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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租房合同範本

南寧市租房合同範本

出租方: 身份證號:

南寧市租房合同範本

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南寧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於XX市 路 號 小區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出租房屋內屬出租人所有的設施、物品暫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期滿與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設施、物品清單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權利義務

1、租賃期為__年,出租方從__年_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賃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承租方若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權轉讓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結構和裝修的;

d、承租人毀壞出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續簽租賃合同又逾期不搬遷的,出租方有權對承租

方採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租賃房屋租金每月為人民幣 元,承租方須於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續簽合同,承租方應於租期屆滿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納租金時,出租方應出具收條,出租房屋的有關税費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費後取得發票。

第四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為 。

第五條 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衞生費和物業管理費以及在租賃期間,政府部門需徵收的費用,承租方自行按時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支付,如逾期支付,後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後果嚴重的,出租方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租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

第七條 承租方任何時候非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均不允許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自行裝修。

第八條 出租房屋內的設施、物品清單及使用義務

1、

2、截止 年 月 日,水錶底度為 度,電錶底度為 度。

承租方應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時對房屋質量及房屋內設施、物品進行確認,雙方對本協議一經簽字,即視為承租方已經確認完好及驗收,以上設施及物品已隨出租房屋一併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應盡保管維護之義務,租賃期滿保持原狀歸還出租方,如有損壞,由承租方負擔費用維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復原狀則由承租方照原價賠償。承租方應在交納第一次租金時向出租方交納押金5000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依據書面確認書保持原狀完好返還出租物的, 押金退還承租方。如有損害,應先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條 合同終止

如雙方不再續簽時,承租方應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賃房屋鑰匙、房內設施物品交還出租方,經出租方驗收無誤後,方可將屬於其個人物品帶離,合同期滿超過三日不搬離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出租方並有權選擇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給承租方使用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3、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a至e各條款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出租方一切相關損失;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5000元。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租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有變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南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包括室內設施、設備就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權屬證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三)屬於違法建築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實施拆遷的;

(九)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價、税務、財政、環保、衞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房屋租賃管理有關的工作。

市轄縣(郊)負責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賃金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出租人擬將出租房屋出售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後,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原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出租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並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期間租賃期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可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公告時沒有設定租賃關係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條 經市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符合條件出租的,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被批准的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併、解散、被撤銷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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