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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安全承諾書

監理單位安全承諾書

監理單位安全承諾書

監理單位安全承諾書

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 、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及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 促進我單位加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確保質量事故為零、安全生產事故為零, 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我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 程監理業務。禁止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二)我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 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 業務。

(三)我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 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四)我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 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 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 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五)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 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六)實行監理工程師定期報告制度。監理單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質量、安 全監督管理站報告工程進展情況、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及下一步治理防 範措施;對重大風險源辨識論證、方案評審、條件驗收等實行專項報告制度; 監督管理小組隨時對監理報告抽查複核。

(七) 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應履行的職責。

(八)我單位承諾對在建工程監管未履職到位按以下原則處罰: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其規定 從嚴、上限處罰。 2. 檢查過程中若發現監理單位在一年內未每月定期報告、資料抽查不合 格、隱患無記錄排查結果、專項方案未審查驗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進 1 行驗收的等未履職到位的情況第一次記不良行為記錄 2 個月; 第二次記不良行 為記錄 4 個月,並作行政處罰;第三次則記不良行為記錄 6 個月直至記入黑名 單。 3.對企業從業人員未履職履責的按建質[2019]124 號及省住建廳黔建建 通[2019]409 號,進行不良記錄並按規定做作相應處罰。

監理單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標籤: 承諾書 監理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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