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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識 >> 宣傳、貫徹〈婚姻登記辦法〉涉及計劃生育有關問題的解答

婚姻法常識 >> 宣傳、貫徹〈婚姻登記辦法〉涉及計劃生育有關問題的解答

宣傳、貫徹〈婚姻登記辦法〉涉及計劃生育有關問題的解答wad();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通知   1986年6月26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計劃單列市計生委、民政廳(局):  《婚姻登記辦法》公佈以來,基層民政助理和計劃生育幹部在實際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問題,經我們研究,擬定了《宣傳、貫徹<婚姻登記辦法>涉及計劃生育有關問題的解答》,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宣傳、貫徹《婚姻登記辦法》涉及計劃生育有關問題的解答  一、計劃生育部門對貫徹《婚姻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何要求?  答:《辦法》公佈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已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就如何貫徹執行問題發了通知。通知要求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採取積極態度,堅決貫徹執行,並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婚姻法》和《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提倡晚婚是不是同《婚姻法》和《辦法》相矛盾?  答:“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辦法》是貫徹執行《婚姻法》的程序法。提倡晚婚、實行計劃生育同貫徹《婚姻法》、《辦法》不但沒有矛盾,而且是《婚姻法》明確要求的。今後,仍要繼續大力宣傳、提倡和鼓勵晚婚,實行計劃生育。同時,必須明確,晚婚年齡不是法定婚齡,它不能代替法定婚齡。對於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應該動員他們積極響應黨和國家關於晚婚的號召,提倡並鼓勵他們到了晚婚年齡後再結婚。  三、有些地方硬性規定晚婚年齡,不達到晚婚年齡就不給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這樣做對嗎?  答: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是我國的人口政策。提倡和鼓勵晚婚是控制人口的一個辦法。做好這項工作主要是通過宣傳和思想工作相結合的辦法,提倡、鼓勵和支持青年適當晚婚。對於已達到法定婚齡,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在進行晚婚動員後,男女雙方仍堅持結婚的,應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四、對過去提倡晚婚工作中制定的一些不符合《婚姻法》和《辦法》的規定,應如何辦?  答:提倡晚婚晚育,主要是通過宣傳晚婚的好處,引導羣眾自覺實行。過去在晚婚問題上曾做過的一些不符合《婚姻法》和《辦法》的規定,應進行修改。  五、取消硬性規定的晚婚年齡後,如何繼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答:一方面要切實做好幹部的思想工作,教育幹部學法、執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幫助幹部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另一方面,絲毫不能放鬆對羣眾的晚婚晚育宣傳工作,要繼續提倡和鼓勵羣眾適當晚婚;同時對已婚夫婦要熱情指導避孕,適當晚育,避免出現撒手不管的現象。  六、對早婚問題應如何辦?  答: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曾聯合下達過關於嚴禁早婚的通知。早婚、不登記就結婚屬於違法婚姻。早婚,不登記就結婚也必然造成計劃外生育。目前,這個問題在一些地方又有抬頭,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現在,要重申這個通知的精神,嚴格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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