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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放假

清明節放假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清明節放假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二條修改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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