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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範文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範文

律師事務所應形成怎樣的組織構造模式,國內外律師界業內人士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迄今為止,理論上並無系統的研究成果。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範文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範文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歎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台;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裏,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裏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係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説,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説,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裏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裏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裏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裏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裏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裏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説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裏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敍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説,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繫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説,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説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裏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説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範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説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繫,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裏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户,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説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裏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裏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説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的標誌和法律程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範文二

實習工作是大學學習生活的最後一項課目,也是大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當我們即將離開象牙塔的時候,就要時刻做好面對社會面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準備。我之所以選擇去律師事務所實習,是因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時,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並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學習一些辦案經驗,不僅可以彌補知識的不足,還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識。抱着這一心態我來到了xx律師事務所。

在xx律師事務所裏,我還得到了領導和律師們的許多幫助。在學校期間,我學習的都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和法律具體規定,對於法律實務,對我而言十分的陌生。xx律師的幫助對於我的實習工作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裏我非常感謝她。到所裏的前一段時間,我幾乎什麼都不會,是她一點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幫助下我學到很多東西。整個一個月的實習中,我一直跟着?律師,到現在我倆已經成了好朋友,當然我也協助其他律師做取證和開庭準備工作等等。

通過實習,對法律專業知識和律師執業經驗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師實務方面。以前在學校主要是在理論上進行法律學習,實際運用法律解決現實問題的機會很少。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就不一樣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解答法律諮詢,審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參加法庭審理等,從中學習很多律師執業工作的經驗和技巧。以前學習過法律文書寫作,知道起訴狀的格式寫法,但真正應用到具體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樣把訴訟請求寫得準確精練,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怎樣把事實理由寫清晰,使法官一目瞭然,這都不是簡單套用格式就能得來的。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原來翻閲案例能學到很多很多東西。因為案例是各式各樣的,有刑事類,有民事類,有社會經濟類等涉及方面十分廣泛,對以前學過的知識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對於怎麼判,為什麼會採取這樣的判罰是一目瞭然的,可也有一些學藝不深,無法全都看明白,那麼辦公室裏的,厚厚的一堆書籍便派上了用場,把個別已經淡忘了的法學術語以及法學名詞更加清晰地記錄一遍,把案卷裏的案例根據自己的瞭解寫下來,並用自己的理解對整個案例進行解説和分析,得到了一個鍛鍊學習辦理案件的機會,又得到了前輩們處理案件的基本經驗,還能把以前只是紙上談兵的知識温習一遍,又何樂而不為呢?現在我同時發現,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於發現的眼睛去慢慢學習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綿會撐飽,我們應該比做植物,慢慢吸收養分,進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長。面對生活,我們總要抱着謙虛的態度逐步去嘗試,取其長而補其短,那麼我們的知識會和我們的生命一樣不斷茁壯成長,自身修養也就會不斷提高,個人價值也就與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麼樣的人才?”主任的嚴格要求給我很大的影響和震撼,讓我清楚的認識到,做人在任何時候都要有個“格”,有原則,有些事不能作。要先做人,再做事。律所除了在為人方面給我樹立了嚴格的標準和原則,為以後我為人處事的理念打下堅實的基礎,更讓我看到他們作為法律人的嚴謹和專業,一絲不苟,真誠敬業,以及坦蕩寬容的人格魅力。

在實習期間我獲益匪淺,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優秀的律師必須是優秀的人,優秀的人必有優秀的人品優秀的律師不僅業務精湛、案源廣闊、社會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應是“品質高尚的人”。人終其一生都應是在不斷地自我完善,而品質的修養則是自我完善最為基礎的一部分。

二、做律師必備的工作品質

1、維護正義和法律公正是律師工作的基礎。儘管律師從經濟意義上講也是商人,但律師這一職業為法律的公正和正義而存在則是根本。如何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優勢,設計出最佳的職業發展模式,處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關係,則是每一個律師在工作中必須面臨並思考和解決的,在這一點上,根本是正義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經濟利益,律師們用最生動的事實為我樹立了這一觀念。

2、責任心和勤勉是律師執業必備的工作素質。應該説,做任何一項工作都必須有責任心,都應該有勤勉的態度,但律師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務為當事人未雨綢繆、排憂解難,當事人是基於完全信任來委託律師工作的,律師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這時律師損失的不僅僅是經濟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聲譽。所以,雖然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做律師必須將責任心和勤勉訓練成為下意識地工作習慣,這樣才能算做是一個合格的律師。

3、積極進取,常學常新。我國目前處於法制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階段,經濟也處於改革發展時期,因此,各項法律法規常常推陳出新,法律理論和實踐也在不斷髮展,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要為客户提供最貼切到位的法律服務並開拓自己的業務,必須保證對最新經濟社會動態和司法實踐、法律理論等的全面學習和把握才能不斷提高自己法律服務的質量,提升自己的市場競爭力。

三、工作方法是塑造律師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

好的工作方法不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獲得客户認可的有效途徑。

1、工作日誌。律師工作常常有很繁雜的業務、長達幾年的項目,在律師服務客户又眾多的情況下,如何將所有的事務都安排妥當、與客户進行最及時有效的勾通,將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務進行歷史記錄並對未來工作制定計劃,記入計劃日誌,則是最簡單有效的辦法。工作日誌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體體現,定期、不定期地回顧自己的工作日誌則能很好地促進自己在業務能力上進步。

2、工作總結與報告。所裏對各項業務工作都有相關制度,其中各類工作報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對自己處理的各項業務、在所裏與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際關係,與客户進行交流等諸項事情對自己做定期的總結與回顧。這既是通過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鍛鍊自己對事的思維敏捷度和判斷力。

3、良好的自我信息管理工作。律師工作是一份條理性很強、要求很細緻的工作,在我們面對非單一客户的種類各異的多項事務時,一方面要對業務有宏觀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對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資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時整理、分項歸類,這樣有助於提高自己處理事務的效率和效果。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檢驗並鞏固了自己以前三年來專科學習的知識,同時也為自己以步入社會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積累了經驗,打開了一扇門。實習只要有收穫,就是成功的。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羣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畢業後我將為建設我國的法治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範文三

經過在校期間的理論學習,我對法律專業的基礎知識有了一定的理解,理論的應用窘境在現實面前總是被展現得異常清晰和易於理解,也許站在法學理論學説的角度,我們無從去應然的總結法律實務和法學理論的間隔,但當我們在實務中以自我的真實水平去檢驗自我的想象水平時,我想,在此期間由理想與現實的阻隔與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歎定必不可少,但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這些,比這些更重要的,也許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應是理論經過實踐的檢驗並經審慎思考後所對我們未來前進方向的指引與規劃。俗話説,“實踐出真知”,為了能將我所學到的理論應用到實踐當中去,進一步加深對知識的認知和掌握,我選擇了到律師事務所中鍛鍊自己。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時,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大學生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並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學習一些辦案經驗,不僅可以彌補知識的不足,還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識,是提高動手能力的好地方。

通過近兩個月的實習,我收穫良多。

首先,通過實習,我對律師這個職業羣體有了更深刻的瞭解,有人説:“律師這個職場,看起來很美,聽起來很闊,説起來很煩,做起來很難,通過實習,我對這句話有了更深刻的體會,律師的工作是這樣的,:忙,工作壓力大;知識更新快,知識面很廣;律師不一定要是一個辯論高手,但要是一個溝通高手;律師是一種職業,僅僅是一種謀生的手段而已;律師收入不均衡,“20/80”定律表現較突出。在中國本土做律師,律師有時真的不是在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前去為當事人利益考慮,而考慮更多的卻是關係和人情,這是中國化法治進程中特有的現象。正所謂"案件一進門,雙方都託人"。這時展現彼此理由的事實即被權利所替代,而律師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時也在想,他們到底是在為了什麼而為當事人利益作保障。説按法律,這個案件本身就沒按法律辦,説按關係,這個案件裏面還是要暗含着法律陰影的,因為法官在判決時總要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鋪墊。很有意思的是,即使這個案件完全是個十足的法律錯案,在法官的判決中一般人也會認為這是個在法律上看來公正的判決,因為法官會在寫判決時經過特殊化的處理試圖為自己的法律錯案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有些法律人看來也是正確的,因為法官是在適用現行的法律辦案。我們無力去説此種法律法規有問題。當然,這樣的案件總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説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説少了我們就慶幸了,我們理應慶幸的是這樣的案件在中國絕跡而不是僅僅説減少了。

其次,在實習期間,我掌握了以下的技能:(1)整理文檔並歸類裝訂(2)書寫基本的法律文書(3)熟悉律師辦案的流程(4)瞭解與當事人溝通的技巧(5)熟悉法院開庭審案的流程。整理卷宗讓我瞭解律師整個辦案流程和司法程序;並且通過撰寫法律文書運用法律知識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積累了實踐經驗,同時也注重了寫作技能問題。

這次實習過程中,大量的接觸各種各樣的法律文書,也學習着寫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書,如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律師函、所函、公司員工制度、合同書等等。雖然大學選修課裏面也開了司法文書的課程,但是在現實的運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於教學的過程中有不同的側重性,因此在學習的課程中容易被導師的教學重點所誤導,在學習寫法律文書的過程更多的注重關於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的法律文書,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對普通法律事務的法律文書的書寫。但是,這次實習的過程中,實習輔導的律師經過認真的、負責的、耐心的指導,讓我從新學習這些法律文書的書寫,如法律文書的格式、表達、側重點等方面。

我的工作還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裝訂。每個單位都有關於案件的整理裝訂的問題,不過這次的整理裝訂工作顯得特別的認真。因為一直在書寫着各樣的法律文書,在書寫的過程中總是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而在整理裝訂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個非常好的學習的過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們書寫的範本,學習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裝訂過程中,還很好的培養了我的耐性和細心。

此外,我還跟隨律師一同去人民法院聽庭審,聽完庭審後再寫代理意見。不僅鍛鍊了我歸納總結的能力,還讓我切實的感受什麼叫庭審。學習訴訟法的時候雖然都已經學習過整個庭審的過程,但是書本上的東西總是抽象、難理解、難想象的。而跟隨律師去聽庭審讓我更清楚瞭解律師在庭審中、整個案件的流程中處於一個什麼的角色、地位,處理什麼樣的事務,解決什麼樣的問題。

第三,通過實習,我認識到自己作為一名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生,離一個合格法律人的要求相差甚遠,自身存在着諸多的不足,比如我發現自己的專業知識學得不夠翔實、細緻。很多具體的小細節根本就不知道。課本知識和實踐操作完全是兩碼事!

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説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係”: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係,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係,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係,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與此同時,讓我發現以前對法律的認識存在不少的缺陷,學習的理論過於格式化,過於“案例化”。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而對社會問題的敏感性還待以後慢慢的培養。這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一個基本的素養,因為法律解決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問題,對這一個基本問題存在誤差可能直接就導致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的巨大失誤。作為有志於從事律師行業的人,培養良好素質是極為重要的,這包括專業知識、執業形象和執業紀律、人格魅力等素質。同時,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必須與社會各行各業建立良好關係,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徑之一。

另外,通過和所裏的實習律師和律師交流,大家都認為做人是做律師的前提,一位好的律師,首先就應該是一位人格高尚性格誠實勤快上進的人。師傅就曾經教誨我,作為一名女律師,要以專業素養征服對手,而不是憑藉出色的外表和深厚的關係。我對這句話深以為然。許多業內業外的人都強調,女律師要做得成功,一定要肯付出。什麼才算是“肯付出”?犧牲親情、友情、愛情?出賣肉體、人格、靈魂?我覺得都不是。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在位的時候叱吒風雲炙手可熱,可是靠某些手段獲得的財富,在口袋裏還沒有捂熱,就成了落馬之徒。所以,律師不是不可以搞關係,律師不是草木,也有人情味,和法官和當事人和一切值得我們學習借鑑的人,我們都要和他們搞好關係,這也是一種快速提升自身水平的方法,但是要注意把握一個度,防止過猶不及。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的問題和困難,不僅是專業知識方面,還包括與人交流,融入社會的能力上,畢竟社會和校園生活是不同的,殘酷的現實讓我明白要想在這個行業中生存就必須使自己先強大起來。律師提供的是法律服務,在某種程度上講提供的也是一種商品,那也就會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區別,畢竟每個人能力、水平、經驗不同,針對不同等級的商品服務,消費者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很正常,在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還沒有完全鍛煉出來的時候,實習律師不應該產生一步登天一蹴而就的思想,沒有學會平穩地站立就想飛奔,是急功近利的表現。而且也不應該僅僅只看到老前輩的輝煌,要知道作為開拓者和先驅者,他們經歷了比我們更為嚴格地磨礪。

所以,我現在要做的就是努力提升自己,抓緊充實自己,在步入社會之前讓自己具備更多的技能和涵養,機會總是提供給那些早早做好準備的人,在外部機遇還未成就的時候就要抓緊時機練好基礎,養精蓄鋭,在一天一小步的努力中,讓自己成為一個有前途的人。

以上就是我在實習過程中的心得體會,面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看似不太光明的前景,實習讓我更加明確了自己的努力目標和前進的方向,我會努力完善自我,彌補不足,爭取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綜合素質,希望將來在法律這一行裏會有我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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