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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賃房屋協議(通用3篇)

北京市租賃房屋協議(通用3篇)

北京市租賃房屋協議 篇1

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將北京市_____(地點)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設備租給____國駐華大使館(以下簡稱乙方)作館舍之用。

北京市租賃房屋協議(通用3篇)

如房屋結構、裝置或設備有缺陷,由甲方負責修理,並承擔費用。

雙方茲訂立租賃合同如下:

第一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須按年度預付租金(外匯支票)___美元(或其他外幣,或外匯兑換券____元)。

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單後,應在三十天內一次付清。

逾期須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以補償甲方所受的損失。

甲方根據北京地區物價和房屋修繕費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對乙方承租的房屋租金進行調整,但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

第二條甲方負責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電、煤氣和熱力。

乙方按有關部門的規定繳付費用。

由於甲方對乙方承租的房屋設備維修不及時,引起水、電和熱力的供應中斷,甲方將酌情減收相應的費用。

第三條甲方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持房屋的結構牢固,設備和裝置完好。

甲方將負責下列自然損耗的免費維修:

1.屋頂漏雨,地板糟朽;

2.門窗五金配件、門窗紗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閥門、水咀和水箱零件失靈,熱力系統和衞生設備的修理和更換;

4.燈口、插座、電門和電線的修理和更換,配電室的維護和清掃;

5.圍牆、柵欄歪閃酥裂,庭院道路破損;

6.房屋外部的油漆粉刷每四年一次。

乙方應將房屋發生損壞或危險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儘快修理。

甲方進行上述工程前,應徵得乙方同意;乙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和協助。

第四條由於甲方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發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甲方負責賠償。

甲方鑑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甲方應給乙方提供另外的房屋,乙方應按期從承租的房屋中遷出。

如果乙方藉故拖延不遷出,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乙方訂立合同時明知該房屋質量不合格,乙方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五條乙方對承租的房屋、設備及庭院內的附屬建築物、樹木等有愛護保管的責任。

對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乙方對房屋、設備、裝置的自然損耗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可以對承租的房屋進行下列各項自費工程:

1.在不損壞房屋結構的條件下,改變室內裝修原樣;

2.增添固定裝置和設備。

乙方在改變室內裝修原樣、拆除或更換原有的爐具、燈具、衞生設備等時,應負擔相應的損失費。

在租賃關係結束時,乙方增添或更換的設備可以拆除。

乙方可以自費油漆粉刷房屋。

第七條乙方需要對承租房屋擴建、改建;或在庭院內新建房屋,須經甲方同意,並另訂協議。

乙方對承租房屋、庭院進行亂拆、亂搭,造成房屋設備和庭院綠化樹木的損壞時,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可增加電容量,但施工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不得使用超負荷的電氣設備和擅自改動供電設備。

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乙方應自行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條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乙方承租的房屋遭到破壞,甲方應視房屋破壞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該房屋修復時為止。

第十條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市政建設需要,甲方收回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向乙方另外提供房屋。

第十一條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讓或轉租。

退房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經甲方對房屋及其設備檢驗確認完好(除自然損耗外)後,雙方辦理終止租賃手續。

租金按終止日結算。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為止。

期滿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異議,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年。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北京市租賃房屋協議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乙方:

住所:__村十一組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以家庭承包經營所具有經營管理使用權的土地租賃給乙方,從事農業種植生產經營。其位於________鄉_______村______組的________畝(詳見下表)

租賃土地基本情況

二、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賃價格與支付方式

1、合同期內第一個五年(第一年到第五年)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第二個五年(第六年到第十年)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從第三個五年(第十一年到合同結束)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2、租賃價款支付方式

合同簽訂後5個月之內支付第一年租金__________元,從合同期第二年開始,以後每年的租金均在春節後一個月內支付完成。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並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從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租賃土地,制止乙方損壞租賃±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流轉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社會治安環境,並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水利灌溉條件,使乙方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流轉期間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時,乙方應服從,且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

5、租賃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租賃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租賃。

6.乙方有權無償利用村組內的水源、道路等公共設施。乙方有權得到甲方村組的供電,電費按成本價計付。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政府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士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逾期交納土地租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七、違約責任

1、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______元賠償。

八、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2、合同期滿後,若甲方繼續流轉該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擁有優先權;若不繼續流轉的,乙方對土地進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響流轉土地生產的,由雙方協商採取作價補償或恢復原狀等方法進行處理;如果拆除會降低或破壞流轉土地生產的,不得拆除,通過協商折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北京市租賃房屋協議 篇3

合同編號: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第一條 租賃物(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

│   租賃物名稱   │ 數量 │  質量  │ 配套設施 │  用途  │使用方法和性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    日內續訂租賃合同。(期限超出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與期限  租金(大寫):                          ¥:       。

支付方式與期限:                                  。

第四條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                    。

第五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範圍及時間:                               。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承租人維修範圍及費用承擔:                             。

第六條 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延長租期)。

第七條 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壞租賃物。

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九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  所有。

第十條 租賃期滿返還租賃物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   。

第十一條 出租人違約責任:    。  承租人違約責任:         。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 租 人

出租人(章):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税號:

郵政編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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