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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

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

有什麼話想對法院院長説,可以寫一封公開信表達自己的想法,那麼你知道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是怎麼寫的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供你參考。

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
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範文一

尊敬的二位院長:

你們好!

我是王曉龍,兩三年前曾經轟動保定市案子的當事人。因為不知道你們的手機號碼,你們的下屬也不知道幾次的預約不上,見人又比登天還難,我們只好用這種方式來交談了,我歷經官司幾年的體會和對法官、法院的粗淺看法,未必正確,請二位院長海涵,謝謝!

第一,先説北市區法院

北市區法院判給我股東,對上訴至中院,由民四庭陳XX、曹XX主審,以閃電般發回重審(只用3個工作日),桂圓的工作作風真是令人佩服,但是我感覺到是早已擬定好了,發揮北市區已大大超時間違反規定,卻沒審過一次,他們在等新市區的法院動態。

第二,再説新市區法院

明知北市區在審理此案,一個毫無訴訟資格的郭樹維(我們當時僱傭的會計)立案起訴,我是第三人,訴前兩者是假,訴我是真,他們不動一事不二理的法規嗎?是誰給了新市區法院非法立案、審理、出判的動力?是金錢、是貪心、是黑心、是喪良心、是背後高昂的交易。兩個基層法院,兩種審判結果,一個黑,一個白,一個真,一個假,一個真的股東沒了,一個訴訟欺詐成了。

第三,有説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帶着兩個判決到了省高院,領導借鑑了我,並親自給樑院長打電話,讓其接見我,並説新市區不應該再行立案,因為北市區正在審理當中,樑院長接見了我,並説新市區的案子上來,我們駁回(這裏需要説明的是,樑院長,對不起,你和我的談話我錄音了),我當時沒別的意思,是唄公檢法騙怕了,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舉動,我願意恕罪。

新市區的案子上來了,可緊跟着上來的是浩浩蕩蕩的幾十人的説情大軍,中院民四庭案子意外的、新市區法院的、社會上的、檢察院的、市政府的,乃至省政府的都一擁而上,好一個氣勢磅礴的隊伍,簡直形成了一道銅牆鐵壁,中心目的就一個,此案必須調解,不能出判。為此事我帶着材料反映到人大,人大的領導看完材料給民四庭庭長打電話,我在旁邊聽着,庭長的原話是這樣説的:你是給姐姐找,還是給妹妹找?人大的人説:我既不是給姐姐找,也不是給妹妹找,是王曉龍帶着材料反映到人大來了,我門瞭解一下情況。庭長説:“老兄,你若是早10天給我打這個電話結果就不是這樣了,姐姐哪邊吧人找翻了,你是第一個給妹妹找的。”請問庭長大人,如果我早10天去人大反映,回是什麼樣的結果呢?我毫不隱瞞的講:我的案子難度這麼打,對方找了幾十人在上上下下給他們跑,我為什麼不找找人,我煙沒拿一盒,茶沒有一杯,看完沉甸甸的材料,説這案子沒有問題呀,可後來告訴我:不行,對方實力太強大了,他們在保定鋪墊的太厚了,在保定恐怕你打不了這個官司。

二位院長想一想,為什麼上上下下有如此眾多的人給他們説情?有理找那麼多人幹什麼,給他們找的人又有什麼利可圖?怎麼沒那麼多人給我找個公平,跑個公道?道理很簡單。你二位院長也唄這些説情的人迷惑了視線,你們讓歪風邪氣壓倒了,變開始了漫長的調解之路,並且由劉玉婷院長親自主持參加,超期限了,千字延長,一次又一次。在此期間,劉院長更是費了好大的心血,讓我委託我兒子、兒媳當代理人蔘加調解,我還健康的或者,我神志異常清楚,為什麼要委託兩個不知實情的孩子來參加,當時我不明白就,,後來知道是我不好對付,年輕人太好對付了,一個個計策計謀都來了,為了打到調解成功的目的,甚至採用了善意的欺騙:説什麼,他們一家兩口人都得癌症了,王是喉癌,郭是腸癌,到今天為止,我沒見一個是癌症的。更令我終生難忘的是20xx年11月27日這天,中院上至劉院長,下至民四庭庭長,民四庭法官熟人,更讓我驚奇的北市區法院的法官也再此,我當時有一種被綁架的感覺。不是身體的綁架,而是精神上的,心靈上的千萬道繩索捆綁的我透不過氣來。更甚至的,我去衞生間都有兩個法官跟着我,生怕我在調解書上不簽字溜了,這不是軟禁,不是強迫,又是什麼?能説是自願嗎?有長達近一年的自願調解嗎?我知道那天我不簽字是走不了了,調一個還必須撤一個,另一個我不車速,我繼續,你們恰恰又是調的新市區的,又是被告付給的160萬,真是荒唐到了極點。法官吶,法院吶,你們是人民的父母官,法院讓百姓説真話嗎?難怪百姓都説,在法院不怕你胡説,就怕你沒得説,説假話就贏,説真話就輸,法院是最不説理的地方。

三個法院串通一氣,對我有利的任何證據不採信,一拖再拖,對我不利的雷厲風行,加上社會上及政府官員的參與,所有的力量是對付我一個手無寸鐵、身無分文的60多歲的老太婆,當時的場景我真想跟你們同歸於盡。

二位院長大人:案子在你們強迫調解結束後,我多次在中院的紀檢委、保定的涉法涉訴,保定市紀檢委、人大、政法委、省高院口頭反映,書面反映,材料遞交了千萬份,都石沉大海,杳無音訊,盼星星盼月亮,終於盼到了反腐反貪,打老虎滅蒼蠅的大好形勢,我繼續着我漫長而艱難的告狀路。北京、石家莊、中央巡視組都去過多次,其中有狀告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市區法院的材料,這些材料也轉交給你們院的幾個部門,對於新市區的非法立案,未發出判,你們作為他們的上級,主管院,應當先糾正違規違法,而不是急於調解,新市區的案子該不該有,你們所有人都揣着明白當糊塗,你們官官相護,視法律而不顧,利用人民給你們的權力,來殘骸我們無辜的百姓。

尊敬的二位院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案中平等了嗎?老百姓違法了必究,毫不客氣,新市區法院作為懂法、執法的人民法院,違法了又該如何?為此我多次找過檢察院,他們是這樣回答我的:“我們瞭解過新市區法院,也在中院瞭解了此案,新市區是違法了,但是中院責任更大,他們知道不,為什麼不糾正。”

經歷了幾年官司,我終於明白了,老百姓説的千真萬確的真理,衙門口兒朝南開,有理沒錢別進來。可對我來説,我有理沒錢也進來,我這次下定決心,只要我有一口氣,我就要和那些貪官、貪法院鬥到底,哪怕他們是老虎屁股,我也要摸一摸。他們為了金錢不要臉,不要法,我們一個小小老白百姓還要什麼面子,直到你們把新市區法院的案子弄到從有到無為止,算是你們正義了一把。

幾年來,在你們下班後,我千百次打你們兩位院長的座機電話,是故意的,明知沒人,我是千百次在聽、在記你們的電話鈴聲:我們是保定是中級人民法院,公平和正義是我們的目標,司法為民是我們的宗旨。電話的鈴聲讓我觸目驚心,讓我感慨萬千,多畝動聽的言語,只是説給百姓聽的,做氣來卻又是格格不入了。你們是什麼人的法院?你們的公在哪裏?平在哪裏?正在哪裏?義又在何方?黨和人民培育你們多年,讓你們威風凜凜的穿着法官的衣服,坐在法官席上,是讓你們審出違法亂紀的惡人、罪犯,你們的院徽是天平,你們辦了多少順民心,得民意的事?你們的人心何在?良知何在?

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我在中院一次次開庭,到一場場調解,我這把歲數的人,先後給比我歲數俠的法官雙腿下跪9此,我想跪出個公平,跪出個正義,跪出個包公,我錯了,講話多次強調,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你們各級法院又是怎麼做的,二位院長大人,你們思一思,想一想,老百姓是在賣房賣車賣血借貸打官司,難道都是支付律師費嗎?老百姓打官司歷盡千難萬險,他們在啃着幹饅頭,頂風雪,冒酷暑,住不起旅店,車站就是我們的棲身之所,打不起車,為了省兩元錢的公交費,寧可步行,走的滿腳是泡,他們腳上的泡流着黃水,眼裏淌着淚水,心裏留着血水,而高高在上的你們呢,身在其位,謀着其政,遠遠不動老百姓的這種冤枉和無奈,你們踐踏的是法律,蹂躪的是百姓啊!

當你們上下班,法院門口聚集着殘疾人、老年人,吶喊這冤枉,喊着XX法官,大貪官,大黑官,光要金錢不要臉的口號時,你們作為上千萬人民的一院之長有何感想?倘若他們是你們的父母親,你們又有什麼樣的感受,難道他們都是在無理取鬧嗎?他們有冤情,有委屈,誰讓他們去訴説,他們的冤假錯案又有誰給他們平反昭雪?你們的大筆一揮,大印一蓋,製造了多少慘案,斷送了多少人前程乃至性命,難道你們都視而不見嗎?今天我也願意慘死在你們中院大門口,以示我的冤,我的屈,但是我做鬼也不會放過法院的目無國法,枉法裁判,違法亂紀的人們,上天也不會讓他們得到好報。

最後我呼籲全是百姓,你們寧可冤死,氣死,千萬別打官司,法院的大門不是為平民百姓開的,人難見,事難辦,理難平,法不包容百姓,百姓去包容法吧!

最精的二位院長,此信你們詳閲後如若同意,我也去轉交中央巡視組。

此致

最崇高的敬禮

XXX

20XX年9月11日

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範文二

尊敬的院長:

由於區區小民日常之中是很難見到您這樣一級的大領導,且路途遙遠,手續繁多,院長接待日又不知何時能得到院方的恩准,故不得不採取這種方式向您面陳,敬請海涵。

小民今天斗膽向您面陳和分享的是現實之中有關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依法治國等方面的話題,這是胡代表黨向全社會發出的號召,作為一個公民當然也有義務為之盡力。

小民認為,認真學習好胡的講話精神,將胡的美好期望落實到實處,這應該是新的一年中各級政府機關最重要的任務之一,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機器中的最重要的一個部門,當然也不例外。

小民還有這樣的體會,在重點解決民生問題的20xx年度,只要國家的公、檢、法三大權力機構能真正認真地貫徹好胡的數次講話精神,切實遵循依法治國的大政方略,切實踐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的根本宗旨,相信中國社會離黨和胡的願望將會相距不遠。

細想起來,對照胡的“三不原則”,小民確實有愧,因為小民代表家人還在不停地折騰着,就連大年佳節也難以安寧。小民何嘗不想過好一個祥和的節日,但現實卻又不能讓小民放棄這樣的折騰,當然這不能全怪小民不明事理,因為小民的折騰大部分是由於貴院及您領導的下屬法院的懈怠而起,不過,小民的折騰是善意的,目的是為了儘早達到胡總所期待的“三不”,這一點,也請您見諒。

尊敬的院長:小民權從法治角度這樣來理解胡的三不。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社會的大政方針,關注民生、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是黨的根本執政宗旨,這些應該是目標。堅持好這些目標不動搖,才能確保社會安定,國家圖騰;而要做到不動搖,只有在工作中不懈怠。這裏的懈怠指的不僅僅是一種工作現象,還應包括工作的質量。在人民法院方面來看,不懈怠指的應該是在處理法律事務上要正確地應用好法律的準則,要正確地堅持實事求是的方針路線,要一絲不苟地把握好法的公正公平尺度,決不能形而上學,僵化教條,或者知過不改,或者我行我素。做到了不懈怠,只怕有人想折騰也折騰不起來,譬喻小民我!

小民的觀點不知對不對?

與院長您分享胡講話的精髓,還得結合實際來談才有意義。

這不,前幾天,小民的家人收到了貴院的一份《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案號為(20xx)粵高法立行申字第361號,打開一開,小民覺得此份《通知書》應該是錯誤的。它表明貴院某些法官們有懈怠行為存在,因而不得不向你面陳。

這份通知書在時間上來看是及時的,這一點應該肯定,畢竟是高級人民法院,比基層人民法院的紀律觀點要強得多。譬喻小民家人的第一次起訴的再審申請(向貴院轄下的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早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時限,不知何種原因,至今就未得到基層法院的通知,而小民家人向貴院提交的的第二次起訴的再審申請時間比第一次晚了半年,卻早於第一次起訴的再審申請而得到了明確的通知,這一點令小民深感貴院的辦事效率是不懈怠的。

不過,這份《通知書》從內容的質量上來看,小民認為存在着較大的懈怠現象。

為此,小民在大年三十以《一樁令人震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系列譴責文章178(死不悔改)為題予以了詳細的分析闡明,為不影響院長的工作,小民在此只作簡短地稟陳,小民認為,貴院的法官在認定事實上很不符合實際,具體地表現在比較小民家人的兩次起訴的訴請上形成了錯誤的觀點。

小民家人的訴請不僅限於民生問題,更牽涉到依法治國的方針是否能有效地得以實施,特別是牽涉到公權力機關的違法行為,要不要追究,該不該追究,如何追究,事關社會的正常秩序與人民大眾的切身利益。

兩次訴請僅有部分雷同,這是最明顯的特徵,然而,貴院的法官們連這種簡單的問題都分辨不清,如何擔當維護法律神聖的大任?兩次起訴的不同點在於: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能否等同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執法機關管理失職、失查,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來隱瞞案情的違法行為能否等同於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就此問題,敬請院長您明察。

打擾已久,惶恐至及。

祝新年快樂,身體健康,閤家幸福。

XXX敬呈

20XX年1月27日

致法院院長的公開信範文三

尊敬的最高法院院長:我這幾年採用EMS、掛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您寄送過N封信,均無答覆。我向您反映的三個案件中前兩個已經窮盡了司法途徑,第三個已經到了最高院網上申訴平台要求我視頻接訪。由於我在城市的中級法院非要最高院紙質文書,我無法取得故一直在網上平台掛着。總之,上訪多年沒有結果。為此我已經換上了血壓高病,再去京上訪比較困難,我的夢想是在世時明白一下法律對我這三個案子的正確解釋。故以公開信的方式向您求教,這三個個案子我錯在哪裏?您可以公開答覆,以達到普法的目的。

案件之一:外貿代理合同糾紛案(判決書及證據均見案件一附件)。

這個案件不公正之處體現在:法官們任性的認為貨已到港提貨條件就具備。把國家設立的國內收貨人登記制度和許可證制度和海關驗證放行制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16條;第22條置之度外。判決我給付全部貨款,卻不判對方當事人給付貨物(在法律上必須由國內收貨人履行通關義務。在海關放行後委託人才能履行提貨義務)。形成了我給付了貨款,貨物還在國家海關那。我無法提到貨物。

事實上,這是一個倒賣國家批文案件,應該按照無效合同來審理,再根據國家的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協議來承擔各自的義務。這樣既彰顯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使的雙方都信服。

因我方不是國內收貨人海關不接待我們,致使案件雖然有了判決,但事情無法了結。多次上訪無果。最高法院申訴編號:200給我的答覆是:|請您息訴。感覺最高院也不講道理。我簽訂《委託代理進口協議》的目的是國內提貨。您的法院不判對方當事人履行法定的國內收貨人代理義務,形成了我給了400多萬元的貨款,連提貨權都沒了(還不能再告,天津海事法院説一事不二次審理)。就讓息訴了,這公平嗎?

請您回答:

1、法院判決我給付全部貨款(已經執行完畢),但我得不到貨權更得不到貨物。非常不公平。貨物在哪了?我向誰要貨,我很茫然。這是不是典型的有了判決但事情未了的案件?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委託代理進口協議》第三條,第三款中”其餘貨款應在甲方(我方)從乙方辦理提貨手續時付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否應該採信?如果採信是不是就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3、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對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實施登記的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16條;第22條。是否適合該案件的審理?為什麼法官有法不依?如果,法官按照以上法律判決此案,是不是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

4、庭審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進口許可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我才知道這是管控物資。提示法官這個《登記證書》不是此案的,對方當事人堅持就是此案的批文。法官堅定的説就是此案的批文。明明是當事人在倒賣國家批文,法官在包庇。這樣的法官還能再判案嗎?,

這個案子司法途徑已經窮盡。我拿着最高法院的裁定書64號和天津檢察院不予立案決定書6號,找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檢讓去人大信訪。經幾年的信訪,收到最高檢通知書5號。最高檢讓天津辦,天津説已做過決定書6號,經研究口頭告知不再辦理。把情況告知最高檢,最高檢説天津不管他們也沒辦法。又回到人大信訪,人大信訪只做登記,不給解釋。中央倡導每個人得到公平,但是很難。這就是這個案子的現狀。以下是司法程序的文書。

1、一審: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津海法商初字第446號。

(正、付庭長和代理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庭審中正、付庭長態度惡劣)。

2、二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津高民四終字第0044號。

(二審我聘請了律師。法官讓籤調解協議書,我簽上不同意調解後,法官尚作晶當場撕毀。事後律師主動退回部分律師費計壹拾壹萬元,告知有副部級的領導在過問此案)。

3、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xx)民申字第64號。

(小道消息,王淑梅法官想改判的,不知什麼原因沒有改判)。

4、天津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不立案決定書檢民行不立(20xx)6號。(簡稱:決定書6號)。

5、最高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轉辦通知書高檢民行轉字(20xx)5號。(簡稱:通知書5號)。

6、《委託代理進口協議》。

7、進口許可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

(各個文書見案件一附件)

案件之二: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演變成國家賠償案件(判決書及證據見案件二附件)。

我認為這是一起違法法官串通多個法院使多個法官不顧法律規定,給當事人挖坑,讓當事人踏上無休止的申訴之路的離奇案件。

在北京朝陽法院審理時遇上了是法律給《大廠裁定》讓路,還是忠於法律的問題。

我感到不公平之處是:我遵守《合同法》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書。並且雙方進行了蓋章確認形成了黑字紅章的鐵的證據,為什麼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1、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年朝民初字第27208號

2、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二中民終字第2921號。

3、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駁回再審通知書。

4、債權轉讓通知書。

5、對賬函。

6、《大廠裁定》(由朝陽法院審理時對方當事人提供)

案件起因是債權轉讓糾紛案。涉案方均已按照《合同法》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務方收到了通知書(見債權轉讓通知書)。按照《合同法》第80條規定,已經是100%債權轉讓成立。事後受讓人與債務方又進行了確認蓋章(見對賬函)。更是板上釘釘的成立。這時候出現了一個河北省大廠法院執行法官劉震山,在以上債權轉讓成立5個月後,他簽署了《河北省大廠法院民事裁定書(20xx)大執初字第255號》我認為這是個非法的裁定。

非法之一:裁定涉及了三個當事人,判兩個債權人惡意逃債;判債務人不同意轉讓。眾所周知,執行員應該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權審判,做出審判裁定。

非法之二:這個裁定沒有簽發和送達以及通知給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只送達了債務人。就生效了。至今兩個債權人也沒收到這個裁定。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違法之三:《大廠裁定》沒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61條的規定。沒有簽發《協助執行通知書》,允許協助人提出異議。

非法之四:裁定內容上是違法的。1、後經大廠法院的上級,廊坊中院經審理兩個債權人存在着債權債務的關係,沒有惡意討債的行為。2、執行法官看到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和對賬函,還認定債務人不同意轉讓。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債務人無需同意”的規定。這是典型的有權就是任性的表現。任性到他可以任意踐踏法律。猖狂之舉,令人髮指。就是這個劉震山當時任執行局局長。當年他和另一名法官和申請執行人在天津河東鴻起順飯店喝酒時,把我叫去進行了恐嚇,説不準告他,否則隨時可以逮捕我。

案件由於出現了《大廠裁定》,加上劉震山與申請執行人策劃了假的股東決議(因為根本就沒有開過股東會)。這樣北京朝陽法院做出了荒唐的判決。

我不服,詢問主審李濤法官,她是這樣解釋的:1、《大廠裁定》沒有簽發、通知、送達給你,大廠法院也承認沒有通知你。但裁定是法院出的,我們無權評判對錯。只能按照《大廠裁定》是正確的來認定。你認為《大廠裁定》違法你可以告他去。2、認定你債權轉讓不成立是因為你還沒有拿到款,所以債權轉讓不能成立。3、債務人只出一份錢,法院執行了他,他也沒辦法。我説他可以提異議呀。法官不在解答。

二審、再審更是不顧事實,俗話説一審不服二審、再審把你往泥裏捏。過後要求解答時他和朝陽法院解釋一樣,讓你告大廠法院。

關於朝陽法院審理的這個案子,請最高法院院長您解答一下:

1、 這個案子,債權轉讓是否成立?(債務人收到了轉讓通知書,受讓人又同債務人進行了蓋章確認。沒給錢就不算轉讓成立;就如同您欠我錢,但沒還我,就説沒欠我錢的道理一樣不?)

2、 《大廠裁定》是否違法?(僅不簽發、不通知、不送達給當事人就自己生效,就應該是違法的吧?就如同您看到這封信對我很生氣,您坐在北京擬定個裁定,以擾亂和抗拒司法罪判,把我直接槍斃道理一樣不?)。

下面是對確認《大廠裁定》違法開始了漫長的申訴。

在這裏不公平之處是:《大廠裁定》沒有簽發和送達給我就生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其內容判定我惡意逃債,他的上級法院經審理認定我沒有逃債,那這個裁定就是錯誤的。您的法院不認定其錯誤我無法理解。河北高院兩次發回重審,但最終還是官官相護。

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四級,眾法院對《大廠裁定》沒有簽發和送達給當事人就生效的錯誤做法一個字都不提,對其內容中涉及的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屬於錯誤也不提,對其褻瀆《合同法》的做法更不提,均以朝陽法院的判決為依據駁回申訴。我是特意來確認《大廠裁定》是否違法的,你應該按照我們的訴求和法律的規定回答,不能説他二大爺説他正確他就正確。理應撤銷的裁定在法官們相互包庇下依然是正確的。百姓要告倒法官的希望是渺茫的。

在廊坊中院和河北高院審理時發回審理兩次共審理三個回合六份裁定書,沒有一個裁定書指出《大廠裁定》不簽發和送達當事人就生效是錯誤的。我們對其非法之處列舉如下:

非法之一:眾所周知,執行員應該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權做出審判裁定。

非法之二:這個裁定沒有簽發和送達給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就認定其惡意逃債就生效了。至今兩個債權人也沒收到這個裁定。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違法之三:《大廠裁定》沒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61條的規定。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非法之四:裁定內容上是違法的。1、後經大廠法院的上級,廊坊中院經審理兩個債權人存在着債權債務的關係,沒有惡意討債的行為。2、執行法官看到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和對賬函,還認定債務人不同意轉讓。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債務人無需同意”的規定。這是典型的有權就是任性的表現。任性到他可以任意踐踏法律。猖狂之舉,令人髮指。

請院長您告訴全國人民我認為《大廠裁定》非法之處對嗎?以下是法律文書。

1、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裁定書(20xx)廊國確字第1號。

在審理時,我向廊坊法院提供了大量的增值税發票和購貨合同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付款時要求轉讓其債權的協議書。廊坊中院認定了我們存在着債權債務的關係這個事實。也就是説我們不存在《大廠裁定》中認定我們惡意逃債的事實。同時,《大廠裁定》也沒有簽發和送達給我們。本應該撤銷《大廠裁定》但廊坊中院仍然沒有認定《大廠裁定》是錯誤的。

2、河北法院裁定書(20xx)冀確申字第23號。

闡明廊坊中院可能有錯誤,但沒説什麼錯誤。發回重審。

3、河北省廊坊中院裁定書(20xx)廊國確字第2號。

仍然不確認《大廠裁定》違法。

4、河北高院裁定書(20xx)冀確申字第20號。

指出廊坊中院(20xx)廊國確字第2號可能有錯誤。發回重審。

5、河北省廊坊中院裁定書(20xx)廊國確字第1號。

仍然不確認《大廠裁定》違法。

6、河北高院裁定書(20xx)冀確申字第18號。

也不確認《大廠裁定》違法。

我不服,申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姓徐(譯音)法官來電話説,這個案子有些問題,為了你能把錢追回來和我商量讓我撤訴,並讓我到北京高院去申訴。我告知已經超時效了。他説他來通知北京高院給我受理。我同意了。但他説這是他的想法,具體的要等領導出差回來請示一下再正式通知,讓我等他的電話。結果他給我回電話,不需要我撤訴了,等通知吧。。結果是我收到了駁回申訴通知書。

7、最高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確監字第78號。

最高檢接待的前提是裁定書,通知書不接待。我已在人大信訪反映多次,未見迴音。

在這裏請問院長:1、承辦案子的法官是不是要將承辦結果,請示領導同意才能出法律文書?

2、最高法院徐法官用這樣方式處理我的申訴對嗎?

案件三:因四川省富順縣法院錯誤執行申請賠償案。

案件體現了,富順法院説煤球是白的;自貢中院跟着説對煤球是白的;四川高院補充説煤球就是白的。迴歸到案中,富順法院案件執行卷宗(20xx)富法執字第369號(見案件三附件)。明確寫明以和解的方式結案並歸檔,且卷宗中有兩處均註明以和解的方式結案,法院均認為和解是筆誤。就算有筆誤1和筆誤2;法院可能疏忽了填寫的結案日期和歸檔日期。他進一步説明了這個案件用什麼理由結案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這個案件是已經結案了。並且歸檔了。還有卷宗要送到檔案室難道也走錯門口了。這樣的解釋老百姓能信嗎?

再有被執行人是私營獨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案件的當事人明明是張紹春。三級法院異口同聲的説是張少春,並稱找不到張少春這個人無法執行。讓人哭笑不得。

感謝院長您推出了網上申訴,最高院來信讓我視頻接訪。因我家住天津到天津二中院告知我的申訴編號:204號,申請視頻接訪,法院説需請示天津高院。最後得到的回覆是沒有最高法院的紙質文書一律不接待。你這樣的網上信訪意義何在?這樣還是要往北京跑,失去了少跑路的意義,更加麻煩。

這樣使我進退不得,到最高院立案庭説,網上立案的按照網上説的辦,可您的網上沒有聯繫人和電話也沒有對話框,只能法官説我聽,沒有我説他聽的功能。事情到了這我向您求助找誰去開那張紙質的文書?要不你就按照事實(事實上,這個案子已經按照執行終結處理。至今還在檔案室裏沒人負責)直接判了吧。

針對個別法官確有判決不公,而得不到糾正的情況下,本着法院應該向公平負責的原則,向您提出司法改革建議如下:

成立人民評審團。

成立人民評審團的理論基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動歷史的真正動力-毛澤東。

成立人民評審團的現實基礎:人一旦進入了政法系統,一年又一年的學習和進修;開會和表彰;在40年左右的這樣環境下不可避免的有小圈子、小團體的產生。犯了錯誤由院長降為廳長;廳長降為審判長;審判長降為審判員;審判員調離審判崗位,但還是吃人民的俸祿。這時候應該聽聽人民評審團的意見。

成立人民評審團的長遠展望:有了人民評審團的模擬審查,會使大多數當事人心服口服,對法律有了深度瞭解,產生尊重法律的願望。從而使依法治國得到鞏固。

團的宗旨:接受最高法院和人大信訪的領導,是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案件,經化名編制後的案件進行審理,並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建議法官去留進行選項。經彙總後上報給最高法或人大,以對依法治國、促進公平、監督法官起到指導意義。

團的編制:以省為分團;全國總團員人數不低於10000人(兼職編制用誰誰上的原則)。

團的組成:由律協、法律專家、法律系師生(含大一至大四及研究生)、等。

團審評案件,每件不低於300人。

總之,我將案件及依法治國的改革希望都呈上給您,希望您給與答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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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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