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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出租合同(通用3篇)

牌照出租合同(通用3篇)

牌照出租合同 篇1

甲方(車輛牌照承租人)___________

牌照出租合同(通用3篇)

乙方(車輛牌照出租人)___________

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參加北京市小客車牌照搖號並中籤。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乙方將自有車牌租給甲方使用。

一、甲方負責提供一台發動機號為______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黑色上海大眾斯柯達明鋭1.6L車輛;

乙方負責提供一套北京市車輛牌照。

二、租賃期限: 1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賃費用:租金每年5000元。該協議簽訂3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年租賃費¥5000元(人民幣伍仟元整)

三、雖然上述車輛依法登記在乙方名下,但該車輛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均屬於甲方,乙方及其利害關係人不享有該車任何權利,無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該車。

四、車輛牌照租賃期內上述車輛產生的一切責任、風險、費用及債務均由甲方承擔並處理。一切責任、風險、費用及債務與乙方無關。

五、車輛牌照在租賃期間甲方應為該車購買全部第三方責任險(保額一百萬)因任何事故給第三方(包括人、物等)造成損害的,應由甲方及其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處理有關部門的裁決進行賠償, 乙方沒有任何義務進行損害賠償。

六、如得知甲方飲酒駕車,合同終止,租金不退。

七、租賃期間內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車輛牌照,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轉讓、轉借等。

八、租賃期內如甲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購車資格,乙方應全力配合辦理車輛過户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辦理過户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同時返還剩餘租金(租賃期不足半年收取半年租金,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租金收取)

九、租賃期滿前壹個月,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續租問題。若雙方同意續租,需重新簽署租賃協議。若一方不同意續租,經雙方協商無果租賃期滿後,甲方對車輛牌照的使用權自行終止,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乙方收回車輛牌照,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均屬於甲方。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簽字認可後所形成的書面材料具有本協議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日 期: 日 期:

牌照出租合同 篇2

甲方(車輛牌照使用人): 身份證號:

乙方(車輛牌照被使用人): 身份證號:

乙方於20xx年2月參加北京市小客車牌照搖號併成功。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乙方將自有車輛牌照借給甲方使用。現就租賃車牌照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負責支付購買型號為 的車輛的一切費用;乙方只負責提供車牌號為京 的車牌。

二、租賃期限:叁年,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人民幣5000元/年,(¥五千元/年)

2.付款方式:甲方須在牌照辦理完畢之日起支付乙方第一年租金¥五千元,

四、雖然車輛購買後在乙方名下,但該車輛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均屬於甲方,乙方及其利害關係人不享有該車任何權利,無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該車。

三、租賃期內,車輛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債務均由甲方支付並處理,乙方只負責提供車牌照,沒有任何義務處理車輛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債務。

四、車輛牌照在租賃期間甲方應為該車購買第三方責任險(保額叁拾萬)。因交通事故給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損害的,應由甲方及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處理有關部門的裁決進行賠償, 乙方只負責提供車牌照,沒有任何義務進行損害賠償。

五、車輛在租賃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

六、租賃期間內,甲方要妥善保管車牌照,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轉讓、轉借等。

七、租賃期滿後甲方對車輛牌照的使用權自行終止,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車輛轉出相關手續,便於乙方自行購買車輛使用自由牌照。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日 期: 日 期:

牌照出租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櫃枱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承租櫃枱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擔保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櫃枱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櫃枱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枱的數量、面積及其坐落的地點

第二條租賃櫃枱的期限和經營範圍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

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濟範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於租用的櫃枱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户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准的人員)

4.承租方不得利用櫃枱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範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櫃枱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櫃枱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衞生。

第五條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改變櫃枱的使用性質。

(2)擅自轉租、轉讓櫃枱或利用櫃枱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3)逾期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後仍拒不交納者。

(4)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櫃枱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納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税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税金額。第七條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並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交納後,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擔保方:

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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