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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房屋申請書

拍賣房屋申請書

拍賣房屋申請書一:關於要求拍賣被執行人房屋的申請書

拍賣房屋申請書

申請人:上海南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註冊地上海市閔行區新鎮路928號,送達地址:浙江省麗水市萬豐北路72號1801室。

代理人:吳洪江,浙江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陳濤,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湖北省蘄春縣青石鎮馬河村一組28號,現住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888弄37號701室。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判決後於XX年8月1日已經立案執行,執行案號(XX)閔執字第6327號。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貴院於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陳濤坐落於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888弄37號701室,但一直沒有拍賣。

陳濤是一個大老闆,開着豪車、住着豪宅、在上海開辦多家超市,為了逃避執行,陳濤駕駛的小車登記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義,陳濤曾經和朋友説,已經和閔行法院法官聯繫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過後,馬上將房屋過户給他人。

申請人認為:陳濤據不執行貴院判決,損害了法院的權威。陳濤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拍賣。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院權威,特申請拍賣查封的房屋,申請人願意提供一切協助,包括為被執行人租賃居住的房屋。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南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吳洪江,聯繫電話4000-080-636

XX年11月12日

附:1、(XX)閔執字第6327號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一份;

2、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888弄37號701室房屋登記信息一份。

拍賣房屋申請書二:拍賣、變賣房屋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河南某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住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內環路2號中油新澳大廈9樓

被執行人:王某某,女,漢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證號******,住河南省長葛市*******。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長葛市*******房屋(產權證號*******)進行拍賣、變賣或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在本案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貴院立即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長葛市*******的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審理階段,貴院業已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經查,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共2人。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參照當地廉租房申請的標準,面積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房屋面積為32㎡,而被執行人名下的該套房屋建築面積為136.24㎡,遠遠超過其生活所必須的範疇。

2、被執行人身份信息顯示其住所為河南省長葛市*******,而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位於長葛市東銘路*******,且經申請執行人多次登門拜訪及貴院兩次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位於長葛市東銘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説明被執行人有至少兩處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説明位於長葛市東銘路*******的房屋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房屋,因此,被執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權,但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並不等於保護被執行人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資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資產。當房屋僅僅滿足生活需要時,不一定必須擁有房屋所有權。而強調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是使被執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讓被執行人繼續擁有資產。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且租住房屋的標準應當參照“最低生活標準”確定。

當然,申請執行人亦考慮到維護社會和諧、執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據當下司法實踐經驗,結合本案實際情形,申請執行人同意並建議貴院採取如下執行方案:

1、貴院審查該套房屋是否超過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

2、貴院委託評估機構對該套房屋進行評估。

3、申請執行人可為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作為過渡房。

4、貴院委託拍賣機構對該套房屋進行拍賣。

5、申請執行人同意在拍賣價款中保留相應價款用於被執行人自行購買或租賃房屋。

綜上,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打擊被執行人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倖心理和貴院判決的嚴肅性,請求貴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長葛市東銘路*******的房屋立即強制執行。

此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河南某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XX年2月21日

拍賣房屋申請書三:

申請人:譚波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營盤中路296號元盛大廈16樓a座

被申請人:衡山縣建國服裝實業公司

地址:衡山縣城關鎮建設街18號 申請事項:

1、 請求貴院將被申請人在衡山縣開元宋塘路10號辦公樓下第一層的兩間門面(估計45平米每間)強制拍賣,償付欠申請人本金25萬及利息31.7萬元。

2、 由被申請人承擔強制拍賣的費用。 事實與理由:

衡山縣服裝廠(原稱衡山縣建國服裝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廠)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向中國銀行衡山支行(以下簡稱衡山支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十五萬元,期限三個月,該筆貸款由衡山縣輕工業局簽訂了“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一九九o年服裝廠又以衡山縣輕工業局進行擔保,向衡山支行貸款十萬元,限期六個月。貸款到期後,衡山縣服裝廠和輕工業局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由此釀成糾紛。後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衡經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服裝廠應償還貸款本金二十五萬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萬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年付清,衡山縣輕工業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人已於XX年4月14日通過合法轉讓取得該筆債權,經調查得知現衡山縣輕工業局有可供執行財產即為其享有所有權的位於衡山縣開元宋塘路10號第一層門面兩間。

由於上述款項拖欠時間過長,並且被執行人也有財產可供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申請法院將上述房產強制拍賣,以清償申請人的上述債款。

此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譚波

標籤: 申請書 拍賣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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