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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人租房合同範本

北京個人租房合同範本

公有住房也稱公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那麼北京個人租房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北京個人租房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北京個人租房合同範本
北京個人租房合同範文一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強對 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租賃公司公有住房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約定。

第一條 乙方系 公司 部門(車間)員工,根據相關規定租用 小區 公有住房(面積 平方米)居住。

第二條 租賃期限為3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三條 住房租金及能源收費標準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已實際使用住房,在合同簽訂時視為甲方已將住房交付乙方。

第五條 住房及相關設施的維修

1、住房的建築主體及以屋頂由甲方負責維修。

2、水、電、氣的管線以表計為界,表計前(含表計)由甲方負責維修,表計後由乙方負責維修。

3、門、窗及其他房屋內的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

第六條 在租賃期間,乙方承諾嚴格遵守以下約定:

1、乙方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房租、水、電、氣及其他費用。

2、乙方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拆改、擴建或裝修。

3、乙方不得改變住房的結構、外貌及用途;不得利用租用的住房從事經營活動或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違反該約定的,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不得將租用的住房轉租、轉借。違反該約定的,甲方有權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解除合同。

5、乙方如有偷竊能源行為的,按每次500元的標準賠償甲方損失;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乙方應遵守甲方有關物業管理的一切規定。

第七條 雙方對安全的特別約定

1、乙方是其所租賃住房的安全管理主體,在其安全管理責任範圍內承擔主體安全責任。

2、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分

(1) 進入租賃房的水、電、氣管線以表計為界,表計前(含表計)由甲方負責管理,表計後由乙方負責管理。但表計在出租房室內的,乙方負責對室內的表計和線路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有義務通知甲方。

(2) 門、窗及其他房屋內的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

(3) 建築物的主牆體及屋面由甲方負責管理。

3、對乙方使用租賃房的安全要求

(1) 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賃住房窗台及外牆四周設臵擱臵物、懸掛物等。

(2) 乙方應定期對租賃房內的所有電氣線路、家用電器進行全面仔細檢查。重點檢查電線是否老化,接頭、開關是否斷開鬆動,插線板是否符合安全用電要求,電視、冰箱、洗衣機、空調、微波爐、抽油煙機、電飯煲、飲水機電取暖器、電熱毯、浴霸等家用電器電氣設備、插頭是否完好。

(3) 乙方應定期對其使用的熱水器、燃氣灶以及天然氣管道進行全面仔細檢查。重點檢查管道的接頭是否泄漏,燃氣設備、開關是否完好,管道有無嚴重腐蝕等。

(4) 乙方在外出時應儘量停止家電和燃氣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如外出時間較長時,應將電源總閘、天然氣總閥、水管總閥關閉,並在物業公司門崗進行外出登記,並寫明能打開房門人員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

(5) 乙方在家時不要在牀上抽煙,煙頭要確認滅熄後放入垃圾桶或煙灰缸,嚴禁四處亂扔。

(6) 乙方在租賃房內不要隨意聯接電線,或在一個插線板上插多個設備(不能超過插座板的額定電源),應請有資質的專業電氣人員進行作業。

(7) 乙方在裝修租賃房時,必須在物業公司進行登記,並接受物業公司的檢查監督。

(8) 乙方嚴禁在樓梯上堆放雜物,嚴禁佔用消防通道,嚴禁亂用消防栓、水帶、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9) 嚴禁私拉亂接,嚴禁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避免同時使用多台電氣設備,以保證户內線路的安全容量。

(10) 租賃房內嚴禁堆放煙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家用住房改變或租賃給他人用作庫房使用。

(11) 乙方應學習和知曉相關的防火知識,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鄰里之間應互助互救,共同處臵初期火災。

(12) 乙方應配合公司安監部、保衞部、公司、物業公司等單位對公共部位的安全檢查工作

4、安全管理責任的承擔

(1)甲、乙雙方按本合同對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分,承擔主體安全責任。

(2)表計在出租房室內的,乙方負責對室內的表計和線路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須立即通知甲方。因乙方怠於履行檢查或通知義務,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租賃住房因國家政策、政府規劃或公司的規劃需要拆除、改造或因不能歸責於甲乙雙方的原因致使住房毀損、滅失或不適宜繼續使用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不再另安排住房。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3)甲方或公司對公有住房的相關規定,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授權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北京個人租房合同範文二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住 小區 宅 區(縣) 座 衚衕 落 住 樓 宅 結構 狀 平 況 租 自 期 用 自 自 租 自 金 雙方議定事項如下: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年 年 月 月 日始至 日始至 年 年 月 月 日租金 日租金 元 元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平方米 總使用面積 平方米 其中居室 間 街 號 房號 樓

一, 本合同為甲乙雙方住宅租賃憑證. 雙方均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房屋條件和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應交納的租金.房屋條件 或租金標準變動時,甲方應及時予以調整.

三,甲方負責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負責致使房屋倒 塌,毀損造成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乙方應於當月交納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補交欠租外,須另交所欠租金金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無正 當理由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條處理.

五,乙方與第三者換房,符合有關規定的,甲方應予辦理有關手續.

六,租期內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租賃期滿,乙方又需要繼續承租的,甲方應繼續出租,並重新簽訂 租賃合同.租期內乙方有違約行為,又尚未改正的,租賃期滿,甲方有權緩籤或拒籤新租賃合同.

七,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 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八,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須愛護使用,並負責保管,因乙方責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 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樓梯間,門道,走廊,屋頂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佔用.電梯,電視共用天線等公用設施,乙方應愛護使 用,注意照管,防止損壞.公用部位損壞由責任者賠償.甲方檢查,維修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築結構及設備,如確屬必需,須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並另行簽訂協議後,方可 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當甲方變更時,本合同同時中止,變更後的甲方應與乙方重新簽訂合同.

十一, 因城市建設等需要, 乙方承租的房屋須騰讓時, 甲方有權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私自交換使用,出賣或變相出賣使用權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進行非法活動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六個月以上的;

5.房屋無故空閒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6.全家遷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時,須於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時,雙方須辦理以下手續:

1.按租賃合同清點房屋及設備;

2.結清房屋租金,暖氣費和應交納的有關費用.

3.交清違約金和賠償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糾紛時,甲乙方均有權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十五,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簽定的《公有住宅租賃合 同》同時廢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變動事項以及單位另有規定的,應在雙方合同附記欄中寫明,並由雙方簽字 蓋章,註明日期.

簽訂合同者

甲方:

乙方:

(單位及經辦人簽字蓋章)

(簽字或蓋章)

北京個人租房合同範文三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X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守信等原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人資格 本合同出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一)出租人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出租人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授權)的管理機構,被委託(授權)單位以委託人或自身的名義與承租人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承租人資格

本合同承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XXX籍農業轉移人口或XXX籍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XXX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羣體。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

(二)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2。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二)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第五條

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領取鑰匙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6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2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三)承租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賃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調整租金標準,承租人承諾按照調整後的標準交納租金。

第六條 租房保證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併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維修項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租人,並保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能夠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並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二)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申請續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內,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結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返還房屋後,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維修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於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下列項目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房屋基礎、牆體、柱、樑、樓地板、天棚等構件;

3、相關規定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項目;

4、依法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項目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錶後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户電錶後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等; 5、其它:。

(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繫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繫維修。

(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對維修的項目在規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統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維修。 (五)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六)出租人對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並承擔法律責任。 (七)任何一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它: 。 第十條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應安全、節能、環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給排水、燃氣管線;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施和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必須在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實施城鄉規劃、房屋被徵收徵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一)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

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並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解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餘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續簽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需要繼續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可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及附屬設施設備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5、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條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一)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

(一)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房屋的強制收回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

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份,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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