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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申請書3篇

查封申請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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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查封申請書一:續查封申請書

查封申請書3篇

申請人:師x,男,xx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西安市xx區長慶xx小區x區x號樓x單元xx室。

被申請人:嶽xx,男,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西安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x號樓x單元xx室。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嶽xx有的位於西安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號樓x單元xx室的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師x與被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執行,案件執行號為(20xx)陝法執第xx號,在本案訴訟、執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被申請人上述的房產,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本案尚未執行完畢,現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故申請貴院對上述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續查封申請書二:續查封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漢族,現住址:深圳市南山區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請貴院繼續凍結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國xx銀行深圳市分行的賬户xxxxxxxxx存款人民幣25xxxxx元。

事實和理由:

貴院正在審理申請人與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xx)深南法xxxxxxxx號。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貴院凍結上述賬户,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查封期限於20xx年4月17日屆滿,該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故申請貴院對上述財產予以續行查封。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續查封申請書三:續查封申請書

申請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瀋陽辦事處地址:瀋陽市瀋河區惠工街56號負責人:禹華初

被申請人:遼寧寶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瀋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文萃路83-1號法定代表人:徐曉翠

被申請人:瀋陽市北方實業總公司地址:瀋陽市東陵區文化東路103號法定代表人:曲鳳仙

申請事項

一、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遼寧寶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位於瀋陽市東陵區文萃路80號(棟號05-20xx,卷號994-3,面積為502平方米)的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二、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瀋陽北方實業總公司所有的位於瀋陽市東陵區文化路103號(卷號1550-2、面積6615.5平方米)的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事實與理由

我辦申請執行我辦與遼寧寶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執行,案件執行號為(20xx)遼法執第46號。在本案訴訟、執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被申請人上述房產,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該案尚未執行完畢,現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故申請貴院對上述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此致瀋陽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解除查封申請書查封申請書(2) | 返回目錄

緊急請求立即解除違法查封申請書

申請人:陳朝陽,男,1975年4月16日生,漢族,住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光輝路20號錫緣軒,電話:15874763333。

緊急請求事項

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紅訴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振鋼、第三人吳友生、第三人蔡龍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於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石民一初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振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振鋼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並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後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税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後,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也不能追加申請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之規定,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提供了所有權證複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並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起訴。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月24日作出的()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起訴。

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衡中法督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珠執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振鋼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複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複議決定結果裏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裏面重複判決一次嗎?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併,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訴訟請求的範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裏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説,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着“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户前後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並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製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xx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起訴,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於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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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請求立即解除違法查封申請書

申請人:陳***,男,1975年4月16日生,漢族,住******************,電話:158********。

緊急請求事項

XX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第三人吳**、第三人蔡**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於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XX)石民一初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XX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並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XX)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後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税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後,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也不能追加申請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之規定,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提供了所有權證複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並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起訴。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XX年2月24日作出的(XX)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起訴。

XX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衡中法督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珠執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複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複議決定結果裏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裏面重複判決一次嗎?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併,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訴訟請求的範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裏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説,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着“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户前後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並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製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xx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起訴,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於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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