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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大學生貧困證明範本

農村大學生貧困證明範本

貧困證明主要用於辦理國家針對貧困羣體救助幫扶的一些政策,如普通居民辦理低保,大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等。一般由民政部門出具。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關於“貧困證明”的材料,供大家參考借鑑。

農村大學生貧困證明範本

貧 困 證 明

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

茲證明_______同學,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無力支付大學學費。 望開行為該學生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共同借款人姓名及電話 ________________,對以上所提供證明的真實性我單位負法律責任,學生畢業後我單位確保協助縣資助中心聯繫上該學生或家長。

特此證明。

宣恩縣_________(村委會/居委會)(蓋章),證明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宣恩縣___________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民政辦(蓋章),證明出具人:____________(簽字)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友情知識

農村貧困人口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一、 引言

社會救助是指通過立法由國家或者政府對由於失業、疾病、災害等原因造成收入中斷或者收入降低並陷入貧困的人員或者家庭實行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各項目中出現最早的一種制度,是社會福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進步和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主要功能是為滿足貧困者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社會認可的最低生活保障。在歐洲最早建立社會救助制度的國家+ 其社會救助比國民保險有着更悠久的歷史。例如:英國早年的濟貧法實質上就是一種社會救助。英國社會救助制度從162019年英國伊麗莎白頒佈《濟貧法》,即舊濟貧法開始,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了體系完善、保障水平較高的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了社會救助制度中的“英國典範”。在中國社會救助遠遠落後與西方國家,特別在農村貧困人口社會救助更是一個難題。本就農村貧困人口社會救助問題和原因做初步性探討。

二、農村貧困人口社會救助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夠完善

中國雖然從上世紀90 年代初就開始實施城鄉一體的低保制度,但在低保政策方面,現行的低保“含金量”較大,各類救助政策都與低保掛鈎,而大部分處於貧困邊緣的低收入羣體,得不到應有的幫助。在醫療救助方面,目前主要是對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城鎮低收入家庭中的大病患者進行救助,而農村低收入羣體和一些長期患慢性病患者,其自負費用較高,卻得不到有效的救助,現面臨着吃飯和吃藥兩難的境地。在助學方面,低收入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一免一補”,但高中以上學生沒有享受到這個政策。另外,學校和有關部門也有少量的助學行為,對這些行為有的社會救助管理所不能全面掌握,造成了助學幫困工作不規範,出現重複和遺漏現象。

(二)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救助工作的認識不夠充分

上海經過多年的社會救助實踐,在社會救助制度建設方面有了不斷的完善。在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工作上,政府建立了社會救助“一口上下”的運行方式。所謂“一口上下”,就是在社會救助過程中,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上政策、塊上實施”,將管理主體落腳在街道、鄉鎮,每個街道、鄉鎮建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各部門和社會各類救助資源集中到街鎮救助事務機構,使基層社會救助事務機構成為救助工作樞紐和信息、資源的集散地,較好地解決救助對象重複和遺漏的難題。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不完善的情況。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記賬不規範的現象。在資金投入方面,社會救助資金來源主要由三個方面:一是上級政府下撥的專項經費,二是區級政府應該配套的經費,三是政府必須支出的和通過社會募集的解決羣眾實際困難的資金。

(三)缺少必要的社會監管體系

很多不規範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一些子女不贍養老人,有的救助對象甚至賭博、吸毒但我們很難撐握確切的證據;有的申請對象可以隨意恐嚇、漫罵工作人員、擾亂辦公秩序等等。由於監管體系不健全,一方面,無理取鬧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救助工作人員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另一方面,救助工作產生的爭論和矛盾逐漸增多,救助部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核實、查證。

(四)法制基礎較薄弱農村貧困户標準

目前的救助工作主要依靠部門文件操作,1996 年出台的《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只是政府規章,有些規定已經過時,並與上位法相牴觸。由於缺乏法制的支持,一些重大問題難以明確,一些工作難以正常開展,如企業不履行應盡義務,一些受助者不願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接受家庭財產調查等,沒有有效的制約手段。

三、農村貧困人口社會救助主要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背景

由於特殊的政治經濟條件,我國走的是一條與眾不同的工業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用行政干預手段將城鄉分開,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實現國家的工業化。結果過多犧牲了農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農業資本積累、技術革新的實力,窒息了農業的發展後勁。在工業化過程中,原有的二元經濟結構不僅沒有得到改變,而且還被加強了。雖然改革開放以後,政府對這一非均衡發展模式進行了一些調整,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其性質。特殊的重城輕鄉政策背景和挖農補工的非均衡發展戰略所造成的另一個直接後果是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差別過大,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城鄉勞動者的境遇很不平等。上海雖然從1994 年就建立了城鄉一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始終處於邊緣地帶,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長期以來,社會保障體系並存着兩個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繫的層次,城鎮企事業單位中的就業人員享受着相對較為完善、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廣大農民在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無論在保障項目、保障內容和保障水平上,都根本無法與城鎮居民所獲得的“單位保障制”的保障相提並論。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從過去的“單位保障制”隱退,但是另一方面,城市社會保障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和提高。從城鎮整體上講,城鎮居民比過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會保障。因此,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城鄉居民間社會保障的不公平狀況不僅沒有改變,而且更加突出。這就是説,在投入一定的情況下,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實際上是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國家將本應平等投向全社會的社會保障資金中的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廣大農民卻無緣享受,其結果是進一步擴大了城鄉收入差距,使農民整體上處在社會的弱勢地位。所以才有人喊出來“農民真窮,農村真苦,農業真危險”的呼聲。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背景,給農村社會救助留下了太大的空白和龐大的救助對象,不僅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更使農村社會救助工作長期以來基礎差、底子薄的現狀更加突出,現在建立健全這項制度困難重重。

(二)傳統的農民保障形式受到衝擊

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使得農民不得不陷入傳統的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的境地。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這一傳統模式很難與時俱進。從家庭養老方式來看,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獨生子女家庭和有女户家庭增多,農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規模的縮小,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受到衝擊,進一步弱化了家庭的養老功能。同時,自20 世紀90年代以來,隨着松江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農村人口向城區遷移的速度和規模不斷加快,而遷移者大多數是青壯年,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所有這些情況都使得農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年老體弱、病貧交加者居多,增加了農村社會救助的迫切性。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中,土地佔有重要的地位。長期以來,農民的生活保障實際上是以土地為中心的非正規保障,特別是那些在農村經濟和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所佔份額比較大的地區。在實行聯產承包制以前,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統一經營和統一分配。這種傳統的集體經濟體制的長期運行,導致農民缺乏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嚴重妨礙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村經濟效益的提高。實行聯產承包制以後,賦予了農民對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提高土地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強化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從農民保障的角度來看,隨着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理應得到加強。但是遺憾的是,土地的保障功能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其主要原因是:第一,農產品價格的持續下滑,農產品生產成本的不斷增大,使得農業生產成本消耗大,風險大,勞動強度大,農產品科技含量低,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第二,農村土地的税費負擔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在許多地方,農民拋荒的現象非常普遍,在此背景下,土地的保障功能無從談起;第三,失去土地的農民越來越多,無序的工業開發侵佔了農民大量的土地;第四,農業收入低於其他打工收入。農民

的收入少,社會地位低,工作條件艱苦,使得年輕一代不屑於從事農業勞動,看不起做農民的父輩。總之,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農民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和農民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在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和土地收入的相對重要性趨於下降;土地經營的要素成本和機會成本趨於提高,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趨於減少。因此,土地保障的相對作用趨於下降,農民依靠土地的保障性,也大大削弱。

(三)道德和誠信的缺失

政府一方面要求社會救助管理所準確核實低保對象的家庭經濟收入及財產情況,另一方面又沒有提供開展調查核實的手段和通道。救助申請對象及其家庭不配合或弄虛作假,或者救助申請對象所在單位不配合或開假證明,使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無所適從。這種情況表明,政府為貧困人口提供保障的救助制度正面着道德缺失的考驗。現階段,中國對公民的收入監控及誠信制度尚在建設之中,所以社會救助制度面臨的是一個居民收入的“黑箱”或“灰箱”。在對申請救助對象家庭收入進行核實的過程中,各項顯性的收入(如正常的工資、獎金、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等)容易確定,但是一些隱性收入(如其它的就業收入、銀行存款及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票彩 票收入、繼承或接受捐贈收入、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收入等)就難以確定。加上低保制度所需要的基礎數據和信息網絡管理滯後,使得救助申請對象的確定、檢查和管理都缺少有效的依據,導致應保未保、不應保而保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救助管理具有動態性,在勞動力流動性非常強的背景下,申請救助對象的收入變動尤其難以掌握。有的農民上個月可能沒有工作,符合救助條件,而下個月就找到工作了,收入增加了,不符合救助條件了,理應退出救助。但事實上,能夠主動申請退出的家庭幾乎沒有。對救助對象而言,由於長期享受傳統體制的就業保障,形成了“就業靠政府”的思維定勢,產生了依賴心理,生活出現困難了,就要求政府安排工作。加上年齡較大、文化素質較低、勞動技能單一,很難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取合適的就業崗位。有些人甚至為了獲得政府的救助,寧可保持無業狀態。如果長久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這種依賴心理會使社會救助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嚴峻。然而,更嚴重的問題在於政府機構及其委託人似乎缺乏有效的手段應對以上問題。其實,申請救助對象家庭經濟調查對於世界上任何一個社會救助來説都是難題。在中國可能難度更大些,調查結果的不可信,除了會造成濫用和浪費納税人的錢的不良後果外,還會使得社會不公平性進一步加深,造成“富者愈富,窮者愈窮”。

(四)法律法規不完善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對於社會救助的立法工作相對滯後。現有的社會環境和市場經濟在強調自由競爭的同時,也要求有健全的法制環境,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對法制性要求較強,立法先行是一條基本原則。然而,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中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基本法律,社會救助工作所依據的還是各種“條例”、“決定”、“通知”和“辦法”等。沒有一部明確、統一的法律,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出現標準不明確、程序不規範、資金不保障等一系列問題。這種狀況不僅無法使新的社會救助制度真正走向定型發展,而且因為政策制度等的多變,造成社會救助制度失去其原有的穩定性可靠性和延續性。

(五)多渠道的社會救助機制尚未健全

政府在承擔對社會困難羣體的責任方面定位不明確。現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多元福利”,也即將政府的責任分散,只救濟兒童、殘疾、老人等弱勢羣體,其他則由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和企業等來完成。而我國由於行政體制的特殊性和社會保障體系的獨特性,政府的責任被過分強調,本該社會和企業團體承擔的也由政府承擔,導致了政府負擔過重。另一方面,政府責任的過重使得社會資源無法有效地動員起來,社會資源不能有效地與政府福利資源相結合,從而未能發揮除政府之外的多元化救助體系。

四、結論

當前正處在改革攻堅階段,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加快建設“四個

中心”攻堅的關鍵時期,這既是新的發展機遇期,也是新的發展考驗期。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社會發展功能相協調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政府的必然使命。加強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更是當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既要着眼未來、設計長遠目標,又要立足當前、注意實際操作,這就需要政府統一組織,統籌協調,研究對策,逐步實施。我們相信,在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社會的積極參與下,一個體制健全、機制完善、內容多樣的社會救助體系,一定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中發揮出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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