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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畢業實習報告

法學專業畢業實習報告

一、畢業實習目的與意義

法學專業畢業實習報告

畢業實習對我們的畢業設計非常的重大。為此,我們首先必須首先要明白:在實習中我們的目的意義和任務,也就能為畢業設計帶來真正而又完美的開幕。

法律系畢業的實習是我們學習過程中的最後一個部分,是綜合的實踐階段,在這個階段,是我們在實習單位通過指導老師的,獨立從事理論聯繫實際的工作嘗試階段,其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基本技能應對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是學生對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進行系統化、綜合化運用、總結和深化的過程。通過在工作單位的實踐,培養嚴肅認真、刻苦鑽研、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並且敢於創新,能正確地將獨創精神與科學態度相結合。讓我們能夠在現實氛圍中尋找自身差距,在彌補自身不足的同時強化進入社會前的適應能力,使畢業生信心十足地面對就業,順利完成人生的角色轉變,同時讓我們畢業生對所學專業業的現狀有一個較全面的瞭解,對畢業後的去向有一個清醒認識和明確定位,有效避免了就業中普遍存在的盲目性,大大地提高了畢業生的就業機率。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坐落於建設路和新華道交叉口附近,南臨唐山大飯店,正處於唐山市市中心位置。中級人民法院門朝南開,大門左側是一座四層樓,是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分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大門右側是一座五層樓,一層、二層、三層主要是機要室以及一些日常辦公機構,四層、五層為刑庭和行政庭。我實習的刑二庭就在五樓。五層樓的右側是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廳,它是人民法院面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訴案件以及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窗口。除了刑事審判庭、立案大廳以外,中級人民法院還設有執行庭等。刑二庭主要審理的是有關盜竊罪、****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財產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我在刑二庭實習的主要工作是幫助法官整理並裝訂卷宗,處理日常工作,將所學的知識與實踐相結合。

三、實習過程

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尊重法院工作人員,同時注意自己的語言、舉止、儀表,並認真撰寫實習日誌,及時總結實習經驗與體會。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主要的工作是裝訂卷宗。刑事案件的卷宗與民事案件一樣分為正卷與副卷。但與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對犯罪分子減刑假釋的案卷。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旁聽了案件的審理,從整體上與上學期所旁聽的民事案件的審理作了區別:民事案件的審理往往注重平等當事人的利益;刑事案件的審理注重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保護社會整體的利益。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瞭解並鞏固了與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相關的知識。通過與法官交流,我瞭解了更多的書本上沒有的專業技能,也明白了更多的實際工作情況。到實習結束,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的肯定和更好的評價,在認識上有了很大的收穫,同時也發現了自身的許多不足。

四、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我和幾個同學來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法院負責人統一安排,把我們分配在了刑二庭的各個辦公室。在刑二庭實習的一個多月,我學到了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將理論與實際更好的結合。

整理並裝訂案宗。現在雖不是年末,但是每天處理的案件增多,一項艱鉅的任務——歸卷,便擺在了整個刑庭工作人員的面前。我們的主要任務是給案卷排序、封皮,然後裝訂成冊。通過整理案宗,我瞭解了各種文書的分類及歸檔,對二審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簡單的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瞭解。這個工作雖然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但是它卻是非常重要的。案宗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與整個案件息息相關,翻閲卷宗便能夠更清楚地瞭解案情,對案件做出很好的定位。刑事案件的卷宗與民事案件一樣分為正卷與副卷。正卷從先到後需要排列的是:案件信息管理表,上訴移送函,一審判決書(裁定書),上訴狀,提押票,法庭筆錄,二審判決書(裁定書),委託宣判函,送達回證。副卷需要有:合議庭筆錄,審委會討論筆錄,判決書。如果有辯護人材料的還要把律師的所函,授權委託書,辯護材料這些排到正卷裏面,然後,把這些材料編頁,編目錄、備考表,裝訂起來。但與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對犯罪分子的減刑案卷。減刑案卷包括減刑建議書、審批表、檢察院評審表、支隊減刑建議書、原審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服刑獎勵情況、合議庭筆錄、減刑呈批表、審理報告、刑事裁定書、減刑通知書、送達證等。

案卷就是整個案件的真實寫照。通過整理並翻看案卷,我能夠從案件立案到審結、執行,去分析整個案件。

旁聽案件的審理。在實習期間,旁聽案件也能給我上很好的一課。我們刑二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檢察院抗訴引起的涉嫌間接故意殺人案。

案件的事實:被告王某駕駛一輛無牌照的重達25噸的大卡車,在拐彎時撞倒和自己順行的行人馬某,王某在沒有確認馬某是否死亡的情況下,主觀臆斷其死亡,故採取倒車的方式,最後導致馬某死亡。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就王某的倒車行為進行了辯論。檢察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辯護律師堅持王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通過旁聽這個案件,我又進一步對(間接)故意殺人罪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了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一種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並且這種心理狀態是以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為根據,如以本人的能力、經驗、當時的環境和其他客觀條件為判斷基礎,在客觀上通常會表現出一些積極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既沒有要依據某些條件避免結果發生的意圖,也沒有避免結果發生的行為,無論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所以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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