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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計劃(精選7篇)

立法工作計劃(精選7篇)

立法工作計劃 篇1

為深入學習《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精神,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宜都市紀委《印發<關於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紀文[20xx]15號),現制定本局《暫行規定》執法情況立法調研階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調研目的

通過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瞭解實施成效,總結分析《暫行規定》實施的經驗和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鑑;分析《暫行規定》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問題,總結糧食部門建章立制工作經驗,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進一步落實,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調研內容

(一)《暫行規定》實施的效果。

1、《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特別是適用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2、各科室、機關工作人員對《暫行規定》的瞭解程度和對《暫行規定》實施情況的評價。

3、依據《暫行規定》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追究紀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暫行規定》的立法技術情況

1、《暫行規定》中對損害經濟發展行為的情形設定是否全面、科學、明確,紀律責任追究方式設定是否合理,隨着實踐發展有哪些內容需要修訂。

2、《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有無矛盾的內容,有無不銜接的地方。

3、《暫行規定》體例和框架、條文和字句是否科學、規範。

(三)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立法調研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啟動(20xx年7月下旬)。

1、局機關組織學習貫徹省、市相關會議精神,制定下發本局具體工作方案。

(二)工作實施(20xx年8月)

1、深入學習宣傳。組織黨員幹部深入學習《暫行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紮實開展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2、總結實施效果。認真總結《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3、廣泛徵求意見。召開機關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認真瞭解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徵求對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4、開展調查研究。對《暫行規定》的實效性、可操作性、適應性和技術性進行分析,提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糾正和查處力度的辦法和措施。

(三)工作總結(20xx年9月上旬)

1、撰寫《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報告,於20xx年9月7日前報紀委調研室。

2、結合立法調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安監局成立以局長劉青為組長、局班子成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紀檢組,鄒莉兼任辦公室主任,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二)抓好統籌結合。把開展《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別是貫穿於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各項工作中,與“三抓一促”活動相結合,與治庸問責相結合,切實做到統籌推進,確保工作實效。

立法工作計劃 篇2

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實效為目標,重點圍繞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為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時圍繞人民羣眾最需解決的問題,持續關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審議法規草案3項

第三十七次常委會會議(5月)

北京市旅遊條例(表決)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表決)

第三十八次常委會會議(7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

第三十九次常委會會議(9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二次審議)

第四十次常委會會議(11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三次審議)

第四十一次常委會會議(12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表決)

二、法規草案起草項目3項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3、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

三、立項論證項目3項

1、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

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四、其他工作2項

1、做好下屆五年立法規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

2、總結本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計劃 篇3

地方統計立法調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統計工作的重點之一。根據全省地方統計立法工作部署,從4月份開始各地進入立法調研階段,圍繞立法調研工作開展活動,至6月份上報調研報告。為了增強立法調研的交互性和針對性,確保取得高質量的調研成果,圓滿完成調研任務,特制定我市課題調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1、《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基本框架

《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89年由省人大會頒佈實施以來,除1997年省人大會針對與《行政處罰法》牴觸的個別條款進行過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較大修改。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會已分別於1996年和20xx年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做了修改。《條例》有些條款已經與上位法相牴觸,多數條款已顯陳舊,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經慎重研究後,省統計局確立了立法思路——徹底改造《條例》的框架體系,即廢舊立新,參照新《統計法》的框架結構,分章節地描述法律規範的內容。

《條例》擬由九章組成,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統計調查管理;第三章統計資料公佈與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設;第五章機構和人員;第六章調查對象權利與義務;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2、《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廢立研究

結合我市統計工作實際,調查研究現有的《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予以保留,還是予以廢止?

二、調研課題

1、《條例》指定課題:對統計調查對象等的法律責任如何進一步細化和規範?對安排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有關部門未按規定提供行政登記資料以及違規發佈統計資料、統計部門接受調查對象紙介質報表後、代為登陸網絡和錄入等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2、《條例》自選課題:如何完善統計數據公開發布機制,保障社會公眾對統計數據的知情權,增強統計數據的透明度,提高統計公信力?

3、《辦法》如予以廢止,其中的相關內容特別是行政處罰部分,如何與《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相銜接?

4、如《辦法》予以保留,則:

(1)《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未按規定實施網上直報及社會調查機構違法調查、違法公佈統計資料等行為的概念、情節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 “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對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進行細化、量化,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罰款)標準。

(3)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等統計違法行為對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較大,處罰力度是否應該加大。

三、課題分解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是予以保留,還是予以廢止,以及保留或者廢止後的相關問題(調研課題中3、4兩題)為各地必須調研內容。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課題分解如下:

1、金壇市:對統計調查對象安排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2、溧陽市:對有關部門未按規定提供行政登記資料以及違規發佈統計資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3、武進區:如何完善統計數據公開發布機制,保障社會公眾對統計數據的知情權,增強統計數據的透明度,提高統計公信力?

4、新北區:統計部門接受調查對象紙介質報表後、代為登陸網絡和錄入等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5、天寧區:統計部門接受調查對象紙介質報表後、代為登陸網絡和錄入等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6、鐘樓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7、慼墅堰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地方統計立法調研將作為今年全市統計法制工作的重點內容,列入對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展所長,各司其責。市局已經成立了由局長陳榮平任組長,分管局長吳志剛、總統計師楊敏等為副組長的省地方統計立法常州市調研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的立法調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選精幹力量,成立由局領導為組長的立法調研組,擬定調研方案,並於3月31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2、深入調研。各地要抓好落實,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好調研活動。要動員局內各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鎮(街道)統計機構積極參與立法調研活動,使得統計立法與統計工作實際緊密結合;要動員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專業力量,借力發力搞好調研;要採取深入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召開座談會,邀請法學專家召開研討會,走訪相關單位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做到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確保取得實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要認真梳理調研成果,形成有價值、有分量的調研報告。主要突出“新、高、實”。新是指調研報告要是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規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內容,要符合創新要求,人無我有;高是指調研報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論支撐;實是指調研報告要切合統計工作實際,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調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時被採用,或雖未採用但被吸納了精華,將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獎勵。各地調研報告分《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部分和《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部分於6月10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立法工作計劃 篇4

一、20xx年完成的立法項目(4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4項)

1、《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信託公司條例》(制定)(法規部、信託部)

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

4、《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制定)(法規部)

(二)規章(11項)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2、《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法規部)

4、《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5、《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法規部)

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

7、《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農村金融部、法規部)

8、《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9、《慈善信託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10、《信託公司行政許可辦理事項實施辦法》(修訂)(信託部、法規部)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非銀部、法規部)

(三)規範性文件(31項)

1、《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制定)(審慎局)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5、《商業銀行銀行賬户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6、《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7、《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8、《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法規部)

9、《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後評估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10、《關於規範市場准入工作機制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1、《中資銀行海外機構佈局和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法規部)

12、《關於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若干規定》(制定)(法規部)

1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市場化債轉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4、《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5、《關於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6、《中國銀監會監管制度法律審查辦法(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7、《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東管理的通知(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8、《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0、《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2、《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3、《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4、《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5、《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6、《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修訂)(大型銀行部)

27、《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8、《關於加強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農村金融部)

2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外資銀行部)

30、《信託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非銀部)

二、20xx年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項目(1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2項)

1、《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法規部、非銀部)

(二)規章(5項)

1、《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辦公廳、法規部)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5、《信託公司流動性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三)規範性文件(9項)

1、《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制定)(審慎局)

2、《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制定)(審慎局)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制定)(審慎局)

5、《關於規範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審慎局、法規部)

6、《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户電子信息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科部)

7、《銀行業金融機構雲服務應用安全指導意見》(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賃資產風險分類指引》(制定)(非銀部)

9、《消費金融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非銀部)

立法工作計劃 篇5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發[20xx]21號)和當陽市紀委下發的關於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經局黨組研究決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以下《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黨的xx屆六中、七中全會精神,進一步鞏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通過對《暫行規定》實施效果、立法技術情況的調研,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的進一步落實,建立健全經濟發展環境投訴處理機制,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

二、主要任務

此次活動需重點抓好五項工作:

(一)學習宣傳。通過組織黨員幹部集中學習、自主學習、座談會等形式,深入學習領會《暫行規定》;通過宣傳資料、標語、宣傳欄、宣傳牌等多種宣傳形式,在局機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二)總結分析。瞭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適用情況,認真分析總結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鑑。

(三)自查自糾。調動全體機關黨員幹部的積極性,結合本單位實際,分析《暫行規定》制定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滯後、漏洞、不適應等問題,針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行為、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如何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糾正和查處力度,建言獻策。

(四)交流經驗。召開旅遊單位、旅遊項目引資企業代表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收集整理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的問題,徵求對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五)建議總結。針對《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從20xx年7月30日開始,至20xx年9月3日結束,為期一個月,活動分為4個階段。

(一)宣傳動員階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動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彭永生為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郭亞清、張帆,黨組成員、工會主席國春喜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遊方羣同志兼任,制定《當陽市旅遊局《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方案》,負責日常工作事務,確保立法調研活動的順利進行。

2、8月2日,組織全體機關黨員幹部集中學習《暫行規定》,認真領會《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並於製作一期《暫行規定》宣傳專欄,營造良好的輿論與學習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瞭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適用情況,並認真分析總結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

2、8月9日,針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分析討論《暫行規定》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規範性、全面性、適應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修定意見和建議。

3、8月13日,結合單位實際,研究確保《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和措施。

(三)交流經驗階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開本地旅遊企業代表座談會,宣講《暫行規定》,並聽取他們在發展環境方面遇到的問題,以及看法和建議。

2、8月20日,召開旅遊項目引資企業代表座談會,宣講《暫行規定》,重點聽取東方國際大酒店項目所遇到的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積極出台解決措施,力保東方國際大酒店項目順利完工。

3、8月22日,召開關公文化旅遊城項目代表座談會,認真聽取和了解他們關於發展環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見,尤其是損害發展環境最突出、對他們影響最大,以及最亟待解決的問題,成立專班研究解決方案,積極組織協調溝通,必要時尋求政府相關機構的支持和幫助,盡一切努力優化發展環境,確保關公文化旅遊城項目在當陽落户生根發芽。

(四)建議總結階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議總結。結合單位實際,根據《暫行規定》的實施情況、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以及本單位確保《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和措施,歸納總結《暫行規定》修訂完善、貫徹落實的意見和建議,並形成專題調研工作報告上報市紀委。

2、考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績效考評。

立法工作計劃 篇6

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結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梅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規草案審議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廣泛徵求意見、調查研究、論證評估、統籌協調的基礎上,20xx年法規項目安排如下:

(一)報批法規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二)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

(三)預備項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這些立法項目請有關方面搞好調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成熟一個審議一個”的原則視情況在20xx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

二、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20xx年,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依據立法法所賦予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權限,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努力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適應。繼續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報批工作,重點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的起草和審議工作,確保法規按計劃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市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加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與市法制局、法規起草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推動立法進程。加強和改進法規審議工作,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主動進行協調,廣泛凝聚共識。

四、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着力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機制,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發揮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強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

堅持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與立法工作同步謀劃、統籌安排,做好法規案起草、審議階段和通過後的宣傳工作,

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瞭解和參與,使立法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過程,為法規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立法工作計劃 篇7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十三五”發展的主題主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立改廢釋”並舉,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力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願和解決實際問題。據此,對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式項目(10項)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範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衞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衞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二、調研項目(4項)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 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應當儘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項目與相關部門關係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説明情況和理由。項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並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調研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屬於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項目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20xx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項目;屬於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調研項目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項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計劃的項目,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於20xx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工作方案,經市法制辦審核確認後組織實施。評估報告於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並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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