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合同範本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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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號
茲證明兼併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被兼併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及(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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