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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實習日記(精選8篇)

司法所實習日記(精選8篇)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1

“,你把這些資料打印6份出來,今天所長説要帶你下鄉。”今天剛一進司法所就聽見楊小姐的交代。這不是我昨天整理資料中的一部分嗎?太好了,這回我可得用心看清究竟是什麼再説。原來昨天準備的是給調委會成員學習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學習資料(裏面包括了許多詳盡的案例分析)還有人民調解卷宗的歸檔工作的學習資料。我們今天下鄉就是把這些資料都送到全鎮的6個行政村去並組織學習。雖説第一次下鄉有些興奮,但全鎮6個行政村跑下來即使配備了摩托車還是很累。不過當看到調委會成員的那份熱情和迫切、渴望學習的精神,也就為自己的辛勞感到欣慰了。

司法所實習日記(精選8篇)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2

實習的第二天。經過昨天的實習基本瞭解了司法所的工作。在去司法所的路上不禁地想像:自己手持法律的光茫寶劍,維護世間的公平與正義,讓法律的陽光普照世間。望着擁護、敬慕自己的世人自是洋洋得意,呵呵。可可事實卻往往不盡人意。剛上班,所長就指着電腦桌上的大摞文件吩咐,我今天的工作就是整理一桌子的資料。一天的工作就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噠噠”的鍵盤敲擊聲中度過。或許是內容太多,在整理完資料後竟想不起有什麼內容了。只記得好像有許多案例。這麼好學習機會就這樣錯過了。看來在以後的實習工作中得處處留心才行。要加油哦!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3

沒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趙某(男)與李某(女)倆人未婚同居。一日龍某(男)與李某在李住所處私通被趙某當場抓獲。趙某逼龍某寫下“認罪書”,並提出私了還是公了。龍某表示願意麼了並寫下5000元的欠條,並將身上近1000元現金給了趙某。事後趙某害怕自己的行為構成敲詐罪,特到司法所進行諮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趙某提出私了視為有索要財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龍某寫下“認罪書”顯然使有威脅的方式。趙某的行為符合敲詐罪犯罪構成。但趙某事後已認識錯誤碼主動到司法所尋求幫助,且在這事件中龍某也有過錯在先。調解後:趙某退回已收取龍某的現金和欠條、“認罪書”。至於龍某的行為,由於趙某與李某不是夫妻關係,其同居關係在現行法律中並不受到保護。龍某和李某的行為屬道德作風問題,對此予以警告處分。

事情至此完結,但它折射出一個問題:在講究法治的今天,人們以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本無可非議。但如果一切只求不違法,對於社會公俗良德便肆意踐踏。使得我們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關係,在我們大力宣傳法制的同時是否應加強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們就更需要道德來維持我們的社會秩序了。

11月20日

我們都不在饒有興趣的談論昨天的案例,今天又遇到了財產糾紛。怎麼一下子出來這麼多糾紛呢?據楊小姐説,目前主動調解的情況出現得比較少,更多的調解是在問題擴大化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動出面進行調解的。所以矛盾排查工作是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定期工作。 糾紛事由:張女士夫婦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由於種種原因,這套由夫妻倆出資的房屋,產權人僅登記了未成年女兒一人的名字。現因張女士夫婦出現感情不合,雙方協議離婚。但就這套商品房的所有權發生爭議,丈夫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進行財產分割;張女士則認為只登記了女兒的名字,就是女兒一人的財產,不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我國新出台的《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才生效,不登記不生效,即登記才有物權,不登記沒有物權,而且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物權。這套房屋雖然由張女士夫婦出資購買,但他們自願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們未成年的女兒名下,所以他們的未成年女兒就是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權(物權)人,張女士夫婦不是權利人,也不是共有權利人。 還是那句話要確保自己的權利,就得按法律規定辦事。尤其是在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程序中更應認真考慮清楚方可行事。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4

主要工作是檢查在全鎮6個行政村中開展的“民主法治村”的創建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協助各行政村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創建“民主法治村”的工作,各村的法治情況有了很的大的改觀。村民各諧相處,尤其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健全和完善極大的減小了村民之間的糾紛與摩擦,增強了村民的法律意識。村規民約源息農村千百年來形成的道德觀,它對解決應付簡單的人際關係,特別是這種家族式的人際關係往往行之有效。要完善我們的法治工作,傳統道德在其中起到相當的作用。只有將法律與道德更好的結合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合諧。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5

行政村調委會來電話要求司法所協助調解一債務糾紛,於是和楊小姐一同前往。具體糾紛是:韓某兩年前借給陳某2019元,由於韓某一直外出打工未曾主張過自己的權利。最近韓某持借條(借條沒有註明還款期限)向陳某追討債款,卻遭陳某以債務已滿兩年已過訴訟時效不怕打官司為由拒不還債。 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也就是説本案中,韓某是第一次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訴訟時效從“最近”才開始計算,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有説明有關的法律規定後調解成功:欠債還錢。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6

今天的計生檢查工作進行提很順利。在下鄉過程中發現村民對計生工作檢查隊的態度很友好,對檢查工作也都很理解和配合。同時發現此次下鄉檢查計生工作的計生工作人員不只對強調對違反計生政策的村民進行處罰。更多的是進行計生政策的教育。加大計生政策的宣傳工作,尤其是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政策的宣傳。一改計生工作人員已往只知罰款動不動“上房揭瓦”粗暴行為。政府工作人員這一執法觀念的轉變,讓我們看到了我們的政府正逐步由只知強制手段的粗暴型政府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型政府邁進。這裏面飽含了司法工作者的許多辛勞,“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工作職能。從司法所往年的工作總結中我知道他們為此做了不少努力。基層司法工作任重而道遠!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7

今天是實習以來較為輕鬆的一天,沒有多大的工作量。倒是我今天實習的時候碰到的一個案例,讓人深思.昨天傍晚的時候,王某工作下班騎摩托車回家時,李某不足8歲的小兒子突然從出現在路中央,王某由於車速較快,將李某的小兒子撞倒在地,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因為粉碎性骨折需入院治療.王某也未逃避責任,表示願意承擔醫藥費,但他同時也認為事故的責任並不完全在他自己,李某也負有監護不當的責任,他不能放任自己的兒子在明知有危險的街道上亂跑.

我們歷來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總是將着眼點放在肇事這身上,尤其是機動車駕駛者,而對於行人的責任沒有作過多的考慮.雖然,基於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處於弱勢地位,法律理當予以保護,即使有時事故的責任完全在於行人方,駕駛司機往往也要承擔大量的醫療和賠償費用。但是,法律講究公平、正義同時法律體現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當我們在保護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的權利同時,是否應當強調其在交通行為上的義務。再者,.例如上面的事故中,李某在可遇見的危險情況下,放任自己的小還在車來車往的街道上奔跑,本身是否也應是一種責任的欠缺呢?因此,對於事故發生的糾紛問題,一味的指責車輛駕駛人是否明顯是有失公允呢?這都值得我們去探討。.

司法所實習日記 篇8

今天下訪的村子是聞名的果樹種植村。進入秋冬季節正是收穫的時節,村民的熱情我可是解了饞。同時秋冬季也是準備來年生產的時節,秋冬季節果樹的管理直接影響來年的結果。就為此也不時有矛盾產生,如甲乙兩人承包相鄰的兩片坡地種果。兩地共用同一水源甲處在高處,乙處於低處。由於秋冬季節水源不足,甲基便為自身利益截阻水流,斷絕低處乙的用水。但這些村民之間都能自行協調處理好。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種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在處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當我們遇到問題都能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考慮問題,用法律去解決問題,那麼生活中的很多矛盾都很容易化解,我們的社會將更安定、和諧。

標籤: 實習 司法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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