中國共產黨在人民羣眾當中的崇高威望!

從現實中看,騰達公司既得利益集團,確實達到了“名”“利”雙豐收的目的,1000多名內退職工卻在飢寒交迫中生存。

省國資委複查意見認定事實嚴重錯誤,沒有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在愚弄申請人。該複查意見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瑕疵”性錯誤,也不是認識和理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水平問題,是嚴重的導向性和傾向性錯誤!

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因此,再次向甘肅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請,1169人強烈要求舉行聽證會,依法聽證。

此致

甘肅省人民政府、省長劉偉平

申請人名單附後

代理人(無償代理): 亢其華

公元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標籤: 聽證 申請書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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