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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旺鋪出租合同(精選3篇)

深圳旺鋪出租合同(精選3篇)

深圳旺鋪出租合同 篇1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地址:電話:

深圳旺鋪出租合同(精選3篇)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地址:電話:

甲方委託乙方居間中介寫字樓租賃事宜,雙方就此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託內容:出租

1、物業名稱及地址:

2、委託期限:六個月,自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

二、甲方責任與權利

1、如實向乙方提供有關委託物業的詳細材料及租賃之條件,若有變動需及時通知乙方。

2、若在乙方居間中介下而成交,甲方應按本委託協議支付佣金給乙方。

3、乙方介紹客户後,應將租賃客户給予乙方的>提供給甲方蓋章確認後備案,甲方就乙方介紹之客户不得再承認其他中介公司的介入,若乙方在招租期內仍不能促進客户與甲方達成租賃協議,該條款隨即失去對甲方的約束力。

三、乙方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陪同客户看房,洽談協調租賃,及時的向甲方提供反饋信息,協助甲方做出有效的租賃方案和策略,促成交易。

2、乙方應協助甲方與承租方商議合理的租金及其他條件,維護甲方正當利益,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少一年。

3、若乙方盡到上述責任並使得甲方與乙方所帶客户在乙方居間中介下成交,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委託書支付佣金。

四、報酬支付

根據成交物業的面積和成交價格,則甲方支付給乙方月租金100%的中介佣金。支付時間為委託方收到租賃客户第一期租金(不含保證金)且正式入駐後一週內。報酬支付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格發票。

五、本委託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即時生效。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_市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無正文傳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

(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字)(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深圳旺鋪出租合同 篇2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租賃時間

1、租賃時間甲方現自願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號商鋪經營權租賃給乙方,租期從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期_____個月。

3、甲租賃給乙方的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為經營用,其範圍以乙方營業執照為準。

2、雙方議定每年租金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總計租金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在籤本協議時乙方應予一次性付清。

二、雙方應盡的義務與所得的權利

1、租貸期間,乙方應負責按時繳交一切税收、經營費用(包括:税務、治安、衞生、市場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等),逾期不繳交造成的一切罰款和其他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2、 租貸期間,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營業執照提供有效的房產證明及相關手續。

3、租貸期間,商鋪經營權屬於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干涉或者有中途轉讓、轉租、終止協議等違約行為,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4、租貸期間,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災害)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不視為違約。甲方應將乙方已預交的租金退還給乙方。

5、租貸期間,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營業,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6、租貸期間,乙方對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甲方應進行監督和審查並及時提出意見。

4、租貸期間,乙方不得私自將商鋪轉租,若要轉租必須先與甲方商量妥當,方能轉租。並向第三承租方交代清楚交納税收費用情況,以免引起第三承租方與甲方的糾紛。

三、其他事項

1、甲方將商鋪租給乙方經營,商鋪內所有所有設施(包括:滅火器、電器開關插座等)和有關證照、繳費簿等,乙方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損壞,乙方應予補辦或賠償(乙方自設除外)。

2、乙方承租商鋪,只能按市場規定經營範圍經營,不得利用商鋪搞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應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若由乙方引起災害,其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賠償。

4、租貸期間,乙方欠下的債權、債務與甲方和商鋪無關。

5、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下一年的優先租貸權。

本協議一式二份,每份共3頁,甲、乙方各持一份,作為依據,本協議在乙方付款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處理。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深圳旺鋪出租合同 篇3

一、本公約為示範文本。

二、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根據本示範文本制訂業主公約,並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公約作出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根據本示範文本制訂或修改業主公約。

三、使用者可在示範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衞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坐落位置(附圖):

(三)物業總建築面積:

(四)物業類型:

(五)土地宗地號: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第三條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並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業主同意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係。

第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佔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時至時,下午時至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時至次日上午時,中午時至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隻的,在犬隻外出時應為犬隻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隻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台、外牆、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築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佔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閒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製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塗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徵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並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條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三條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並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採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

第二十四條其他補充條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後生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後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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