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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實習小結3000字

律師事務所實習小結3000字

不覺間來xx律所實習已近兩個月,兩個月在楊律師、張律師、羅師的帶領下看到很多、聽到很多、感受很多也學到很多。以下我分兩部分作實習結束的最後總結。

律師事務所實習小結3000字

一、 我將這兩個月自己所做的作了一下歸類:

1、 書目

在這段時間共計閲讀了十本書:《我的成功可以複製》和《世界因你不同》是我最喜歡的兩本。特別是李開復先生的經歷,在我遇到一些不開心的事情時對我是一種鼓勵、寬慰,最快的從心情的低潮走出來,心胸放寬去接受那些不能改變的事;《律師行業發展指數》、《法庭內外》、《北京.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引》、《辦案全程實錄》、《青年律師.上海青年律師成才之路》以及《遠見》這幾本書讓我大致瞭解事務所的管理、律師行業的發展、辦案的流程、注意事項以及青年律師們的奮鬥經歷,另外還包括一本消遣的書目《富人離婚的三十六個計策》,其實我很喜歡這本書。除此之外,楊律師還給我發了四五十篇文章,受益匪淺,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2、 去的地方

在這段時間共計去了11個法院或法庭另外還有朝陽地税局、朝陽工商局、回龍觀派出所、烏拉圭大使館、昌平建委、翻譯公司、婦聯維權法律幫助中心、北大婦女法律幫助中心,共計19個地方。雖然去這些地方我只是跟隨並不能獨立辦事,但是所見所聞對我也是一種啟發,至少體驗一下律師生活,培養做律師的初步感覺。我想如果我沒有來嶽成律所跟隨三位律師實習,在北京四年求學也不曾想過去這些地方,去和這麼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

3、 看教學片

來實習能看電影是意外的。這個團隊是專門辦婚姻案件的,未經歷婚姻的我其實對婚姻的理解很淺顯,所以楊律師給我推薦了《過把癮》、《我們倆的婚姻》、《新結婚時代》《中國式離婚》等電影,讓我從中深入瞭解一下中國的婚姻狀況。如果説以前我對婚姻的態度是期盼;如果説長遠我對婚姻的態度是接受,但看完片子之後我對婚姻的 態度開始遲疑、擔心、慎重。楊律師説看完之後要思考一下怎麼做好人家的兒媳婦?但事實上看完之後更不自信能做好這個身份,這樣的想法有些消極,幸好這只是最初的看法,我同學曾預言説我和離婚打交道,實習完肯定就不想結婚了,還好我並沒有嚴重到這種地步,我想隨着時日的增長,閲歷的增加會有更為深刻而不同的看法,這點還是有自信的。

瞭解了中國楊律師就推薦了一些外國婚姻影片,如《我是山姆》、《克萊默夫婦》、《四月的雪》、《廊橋遺夢》等等。

4、 講座

這期間共聽過兩次講座,一次是吳曉芳法官主講《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另一次是北京律協青工委青年律師心裏沙龍。這兩次講座收益頗豐,瞭解了婚姻案件在實踐中的十幾個難題,還解決了積壓的心裏問題。對於初入社會的我們來説對什麼事都心存完美,但來嶽成律所的一個多月看到聽到的是真真切切的當事人的傷心事,這對我們的心靈是一種衝擊,所以很多時候高興不起來。聽完心理講座之後心情異常放鬆、寬闊。我覺得做律師不管看到什麼聽到什麼,心裏都該充滿陽光的。

5、 接待諮詢

在這一個多月,隨律師接待諮詢人共16人,其中2件涉外的;2件繼承的;1件起草協議的;其他為離婚或離婚後財產糾紛。接待諮詢是實踐中接觸案件的第一步,也是接收案源的重要一步。其中的技能還是很多的,如何觀察當事人,如何引導當事人説出案件的重點,如何談判代理等等。雖然我只是跟隨律師看和聽,但親身經歷這些還是有不一樣的感受。

6、 開會討論

一個團隊是需要這種合作精神的,我覺得楊律師這個婚姻家庭團隊非常的好,其中定期開會討論案件這種方式就很好。在這期間共討論了四個有難度的案件,包括張某案、王某案、巨某案還有一個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案件。

二、實習總結:

理論的應用窘境在現實面前總是被展現得異常清晰和易於理解,也許站在法學理論學説的角度,我們無從去應然的總結法律實務和法學理論的間隔,但當我們在實務中以自我的真實水平去檢驗自我的想象水平時,我想,在此期間由理想與現實的阻隔與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歎定必不可少,但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這些,比這些更重要的,也許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應是理論經過實踐的檢驗並經審慎思考後所對我們未來前進方向的指引與規劃。下面是我在 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總結報告,對於實習感悟本身的敍述也許於我而言並不能代表我的真實水平,而關於制度和現實的理論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並將在以後的生活中指導我更為針對的學習和更為有效的鑽研的絕佳動力。

一如我在實習的第一天在日誌上寫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適用,那麼它將形同虛設”。而在我們特定的中國語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術性的障礙總是對律師的業務水準提出了空前的挑戰。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實施”,在當今的公民社會中,我國的私法卻又暗含着對公民社會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這也就在司法的實踐中造成了律師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結果既是對案件的不同認知,由認知的不一所對當事人權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礙,這種障礙有時在我們制定法律時就已顯現,而顯現的障礙並不能導致相關利益主體割捨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實踐去檢驗障礙就成為必然。

例如,在我們所代理的一起“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中,老太太和自己的養女簽訂了此協議,由養女負責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種事情,而在其死後由養女繼承自己的遺產,而老太太的親身女卻以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具有贍養權的人簽訂為由提起訴訟。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理論學説,遺贈撫養協議關係成立的相關主體應是本身沒有撫養權和贍養權的雙方,要是雙方本身具有撫養贍養關係就不必簽訂此協議。因為子女本身就對父母富有贍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且這種義務的履行並沒有相對應的“對價”予以對等。而在此案中,雙方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既是屬於私法的範疇,且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此種協議,到底是認可這種協議還是按照理論學説不予認可即成為本案的焦點。我們傾向於認可此種協議,考慮的原因是:老太太與本身享有贍養自己的養女簽訂此協議,一是並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種協議對於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無弊,三是此協議的內容與形式都沒違反法律的規定。假設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沒有一個人願意贍養,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細緻周到的關懷,以此種協議去約束子女無疑是眾多選擇中最佳的。子女在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時老太太可單方面接觸協議,此種對於子女的約定約束是比法律的強制規定要好的多。當然我並不很是贊同將此種協議在社會推廣,因為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些老人自己本身並沒有所謂的“財產”,或是自己的財產與子女的並沒有明確的分割,二是讓老人以財產的繼承要求子女贍養自己於情理上老人做不來。我們在向法官舉證説明時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闡述,並詳細説明了此種協議的在法治的精神下並沒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則應是此案的最好見證。最後法官的判決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們所應看到的。私法的原則體現並不是僅僅停留在書面上更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展現於現實社會。對於本案,本身並沒有太多涉及律師和法官認知上問題,我想在此闡述的是,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到底是基於什麼又在貫徹着什麼樣的原則性。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踐行了,理論學説的意見是不予認可,而不予認可的學説又與私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兩種利益主體的“解釋”都是在向本身於己有利的方面解釋,而我們到底以何種的理解和解釋原則才可避免法律適用的尷尬。作為律師,我想,首先的基本價值尺度應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理解和解釋,而不是僅僅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與當事人的意願相違背時還應堅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世人説,律師僅僅是為當事人説話的,在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時律師可以通過自身對法律的狹義理解違背法律卻還是站在法律的原則下行事。而在我所經歷的種種律師辦案實踐中,試圖以我在學校中學到的理論和設想論證這種假設時卻顯得那般力不從心。中國的法治進程並沒——也更不是很如——我們想象或是他們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師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權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國家的律師與人口數相比,我們的律師數量還遠遠低於法治國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並不傾向於僅僅是以數量和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比這些更為深切的原由是我們的司法需要和他們不可相提並論。還因我們的司法本土資源和他們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別。世人那樣去説律師的價值是以他們固有或是以他們所片面的瞭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實踐中親身接觸了律師的生存景況後卻是那般的思索萬千。

首先,在中國本土做律師,律師有時真的不是在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前去為當事人利益考慮,而考慮更多的卻是關係和人情,這是中國化法治進程中特有的現象。一個案件的雙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長,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個局的局長,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時候,這個案件即外化成了權利紛爭的舞台,因為雙方都會通過關係説話。這時展現彼此理由的事實即被權利所替代,而律師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時也在想,他們到底是在為了什麼而為當事人利益作保障。説按法律,這個案件本身就沒按法律辦,説按關係,這個案件裏面還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陰影的,因為法官在判決時總要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鋪墊。很有意思的是,即使這個案件完全是個十足的法律錯案,在法官的判決中一般人也會認為這是個在法律上看來公正的判決,因為法官會在寫判決時經過特殊化的處理試圖為自己的法律錯案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有些法律人看來也是正確的,因為法官是在適用現行的法律辦案。我們無力去説此種法律法規有問題。當然,這樣的案件總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説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説少了我們就慶幸了,我們理應慶幸的是這樣的案件在中國絕跡而不是僅僅説減少了。關於關係案或人情案對司法正義或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自不言自明,而考慮到中國特定的語境,法治的追求目標總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標相去甚遠,連同律師的角色定位也遭詬病,我們就不得不思考,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理應以何種姿態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並讓世人尊敬這個職業進而敬畏這個職業即成為一個值得探討和思索的話題。

其次,中國的律師隊伍普遍要比法官隊伍整體法律技能高。這樣高水準的律師在向低水準的法官闡釋法律時難免會出現彼此的理解差異,又因為法官的“權利文化”作怪,律師往往在這一“博弈”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它的門檻水準高,原先的法官人員聘用制度都是內部考核,而讓自己考自己並因此而得到晉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顯現的。而律師的行業准入度還是律師資格考試,而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難度和考核水平當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許多。我們也當然不能以偏蓋全的就説法官的水準低律師的水準高,而僅僅是説這個准入的尺度至少説明了他們的前期能力水準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資待遇由國家負擔,對於法官的社會保障要比律師好的多,某一職業的待遇和薪水好且還沒有對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麼此種職業人員業務水準的上升機率即會很少。律師是自謀生路,他們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們自己的業務水平,而且自己的業務水準總是和自己的生活水準相掛鈎,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業務水準不強他還一樣的可以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為他處在這個被行政所壟斷的體系中可以享受到壟斷多帶來的利益。當律師和法官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認知不一時,雖然律師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紛爭,但此種紛爭的結果有時在還沒有開始紛爭時就已註定。又因為律師和法官的之間一個是“權利文化”的替代者,一個僅僅是當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這兩替代者之間的利益紛爭往往在處於平衡時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這個外在因素的影響有時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這個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邊。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親身女)找到關係説服法院(在這個説服的體系中説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説服法官,除非這個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領導鬧矛盾不予照辦),那麼法官也可以將這個案件判決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享有贍養權的子女簽訂,所以此協議無效,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親身女的訴訟。從而在這個“權利文化”的對訣中,沒有權利身影的當事人天然的處於不利地位,既而承擔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再者,律師對於案件勝訴決定權的掌握並不是如他們當初向當事人承諾的那般堅定。有的律師總是在接到案件後向當事人承諾,此案一定贏,要是贏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師費。這樣的承諾於當事人看來是大有好處,而最後真正的結果噹噹事人不願看到時,律師與當事人關於承諾的糾紛就此生起。我認為,在當事人向律師闡述案件事實時,總是僥倖的假想或是因為對法律的不瞭解而認為,案件是他方有錯,自己一點錯也沒有。而且當事人也總是傾向於只説自己對的地方,不説自己錯的地方,這樣建立起的事實當然的在律師看來是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師僅僅是以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定性案件。那麼,案件到了法院審理時,由對方所闡釋的另一種事實與自己掌握的自己當事人的事實不一時,由於本身對案件的瞭解不充分,敗訴的機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當敗訴的結果已定局時原先的承諾在此即才成為導致律師與當事人糾紛生起的誘因。所以,我認為,在律師受理案件後哪怕自己深信當事人的陳述是正確的,也萬不可給當事人做打贏官司的承諾,由於案件單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時出現了以外情況,那麼這樣的承諾就變成糾紛的誘因並進可能導致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官司發生。

最後,也是對我學業上有觸動並進可能指引我未來學業方向上的思考。伴隨着中國加入wto後的經濟全球化競爭。跨國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歐盟對中國大陸提起的反傾銷,美國對中國紡織品設置的特別限制措施。這樣的糾紛我們國家的企業在應訴時大多是聘請當事國的律師,因為在中國的本土沒有這樣既懂西方法律訴訟又懂中國特定環境的律師。本身西方的律師費要遠遠高於我們,中國的企業也想聘請大陸的律師,可需求的尷尬是本身自己國家的法律職業教育並沒有為此種的職業方向培養專門的人才。中國現今的法學教育一方面是學習法律之人過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緊缺,而法學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國學生選擇專業的盲目性共同導致了現今法律教育的落後性和法律學生就業的瓶頸障礙。我想,應該做和必須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職業規劃培養法律人才,而不是僅僅按某一特定模式給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讓學生記得了什麼也許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應是讓他們以這樣的知識找準自己的職業方向並把職業方向的定位與社會的緊缺人才結合起來,我們社會需要的不是學習法學之人,而是學習法學後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學人才組成的律師隊伍才是未來中國法治進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託。

三、實習感受

在這段時間我學到的實踐知識在上面已經體現,我要説的是這個環境對我無形的薰陶。我覺得我是幸運的竟有機會來嶽成律所跟隨楊曉林律師學習,楊律師對我們認真、負責的態度讓我頗為感動,也讓我的同學們羨慕不已,他對我們毫無保留的教導讓我看到他的真誠。同時還要感謝張其元律師耐心、悉心和真誠的教導。還有羅敏律師直率的性格,每天笑嘻嘻的給大家帶來很多快樂。這裏對我影響最深的是大家的開朗,我以前不知道每天遇見這麼多不開心的人事,該怎樣讓自己開心起來,甚至曾經害怕聽刑法課上老師講的案例,因為她説的太活靈活現。現在接觸的多了才知道用自己的努力借用“法律武器”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我們是在做好事,其實沒有什麼不開心的,所以我有豁然開朗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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