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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銀行會計實習報告

最新銀行會計實習報告

經過在銀行接近半年的實習,我從客觀上對自己在學校裏所學的知識有了感性的認識,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論與實際的關係。

最新銀行會計實習報告

我這次實習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是會計業務,其他一般瞭解的有儲蓄業務、信用卡業務、貸款業務。

會計業務

對公業務的會計部門的核算(主要指票據業務)主要分為三個步驟,記帳、複核與出納。這裏所講的票據業務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轉帳支票與現金支票兩種。對於辦理現金支票業務,首先是要審核,看出票人的印鑑是否與銀行預留印鑑相符,方式就是通過電腦驗印,或者是手工核對;再看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無塗改,支票是否已經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書,則背書人簽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寫金額到元為整,到分則不能在記整。對於現金支票,會計記帳員審核無誤後記帳,然後傳遞給會計複核員,會計複核員確認為無誤後,就傳遞給出納,由出納人員加蓋現金付訖章,收款人就可出納處領取現金(出納與收款人口頭對帳後)。轉帳支票的審核內容同現金支票相同,在處理上是由會計記帳員審核記帳,會計複核員複核。這裏需要説明的是一個入帳時間的問題。現金支票以及付款行為本行的轉帳支票(如與儲蓄所的內部往來,收付雙方都是本行開户單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帳的。而對於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開户的情況下,如一些委託收款等的轉帳支票,經過票據交換後才能入帳,由於縣級支行未在當地人民銀行開户,在會計賬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統內款項”科目,而與央行直接接觸的省級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而我們在學校裏學習中比較瞭解的是後者。還有一些科目如“內部往來”,指會計部與儲蓄部的資金劃撥,如代企業發工資;“存放系統內款項”,指有隸屬關係的下級行存放於上級行的清算備付金、調撥資金、存款準備金等。而我們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則是與中央銀行直接往來的省級分行所使用的會計科目。一些數額比較大的款項的支取(一般是大於或等於5萬元)要登記大額款項登記表,並且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後,方可支取。

“一天之際在於晨”,會計部門也是如此。負責記帳的會計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對昨天的帳務進行核對,如打印工前準備,科目日結單,日總帳表,對昨日發生的所有業務的記帳憑證進行平衡檢查等,一一對應。然後才開始一天的日常業務,主要有支票,電匯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據交換提入,根據交換軋差單編制特種轉帳借、貸方憑證等,檢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將其他工作人員上門收款提入的支票進行審核,加蓋“收妥抵用”章,交予複核員錄入計算機交換系統。在本日業務結束後,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軋差”,檢查今日的帳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後,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專門的工作人員裝訂起來,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後裝訂憑證交予上級行進行稽核。這樣一天的會計工作也就告一段落了。

儲蓄業務

儲蓄部門目前實行的是櫃員負責制,就是每個櫃員都可以辦理所有的儲蓄業務,即開户,存取現金,辦理儲蓄卡等,憑證不在想對公業務部門那樣在會計之間傳遞,而是每個櫃員單獨進行帳務處理,記帳。但是每個櫃員所制的單據都要交予相關行內負責人先審核,然後再傳遞到上級行“事後稽核”。

信用卡業務

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費信貸(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與借計卡。信用卡又按持卡人是否向髮卡銀行交納準備金分為貸計卡與準貸計卡。貸計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户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户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後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以複利計。而準貸計卡則是交納一定的準備金,然後銀行再授予其一定的消費額度的一種信用卡。借計卡是沒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進行轉帳結算,存取,消費的一種卡。如建行的儲蓄龍卡。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信貸業務

由於目前的實際情況,中小企業融資難,儘管央行一再出台有關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方案,但是,在各個銀行內部都有嚴格的控制。建行也是如此。所以,銀行目前也投入了個人貸款領域。需要注意的是,銀行的個人貸款業務並不是直接將款貸給個人,而是與商家簽訂一定的協議,其實是將款貸給商家,然後商家把商品賣給個人,個人再還款給銀行。銀行在與商家簽訂協議時,審查商家的證件是否齊全。而個人要向銀行提供有關的收入證明,身份證明等。一般都是以購買的標的物作為抵押,最常見的就是動產抵押(如汽車貸款)和不動產抵押(如住房貸款)。信貸部門實行的是審貸分離制,就是進行貸款客户開發與具體發放貸款,審核貸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員是各司其職的。

目前,世界上實行儲蓄實名制的國家和地區很多。例如在香港分兩種情況:一種叫單名制,也就是儲蓄者本人帶有效證件去儲蓄;另一種叫聯名制,即儲蓄者可委託他人為自己代辦存款業務,但需要有一份授權委託書,寫明受權人的權限範圍等,並要有雙方證件證明。這樣,如果本人不方便也可請他人代勞。

在美國,每個有經濟活動的人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人們申請工作、支取工資、租房、賦税等,都要出示和登記這個號碼。每個人都有一個帳户,户主的每一筆收入、納税、借貸、還款等情況都記錄在案,包括業餘兼職的報酬。國家設置專門的機構用電腦統一聯網,每個人的信用記錄無論好壞都可以在銀行查到。

二、 儲蓄實名制在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儲户觀念難轉變

從傳統道德觀念講,實名制意味着中國傳統的私人財產以家庭佔有為主的方式,逐步轉變為個人佔有的方式。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在京、津、滬、穗、漢等大城市的專項調查表明,有33%的被調查者認為施行實名制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其主要理由有三個方面:一是擔心今後到銀行存錢和取錢時要出示證件,手續麻煩;二是擔心今後為子女存錢會出現一些問題;三是經常給家人、朋友代存或取錢的人擔心會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從法律上講,實行儲蓄實名制,儲户所申明的是“這些錢的所有者是誰”,而非“以誰的名義把錢存在銀行”。但早在國家正式施行個人儲蓄實名制之前,有關專家就曾指出,在實名制下你在銀行以誰的名義存錢,法律就認定誰是這筆存款的合法所有者。

(二)公私存款難分辨

實行儲蓄實名制以前,中國實行的是記名儲蓄制度,其記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或代號、代碼等。這就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隱蔽所”,同時,記名儲蓄制度也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截留國家收入、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大開方便之門,大量的 “遊資”及利息,被一些人私分侵佔,造成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此外,一些高收入者採取 “化整為零”、“移花接木”等手段逃避國家税收的徵收。因此,記名儲蓄制帶來的“公款私存”等現象,一直是困擾金融監管的一大頑疾。但自1999年11月1日國家對個人存款開徵利息税後,在公款私存現象大為減少的同時,卻出現了與此背道而馳的私款公存現象。

從理論上講,實行儲蓄實名制,將有助於消除“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不法現象,防止腐敗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對於高收入者的逃税行為也能進行有效的監督。然而,問題在於實行儲蓄實名制後,此類現象不僅沒有減少,相反卻有日益增多的趨勢,尤其是“私款公存”現象更是十分猖獗。據沿海某市金融網點反饋的情況表明,一些擁有相當多金融資產的存款大户,將大額存款劃轉到自己公司的賬户上;一些不具備這些條件的儲户則採取借單位、或者親友開辦的公司賬户存個人的錢。金融界人士分析後以為,之所以出現上述現象,一方面是儲户為了税利和套利,另一方面是避免一些所謂不必要的“麻煩”,“安全係數”較大。

其實,公款私存也好,私款公存也罷,究其根源還在於是通過這些不正當手段套取利息,規避税收以及法律的監管。不容忽視的是,此類現象的存在,嚴重背離了國家開徵利息税和施行儲蓄實名制的初衷,導致國家税收和銀行利息的流失,也使實行個人儲蓄實名制在遏制腐敗方面的作用大大削弱了。

(三)有效證件難辨別

按照個人儲蓄實名制的要求,凡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或在原賬户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提供的實名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軍人身份證;台港澳同胞為往來內地通行證;外國人為護照等。而學生證、駕駛證等證件暫未列入“有效證件”。這就造成一些特殊的對象難以“實名”。譬如,在國內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當數量的未達到領取身份證年齡的學生,他們手中的生活費、零用錢就因此難以存入銀行,因為他們的户口簿尚留在原籍,手中學生證之類的證件又算不上有效證件。此外,目前假文憑、假身份證等各種假冒證件不僅品種繁多,門類齊全,而且其製假技術簡直到以假亂真的地步。而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儲蓄網點一線的人員普遍沒有接受過證件真假的鑑定培訓,對儲户提供的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户口簿、護照等各類有效證件,是難以通過肉眼來辨別真偽的。

儲蓄實名制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用真實姓名存取款;二是,全國範圍內銀行電腦聯網,可以彙總個人的所有存款。然而,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能夠實行的僅僅是第一層意義上的實名制,即存款採用實名。從現行的各家銀行的電腦網絡來看,大多屬於自家銀行系統的內部網絡。這種網絡是局部的、區域的,而非公用性的網絡。由此,造成了銀行與銀行之間,銀行與户籍管理機關之間,銀行與税收徵收機構之間互不聯網,各自為政。這一結構性缺陷使得銀行無法通過網絡資源,按照實名制的要求對儲户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其在銀行存款的其他個人情況資料進行核實。

三、 儲蓄實名制利弊分析

(一)應當重視的幾個問題

首先,儲蓄實名制的實施,將增加銀行的支付壓力,可能引發銀行系統的支付危機。儲蓄匿名制對居民儲蓄存款的保密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在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保密性又確保了儲蓄存款的安全性,保障了儲户的合法權益。在目前銀行資產結構不甚合理的情況下實施儲蓄實名制,有可能會造成居民對儲蓄存款的安全感下降,即使減少的只是那些灰色收入存款,由於這部分存款所佔比重較大,也會增加銀行的提現壓力。因而,儲蓄實名制的施行亟待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嚴厲打擊偽造證件的犯罪行為。否則,假證件一旦大行其道,實名制必然就會流於形式。同時,還應在流通領域大力推行票據化,譬如在個人購房、買車等大額支出時,規定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必須要以支票或電子貨幣支付,不然的話,大量來路不明的款項仍將會在陽光照不到的角落藏匿或流通。

其次,如果光是儲蓄實行實名制,而股市、債市不實行實名制,那麼,資金的一大部分也許會流向股市和債市,特別是股市。儲蓄實名制的實施,可能引發人民幣的匯率風險和資本外逃。考慮到實施儲蓄實名制擠壓的主要是那些灰色收入所構成的儲蓄存款,這部分存款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持有者相對集中,這使得他們完全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動能”,在經常項目下進行逃匯,引發資本外逃,從而導致外匯流失,進一步加大對人民幣的壓力。這樣,股市債市也有必要推行保證金存款實名制,使個人資產這碗“水”徹底變清。

第三,儲蓄實名制的一個作用是規範税制,並使得分配公平。有人曾算過,韓國如果真正實行繼承和贈與税法,則財富最多隻能傳二代或三代。如果我們也希望通過儲蓄實名制,來擴大個人所得税的徵收,以及保證未來遺產税的徵收,那麼,推進累進税率就勢在必行。這樣,儲蓄實名制才能堵塞税收漏洞,實現更公平地收税。

第四,儲蓄實名制的實施,將現行的儲蓄匿名制轉為儲蓄實名制牽涉到幾乎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由於人們對具體政策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各級政府部門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也難免會有偏差或扭曲變形,甚至社會上可能出現流言或謠言,因此這些都可能在儲户中造成普遍的恐慌和緊張心理,從而會加劇前述的銀行支付風險和人民幣匯率風險。

(二)實名制利好證券市場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來講,儘管存款實名制與其在表面上關係並不密切,但實際上還是有着內在聯繫的。這首先表現在,股票買賣從一開始就是以實名制形式來進行的,而存款長期未搞實名制,這兩者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失衡,一部分有隱瞞實名主觀要求的資金,會繼續選擇存款而回避股市,客觀上影響了資金的合理流動。而現在兩方面都實行實名制,資金流動的一個人為阻礙也就不復存了。其次,現在很多地方都在搞銀證聯網以及存單的抵押貸款等,由於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對投資者的具名要求不一,很難建立全方位的協同關係,有些手續即便能辦,難度也比較大,而在實名制的條件下,這些事情相應也就容易得多。第三,存款實名制在本質上是倡導公民在法律上明確資金的歸屬,從而在理念上更強調一種重視個人金融的觀點,而這又是和證券市場的內在要求相吻合的。現鈔本身不具名,但在個人金融高度發達的市場上,它的生存空間被壓縮了,要被電子貨幣等取代,這種發展趨勢在廣義上就是體現了個人金融的觀點。證券市場是個人金融的一個重要用武之地,當人們在理念上一步步向個人金融靠攏時,必然會產生對證券市場的全新認識。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由於存款實名制,推動、並且促進了個人金融的成熟,並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間接地產生了拉動效果。

(二)實名制催生個人信用制度

實名制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個人信用制度。如果沒有實名制也就沒有基本的個人信用。我國目前的信用制度還很不完善,因為銀行根本不知道你的個人信用情況,也就無從給你個人貸款。所以我們現在沒有個人支票,個人消費信貸也不普及。這和現在的市場化要求相悖。而在美國,一個人畢生只有一個賬户,如果違反遊戲規則,這個記錄將隨其一生。每個銀行在給客户開户的合約中都有這樣一段文字提醒客户:“如果客户不遵守信用的話,這些資料將被記錄,並且被保存起來。這些信用不良的記錄將對客户不利。”當然,也會有人用現金交易以避免監管或偷逃税款,但這種事情一經發現處罰會特別嚴厲,不良記錄不僅會降低逃税人的信用等級,甚至會影響其退休保障。

目前,信用消費、信用資源的開掘是當務之急。因為個人與銀行之間就是信貸關係,不可能以人品誠不誠實來判斷個人的信用,在銀行眼中,儲户只有資產信用。如果能進一步開掘信用資源,我們的生活會發生很大的改變。比如租車外出,現在的手續十分複雜,而實名制實施後,通過一個賬號管理,用信用卡就可以做抵押,銀行不用擔心,租賃公司也不用擔心,但這種便利的前提條件就是信用資源。實名制帶給老百姓的另一大好處可能就是以後個人貸款將更加方便,現在個人消費信貸遇到的最重要障礙之一就是缺乏個人信用資料。銀行所能獲取的信用依據只能是和原有體制密切相連的“單位證明”或“單位擔保”。這種狀況很難真正使消費信貸普遍推廣,而有了個人信用做擔保,銀行就不是考慮貸不貸的問題,而是貸多少、貸多久的問題。

因此,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將是利己利他以及促進整個社會的財富積累的有效途徑。在信用制度健全的社會體系下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公平和效率的法律追求就不會舉步唯堅了。

(三)實名制施行後銀行保密法提上議事日程

儲蓄實名制實施以後。記者在跟蹤採訪中發現,不少儲户都在擔心:會不會實行實名制後,政府就可以用反腐敗等名義任意查看自己的銀行資料,特別是一些基層的幹部,以收提留款的名義,查農民的存款,並直接把錢划走?

中國金融學院副教授賀力平指出,儘管我國銀行內部的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得較好,但是面向社會的保密法規還不夠細化。比如: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時,法院或檢察院可以對其存款賬户情況進行調查;發生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或者經濟談判的雙方,按照商業原則,都有權瞭解對方的銀行往來賬目情況。但是儲户信息可披露到什麼程度,經過什麼級別的授權,我國法律都沒有規定。儲蓄實名制實施以後,這些法律的“空隙”都將尖鋭地暴露出來。

大多數國家都有關於銀行保密的法律。美國在1970年通過了美國銀行保密法,承認了銀行為儲户保密的原則,明確了中央政府為防止金融犯罪,在特定情況下聯邦機構可以接近儲户資料,當時規定一次存款超過1萬美元,銀行必須向聯邦調查機構報告,存款人還要填表,説明這錢是從哪裏來的。聯邦政府還專門成立了ctr,即貨幣交易報告辦公室,專門分析不正常的存款流動。

1978年美國又通過了《金融隱私權法》,因為1970年通過的那個法律給聯邦政府太大的權力。新的法律規定聯邦調查機構可以得到信息,但是絕對不能把信息傳給另外的政府機構,即使是税務機構也不行,把聯邦機構調查儲户的權力嚴格限制在對付金融犯罪,而不是對付偷税漏税、貪污腐敗。

英國的銀行有權拒絕任何部門的查詢,但是法院的判決除外。英國有報告制度,叫可疑情況彙報制度。當銀行職員覺得一筆交易可疑時,可以向政府的某一個機關報告,決定權在銀行。

我國已有規定,賦予税務機關檢查銀行賬户的權力,但這個條例給税務機關太大的權力,因為一個縣級的税務官員,就可以查賬。這樣,太多的税務機關都有這個權力了,很容易泄露儲户的資料。

銀行保密法首先要規定銀行保密的內容,客户的哪些相關信息是保密的,然後規定銀行不保密的原則,以及限制性的條款,比如披露到什麼程度,以什麼方式披露,第三是銀行職員及相關人員違背了銀行保密法後的處罰。

就目前的儲蓄實名制施行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都不免涉及到這些問題,銀行保密法的制定就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小結

通過這次的實習,我對自己的專業有了更為詳盡而深刻的瞭解,也是對這幾年大學裏所學知識的鞏固與運用。從這次實習中,我體會到了實際的工作與書本上的知識是有一定距離的,並且需要進一步的再學習。雖然這次實習的業務多集中於比較簡單的前台會計業務,但是,這幫助我更深層次地理解銀行會計的流程,核算程序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使我在銀行的基礎業務方面,不在侷限於書本,而是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瞭解。尤其是會計分工,對於商業銀行防範會計風險有着重要的意義,其起到了會計之間相互制約,互相監督的作用,也有利於減少錯誤的發生,避免錯帳。俗話説,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些最基本的業務往往是不能在書本上徹底理解的,所以基礎的實務尤其顯得重要,特別是目前的就業形勢下所反映的高級技工的工作機會要遠遠大於大學本科生,就是因為他們的動手能力要比本科生強。從這次實習中,我體會到,如果將我們在大學裏所學的知識與更多的實踐結合在一起,用實踐來檢驗真理,使一個本科生具備較強的處理基本實務的能力與比較系

統的專業知識,這才是我們學習與實習的真正目的。

首先,我覺得在學校和單位的很大一個不同就是進入社會以後必須要有很強的責任心.在工作崗位上,我們必須要有強烈的責任感,要對自己的崗位負責,要對自己辦理的業務負責.如果沒有完成當天應該完成的工作,那職員必須得加班;如果是不小心弄錯了錢款,而又無法追回的話,那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賠償.。

其次,我覺得工作後每個人都必須要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和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素養,正所謂做一行就要懂一行的行規.在這一點上我從實習單位同事那裏深有體會.比如,有的業務辦理需要身份證件,雖然客户可能是自己認識的人,他們也會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而當對方有所微詞時,他們也總是耐心的解釋為什麼必須得這麼做.現在銀行已經類似於服務行業,所以職員的工作態度問題尤為重要,這點我有親身感受.在我實習快要結束時,基本業務流程我也算是掌握的差不多了,所以偶爾在空閒時指導老師讓我上崗操作.沒想到,看似簡單的業務處理,當真正上崗時卻有這麼多的細節需要注意,比如:對待客户的態度,首先是要用敬語,如您好,請簽字,請慢走;其

次與客户傳遞資料時必須起立並且雙手接送,最後對於客户的一些問題和諮詢必須要耐心的解答.這使我認識到在真正的工作當中要求的是我們嚴謹和細緻的工作態度,這樣才能在自己的崗位上有所發展.

最後,我覺得到了實際工作中以後,學歷並不顯得最重要,主要看的是個人的業務能力和交際能力.任何工作,做得時間久了是誰都會做的,在實際工作中動手能力更重要。

解讀儲蓄實名制

一、 什麼是“儲蓄實名制”

XX年4月1日起由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儲蓄實名制。

個人存款賬户是指公民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户,包括活期存款賬户、定期存款賬户、定活兩便存款賬户、通知存款賬户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户。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儲蓄實名制是保護個人資產和完善社會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方面人們個人財富的累積程度不斷提高,另一方面,社會成員之間的財產關係也日益複雜化,僅僅靠道德或血緣關係等來規範私人財產關係已經遠遠不夠。涉及婚姻、贍養、繼承、贈與以及個人財富的支配權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實踐已經迫切要求財產歸屬要具體到個人。在法律意義上,儲蓄實名制確實使個人資產透明化,對於個人理財以及國家杜絕金融領域的灰色交易及確保個人所得税的有效交納等都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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