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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請書3篇

民事申請書3篇

本文目錄2018民事申請書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二審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高xx,女,漢族,住江蘇省。

民事申請書3篇

被申請人楊xx,男,漢族,住上海市。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對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園民初第xx號判決提起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的xx理想xx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書面説明系偽證,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返還50萬元的前提條件成立即50萬元已足額出資,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xxdsxx有限公司(下稱“ds公司”)出借17.2635萬元的證據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請人委託向ds公司注資50萬元的書面説明。

“書面説明”是偽證。理由有二:1、該證據與被申請人當庭陳述其50萬元的出資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現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託理想公司轉賬注入,相矛盾;2、被申請人只舉證證明理想公司曾出借ds公司17.2635萬元,並未舉證證明曾出借50萬元。另,理想公司與ds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單方言行而轉變為被申請人與ds公司間的股權關係或被申請人所稱的債權債務關係,更不能轉變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這一法院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ds公司及(或)其股東對被申請人承擔返還出資義務,缺乏事實基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係錯誤地認定為股權轉讓關係。

《合作協議書》載明“乙方(被申請人)出資五十萬元從甲方(申請人)原有股權中取得xxds集團有限公司4%股權,同時獲得xxds公司8%股權”、“每次資金使用前均須提交有關部門的請款報告,在甲乙二人同意並籤之後方可領取”、“乙方保證及時。足額提供公司所需經費,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後果由乙方承擔”、“上述五十萬元資金原則上為XX年10月到XX年1月約4個月的費用,資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項:a日常運營,b設備添置,c獲取電視台授權的費用……”。原判決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係認為是股權轉讓關係。該認定存在四點無法解釋之處:(1)如為股權轉讓關係,申請人為何從未獲取哪怕是1元錢的轉讓金?(2)如為股權轉讓關係,對價50萬元為何要“二人同意並籤方可領取”使用?(3)如為股權轉讓關係,被申請人為何要對ds公司承擔出資不到位責任,即“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後果由乙方承擔”?(4)如為股權轉讓關係,對價50萬元為何要用於ds公司“日常運營”、“設備添置”、“獲取電視台授權的費用”?

申請人認為,《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係為項目投資關係,即被申請人向ds公司出資,而申請人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從維護公司利益角度出發,甘願稀釋自己的股權以讓渡部分股權給被申請人。申請人只負有讓渡部分股權的義務,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三、申請人收集到新證據以證明《備忘錄》並非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決。

被申請人提供的《備忘錄》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協商達成的口頭協議,在申請人急於外出之時,利用申請人年齡大、判斷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及對被申請人的充分信任等,交與申請人籤,為申請人設下文陷阱。

《備忘錄》載明“(被申請人)放棄原擬向高xx購買的8%ds公司股權及高xx承諾贈送的股權”,雙方之前從未有過有關股權轉讓的商談,更談不上達成股權轉讓的協議,所以無從談起“放棄購買”。被申請人意圖用這樣的條款聯繫《合作協議書》載明的被申請人需向ds公司注入50萬元來混淆法庭視聽,以讓法庭確信雙方間是股權轉讓關係。可惜,這個條款本身就難以自圓其説:1、被申請人一直聲稱已足額出資50萬元,既然已足額出資,何來條款用詞“擬(購買)”?2、被申請人如未足額出資(申請人一直主張未足額出資),其“放棄”“購買”,又如何讓申請人返還50萬元?

《備忘錄》將口頭協議“ds公司融資成功後,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退出公司,由ds公司回購股權及支付其他款項5萬元”修改為“根據ds公司的融資進程給予適當寬限,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55萬元(《備忘錄》第2條的文意)”。在ds公司經營陷入極大困難面臨關門時,任何人都不會做出內容為《備忘錄》第2條的承諾,該承諾實為對ds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審時,申請人無法獲取證明《備忘錄》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一審判決生效後,被申請人在發給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中已承認(默認)其修改了口頭協議。

四、本案符合捨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原則以實現個案正義。

姑且不論雙方證據、觀點,一審判決嚴重違背法的價值“正義、秩序”:本案件,被申請人同意向ds公司注入資金取得股權是基於ds公司將向風險投資公司融資的事實,這其中隱含着巨大商機或收益,即ds公司一旦融資成功,投資方將會設法將ds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請人的股權將會得到數十倍的資本收益。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被申請人也應承擔ds公司融資不成經營困難所帶來的風險,從《合作協議》的約定來看,被申請人對這個風險完全是有認知的。一審判決帶來的結果是,被申請人將投資風險完全轉嫁到沒有獲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機會的申請人身上;申請人未獲得轉讓金、收益或收益機會,卻要為被申請人承擔投資風險。這樣的結果肯定是非正義的,是違背社會秩序的。窮盡法律規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存有更強理由,才可以適用法律原則,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綜上,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特向貴檢察院提請抗訴。

此致

sxsd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018民事申請書(2) | 返回目錄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人民法院

日( )

 第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複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二審抗訴申請書2018民事申請書(3) | 返回目錄

請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淮民二終.......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烈民二初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税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後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後,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2、收款收據;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4、公司丙2月14日出具的證明;5、武維維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化驗單;8、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麼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恆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恆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説,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後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繫,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範圍內,且在聯繫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於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繫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繫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10月2日,退一步説,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採納。

證據“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與“煤炭化驗單”。首先,“煤炭化驗單”的日期為9月29日,欲證明煤炭符合質量標準,在一審和二審中淮北市東南汽車運輸公司聲稱沒必要告訴對方,檢驗結果不告訴合同方,其檢驗的意義何在。其次,“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10月10日及10月3日表明煤炭質量不合格,合同書中約定:“當收貨方港口對煤炭驗收質量有異議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應將此煤炭單獨堆放並在收到煤炭48小時內通知供貨方。供貨方應在48小時內派員共同抽樣送達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複驗並以此數據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否則視為無異議。”我方在沒有收到貨物的情況下,知道貨物不符合要求且對方逾期不履行合同,在意識上完全善意的考慮到可能是對方質量不合格,等有合格的煤炭會給我方聯繫。現對方把其作為證據,針對此證據發表以下看法。首先,合同中明確約定貨到港口對煤炭質量有異議,48小時內告知供貨方,我方最早對煤炭質量檢驗是在10月3日,而“收款收據”日期為10月2日,退一步説,即使我方知道貨物到港了,在沒有檢驗貨物是否符合要求前,忙着花運費聯繫運輸公司把貨運回公司,且把貨物拉回來後時隔一天再去檢驗貨物是否符合要求,作為正常人是無法理解這一行為的,且在庭中對方主張的這一事實也沒有給出合理的説明。再退一步説,即使貨拉回公司了,10月3日檢驗已不符合要求,超過48小時不通知供貨方,等一週後即10月10日再做一次檢驗,把不符合標準的貨物放在家中,等待承擔給付符合要求的貨物價款的責任,明顯是不合常理的。從上更顯然表明,公司乙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説。

證據“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收款收據”上的收款人簽名無法確定為何人,手機短信內容對本案任一事實都起不到證明的效力,該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

綜上所述,公司乙提供的證據大部分不具合法性和證明力,且相互矛盾,無法證明其欲證明內容,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和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遵循證據規則,不尊重客觀事實,有法不依,作出公司甲償付公司乙貨款等的錯誤判決,明顯不當。故申請人申請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以維護法律及檢察機關應有的公正和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公司甲

認定公司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民事申請書(4) | 返回目錄

中國法律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認定公司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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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標籤: 申請書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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