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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要素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要素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要素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説,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必讀的條款

自6月1日起全面實行新版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已經近半個月,記者從多家中介公司瞭解到,由中介公司代理成交的租賃房屋已經完成租賃備案;但由中介公司促成的居間租賃房屋,多數業主為規避5%綜合税費等原因而不願意進行備案。專家提醒消費者,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是參照範本,除去租賃期限、租金約定等常規性的問題外,還有五大簽約必備構件需要簽約雙方引起重視。

必備構件一:

房屋的基本情況

房屋基本情況一方面是指房產本身的狀況,包括物業地址、建築面積;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權屬狀況,一般是指產權證編號、產權人姓名以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認為,這部分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必備構件,勢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產證。

必備構件二:

水電、物業等其他費用承擔方式

租賃合同裏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還要約定在租賃期內水電、供暖物業費、衞生費等其他費用的承擔方式,在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中,對於這一部分費用的承擔方式均需要做出詳細的約定。專家認為,消費者應該就這部分條款做出明確的約定並直接寫入合同,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後雙方產生費用方面的糾紛。

必備構件三:

房屋的維護、維修

在房屋出租期間,難免會出現傢俱、家電等生活用具的損壞情況,因此約定房屋維護、維修的權責非常有必要,租賃合同範本裏“房屋的維護、維修”約定了業主與求租者兩方的責任,保證在租賃內房屋及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在適用和安全的狀態,同時約定設備在自然損耗或因使用不當而造成故障時,兩種不同情況的解決方案,以有效避免業主和求租者因為物品損壞帶來的糾紛。

必備構件四:

合同解除的具體情況

租房合同中必須標明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這樣可以約束業主和求租者的行為,保障雙方的權利。在示範文本中,共註明了合同解除的5種情況,其中細化了業主或者求租者單方解約的幾項權利,比如業主延遲交付房屋達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求租者安全等等,求租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繳費用、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業主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必備構件五:

違約責任及追究

在簽訂租房合同時,一定要重視對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在租賃示範文本中,違約責任主要包括針對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設置,如業主未能按時按約定交房應承擔的責任、租賃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約定賠償等情況。這將保證合同的順利執行,降低業主和求租者的風險。

此外,記者從“我愛我家”、“千萬家”等多家中介機構瞭解到,對於新版房屋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登記備案制,房地產居間成交和代理成交做到在租賃合同簽署三日內及時申報和登記。對於居間成交,中介工作人員有告知客户填寫房屋租賃情況和登記備案的義務,並提醒業主自訂立房屋出租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到當地社區來京人員和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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