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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離婚後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婚前買的房,離婚之後如何處置,這往往會成為離異夫妻財產爭議的焦點所在。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離婚後如何處置婚前房產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後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離婚後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1)工商註冊登記的股份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夫妻共同設立或以一方名義與他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於某種需要夫妻將應該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註冊登記,這個登記是否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問題?有人認為,應視為夫妻對公司股份的約定,在處理分割時應安該約定分配,這樣不必變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規定。但是,這種觀點與婚姻法規定的財產製度和本條規定的約定製精神不符,因為其一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但卻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與以夫或妻名義購買的房屋,所得的工資、存款等的性質一樣,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其二,對於夫妻共同設立的股份公司登記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於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滿足此項規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東,夫妻以不同股東、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記,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約定各自實際應得的份額;第三、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夫妻名下注冊的股份,即使是一個約定,也是不明確的約定,例如股本來源是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股份利潤的分配歸誰?離婚時股份的歸屬,股份負債時的分擔等都是不明確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均來自共同財產,且經營均系由一方或雙方在婚後付出勞動維持,以註冊份額視為股份歸屬約定顯然不公平;第五、現實中多數公司股份是登記在男方名下,如註冊在誰名下即視為約定歸誰,顯然侵害了作為弱者的婦女的權益,這種所謂的“約定”顯然違背了女方的真實意願,按約定處理必然會激化矛盾,不利於糾紛解決。因此,工商股權股份登記,只能認定為成立公司時夫妻對以誰的名義登記的約定,這種登記約定不具有本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本質特徵,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為離婚而籤的各種財產分配協議,能否視為約定? 這種現象在審判實踐中很常見,對此協議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協議離婚過程中以各種書面形式簽訂的協議,如果能舉證證明是以協議離婚作為成立條件的,則應認定為附條件約定,當協議離婚這個附條件未成就時,約定不生效,一旦協議離婚條件成就則應認定約定有效,反之,如果約定未附任何條件,只明確某項財產歸誰所有,則應認定為不附任何條件的有效約定。對於雙方通過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後,一方又反悔,提起財產訴訟的,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約定是在欺詐、脅迫、規避法規等違法情形下籤訂,否則應認定為有效約定,不應支持試圖用財產騙取離婚,之後再推翻約定拿回財產的做法。

(3)對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不明”的理解,這個問題在現實中比較複雜。根據該條文的立法精神,約定不明應包括約定的具體財產項目不明,具體財產指向不明,約定部分財產歸個人或歸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財產及其財產權益歸屬不明等等,都可以導致處理約定時視為約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結婚時約定房屋屬一方所有,卻不寫明房屋坐落房權證號,如果約定為所有人一方不能證明該約定內容沒有歧義,則應該認定為未約定具體財產指向,認定為約定不明。即夫妻財產約定無論是財產權益歸屬不明,還是財產具體指向不明,都應該認定為約定不明。

(4)約定的夫妻一方債務,第三人對夫妻約定不知情,而約定對外沒有效力時,夫妻離婚,第三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問題,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問題,即離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張離婚案應允許第三人蔘加訴訟,有人則認為,離婚是夫妻雙方的私事、涉及有許多隱私,允許第三人界入,並不利於糾紛解決。本文主張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債權應另案訴訟為妥,當債權人得知離婚訴訟,可另行起訴。因為該債務的承擔,可能是離婚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擔,最好是中止離婚案審理,待債務案件審結後再審理,如債務案判定由夫妻共同還債,或者非債務人一方償還,則受損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行使請求賠償權,法院可合併處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夫妻離婚生效後才得知,則可以已離婚的雙方為共同被告繼續追償。

在夫妻財產製度中,法定財產製度,夫妻特有財產製度,夫妻約定財產製 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財產製度,他們相輔相存,又互為補充。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財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有合法約定的就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處理,在法定財產中,首先又應該確認夫妻特有財產,再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內容十分豐富,需要探討的問題也很多,例如夫妻財產製度內容的問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製度與公司法、合同法、繼承法等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問題等等,對民事審判和社會實踐生活,都是相當重要的問題。時代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勢必給夫妻財產製度也帶來許多新課題,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斷探索、總結、提高,為建立我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製度做出應有的貢獻。

男方婚前買的房產離婚後歸誰所有?

父母在兒子結婚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當時寫的是父母的名字,在兒子婚後兩年多後轉到了其的名下,但當時沒有進行公證。現在兒子與其妻子感情不和,準備離婚,這房子應該歸誰所有? 據的律師介紹,在沒有公證的前提下,如果房產證上面的“共有人”一欄裏沒有填寫任何內容,這套房子就是兒子結婚後贈與他們夫妻的,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果“共有人”一欄裏填的是“無”,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該父母的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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