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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財務月工作計劃表

外資財務月工作計劃表

一、鼓勵外商投資**農業領域的重點

外資財務月工作計劃表

(一)根據國務院批准並從**年4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國家計委、科技部制定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結合本市“十五”發展規劃及**發展“都市型農業”的戰略,確定鼓勵外商投資**農業領域的重點為:種植業、林業、養殖業、為農服務的先進裝備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生態環境保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業高新技術等。圍繞種子工程、生物工程、温室工程、綠色工程,重點鼓勵投資種子種苗、現代温室、農業機械、農用生產資料、生物技術(製藥、肥料、疫苗)、農業精深加工等行業,重點鼓勵“綠色作物”、“超市農產品”、“包裝農產品”、“質量標型農產品”。

(二)各區縣在招商引資時,要重視並促進外商對**農業領域的投資。對重大農業項目,要結合本市農業發展的整體部署,向市級現代農業園區集聚。

(三)鼓勵引進現代農業發達國家的“精農業”,以提升**都市農業水平。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以下農業及農業基礎設施的項目,作為鼓勵類外商投資的項目範圍:

1.中低產農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葉無公害載培技術及產品系列化開發、生產。

3.糖料、果樹、花卉、牧草等農作物優質高產新技術、新品種(轉基因品種除外)開發、生產。

4.花卉生產與苗圃基地的建設、經營。

5.農作物秸稈還田及綜合利用、有機肥料資源的開發生產。

6.中藥材種植、養殖(限於合資、合作)。

7.林木(竹)營造及良種培育。

8.優良種畜種禽、水產苗種繁育(不含我國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

9.名特優水產品養殖、深水網箱養殖。

10.防止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經營。

11.飼料添加劑及飼料蛋白資源開發。

12.糧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產品的貯藏、保鮮、分級、包裝、乾燥、運輸、加工新技術、新設備。

13.林業化學產品及林區“次、小、新”林和竹材的綜合利用新技術、新產品。

14.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15.節水灌溉新技術設備製造。

16.農業、林業機具新技術設備製造。

二、鼓勵外商投資**農業領域的政策

(一)對鼓勵類外商投資農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生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予以免徵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

(二)對外商投資農業所引進的優良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在“十五”期間予以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税。

(三)外資農業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如屬“先進技術型企業”,可延長三年減半期。

(四)外資農業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如將其從該企業獲得利潤再投資的項目,投資期限在5年以上,可按規定予以全部返還或部分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税。

(五)外商投資農業企業與國內科研部門合作,參與**科教興農活動,可申報**市科教興農攻關項目課題。

(六)外商投資鼓勵類農業項目,經區、縣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後,可通過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使用集體土地。

(七)經市科委等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可分別按《**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和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享受有關政策。

(八)凡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經過區域試驗和生產性試驗,證明有較高效益的項目,無形資產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入股。對引進的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經市農委、市科委認定後,試驗期間由市税務部門視情給予農業税的減免照顧。

(九)外商投資農業產業經營或農業綜合開發重點項目,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銀行可優先安排貸款。

標籤: 計劃表 財務 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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