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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設備抵押合同範本協議

最新設備抵押合同範本協議

當我們資金緊張的時候我們如果有設備我們也可以拿去抵押,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來分享一下設備租賃合同,歡迎大家一起來閲讀哦

最新設備抵押合同範本協議

有關設備抵押協議書

抵押權人:x社區居民委員會(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x,居委主任

電話:

抵押人:x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x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因乙方欠付甲方房x年度至x年度租x元未付,現甲乙雙方就乙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支付租金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償還及利息、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等。抵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位置及名稱。抵押物現在文登經濟開發區 路 號,乙方租賃甲方的廠房內。設備抵押協議書。設備名稱如下: 、

2、抵押物價值:以上抵押物,經甲乙雙方協商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 元整。

三、抵押物登記

甲乙雙方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x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並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甲方。

四、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上述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3、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設備抵押協議書。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4、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抵甲方提前處分抵押物:

在乙方不履行租賃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處分該抵押物,價款優先受償。甲方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於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 扣還乙方應償還甲方的債務及其他一切款項。

(3)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應嚴格按照住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 乙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税賦等費用。

3、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5、乙方隱瞞事實真相,矇蔽甲方相信其已經提供抵押擔保而實質上是重複抵押的,如果甲方的債權受到損害,有權追償乙方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其債權。

六、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設備抵押合同範文協議書

抵押權人:

抵押人:

為確保河池市銘興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抵押權人)與王乾鋼(以下稱抵押人)之間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委託保證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河池市公園的遊樂園設備作抵押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

抵押權人經審查,由於本次貸款主體為河池市金城江區翰林城東幼兒園,企業性質為民辦非法人,由教育局及民政局主管,在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司法局公證處無法受理本次抵押登記的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抵押權人因履行了保證義務代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所產生的抵押人應當歸還的全部款項以及抵押權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

抵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設備概況

以華信評估公司開出的評估報告為準。

第三條 抵押設備期限

抵押期限為:壹年,自 20xx 年 2 月27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

第四條 抵押設備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對該抵押設備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設備產生的任何增加部分,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標的物。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設備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臵。

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3.抵押人對該抵押設備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對該抵押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抵押設備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前三日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設備購買保險。

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該抵押設備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於重新購買該抵押設備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完畢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五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

否則,抵押人須無條件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4.抵押人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抵押權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設備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抵押人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相應手續。

6.抵押人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設備的一切税費。

抵押人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在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權消失。

2.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設備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3.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的,抵押權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

4.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設備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設備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設備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抵押人對抵押設備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抵押設備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對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設備不受抵押權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

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設備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設備的,並負責抵押設備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税賦等費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設備毀損,應在15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設備。

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設備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5.抵押設備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以抵押權人為保險受益人,並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

投保的抵押設備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債務。

6.抵押人採取欺騙的方法,隱瞞事實真相,矇蔽抵押權人相信其已經提供抵押擔保而實質上是重複抵押的,如果抵押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有權追償抵押人除抵押設備以外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其債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抵押權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給抵押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抵押權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2.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設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設備所得的價款受償。

第九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准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設備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人在佔有該抵押設備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設備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設備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設備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

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六條 其他

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抵押人。

第十七條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後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雙方各執1份,再交監督單位柳州銀行河池分行1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抵押人:

年月日:

設備抵押合同範文

抵押權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借款方 於 年 月 日向出借方 出具借條一份,為確保借款方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以下簡稱:抵押人)願意以其在蘇盛農機有限公司購買的機器設備向出借方作抵押。

出借方(以下簡稱: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設備抵押。

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 元(大寫: ),用於本次抵押的擔保額為 元(大寫: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為調查抵押物下落或狀況而支付的調查費、運輸費、必要的維修和改良費用等賣方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

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抵押人在佔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

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税賦等費用。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5.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第五條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物權消失。

2.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包括主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的全部情形。

3.期限屆滿時,抵押權人有權利立即採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內的任何方式和途徑停止抵押物的使用,並將抵押物轉移至抵押權人或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

抵押人同意自行承擔在此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以及抵押人與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責任。

4.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可以直接和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實現抵押權。

在提出請求以及執行各階段的法律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除本合同約定之抵押擔保外,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還設定有其他擔保的,無論其他擔保是人或物的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利首先依據本合同行使本合同確定的抵押權。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3.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簽章): 抵押人(簽章):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擔保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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