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商品房租用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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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商品房租用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計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
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的違約金;
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
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
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個人商品房租用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租用_____室商品房一套事宜,簽定以下協議:
一、租賃年限:租期為年,。
二、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每月租金人民幣元整;
2、乙方付租金以每季度結算一次,季度前應一次性付清月租金。
三、乙方應依約交付租金,如遲延交租,甲方有權可提前終止合同。
四、甲方提供水電等給乙方使用。水電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房屋租賃費及經營性税收費均由乙方負責。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需裝修,重新改造,乙方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
六、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不得損壞甲方所提供的財物。否則,乙方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七、租賃期間,乙方不得私自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不得以租房作抵押等違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在租賃期間,雙方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九、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付給甲方押金人民幣元整。租賃期滿,終止合同後,甲方無息將押金退還給乙方,若乙方中途違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押金並立即停租。
十、雙方任何一方如有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人:
電話:
承租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個人商品房租用合同 篇3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
共有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商業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住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現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 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橫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房屋所在層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號樓 號房(房屋代碼: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架空層 米,首層 米,第二層 米,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台 個,非封閉式陽台 個。該商品房 合同約定 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構成説明及分層分户尺寸圖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面積測算單位:
註冊地址: ;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
資質等級: ;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
通訊地址:
郵編: 。
第四條 該商品房的權利瑕疵
1、出賣人明確告知買受人,該商品房存在下列權利瑕疵:
(1)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設定抵押並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
(2)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
2、出賣人在辦理該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前已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並承諾對該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權利瑕疵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註銷該商品房的抵押權登記。
(2)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前註銷抵押權登記。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前註銷抵押權登記。
(4)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前註銷抵押權登記。
(5) 。
3、因出賣人原因導致上述註銷抵押權登記手續遲延辦理,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方式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下列 方式計算:
1、毛坯房:
該商品房屬 房,按 計價,總金額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的購買費用已計入上述該商品房總金額內,不再另行計價。
2、裝修房:
該商品房屬 房,屬 房,房價款由毛坯房價款和裝修價款構成,按 計價,總金額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的購買費用已計入上述該商品房總金額內,不再另行計價。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約定以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與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為準。商品房竣工交付後,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發生差異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方式一
(1)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0.6%)的,雙方互不補差價;
(2)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1%以上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書面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100%
2 、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1)實測計價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的,買受人不退房,售房總價保持不變,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積差異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共有共用建築面積出現差異的,不得另行結算。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須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合同總價款(已付定金抵作價款),買受人需將合同總價款足額以轉賬或存入的方式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賬號。
2、分期付款:詳見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第 一 條。
3、其他方式:指商品房擔保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詳見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第 一 條。
雙方同意買受人支付的預售款應“專款專用”於所購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在該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前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為保證預售款專用於工程建設,買受人應將商品房預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户。
專用賬户開户名: 。
專用賬户開户行: 。
專用賬户賬號: 。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 萬分之一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30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1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壹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本條中,如合同解除,買受人應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協助出賣方辦理該房產的《合同》的撤銷備案手續和預告登記等相關手續。否則,自逾期之日起,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每日萬分之 壹 的違約金。
2、 。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20 年 月 日前, 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2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已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
2、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五方簽字單體驗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詳見合同補充協議第十九條。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原因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壹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180日後,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書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1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壹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2)該商品房結構形式發生重大變化的;
(3)該商品房户型發生變化的;
(4)該商品房空間尺寸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層高變化或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5)該商品房朝向發生變化的;
(6)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買受人不退房的,雙方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對樓房外立面、園藝、環藝、構築物、小品、過道等進行修改、調整而不需徵得買受人同意。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與買受人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對延期交房的責任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約定如下:
1、由於買受人原因致使出賣人未能送達或者未能及時送達交房通知書的,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2、由於買受人未付清所購該商品房總款,該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直至付清房款方能交付使用,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3、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應及時與出賣人辦理交房手續並接收該商品房,如因買受人原因逾期接收的,視為買受人已接收。同時買受人應自交房日期期滿之日起按¥20元/日承擔鑰匙保管金,直至買受人實際收房之日,並視同買受人對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質量無異議。同時,出賣人可以將房屋移交物業服務公司,物業管理(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在出賣人編制的《房屋交接單》上簽字同意接收該商品房或者領取該商品房鑰匙即視為對該商品房已經驗收並接收。自交接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除建築施工質量外)由買受人承擔。
5、下列情況應視為買受人已經接收了出賣人交付的該商品房:
(1)買受人所留通訊地址錯誤、不詳或地址、電話變更未通知出賣人,導致交房通知無法送達買受人的;
(2)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時間辦理該商品房交接手續的;
(3)買受人拒不驗收房屋或者驗收房屋後非因正當原因拒籤《房屋交接單》;
(4)其他非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不按期辦理交房手續的;
(5)房屋在交房時存在質量瑕疵,由出賣人承擔保修責任,及時進行修復,但不視為質量不合格,買受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6、買受人在與出賣人簽訂本合同時,須按《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足額向出賣人交存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具體交給標準為70元/平方米,該商品房應交存專項維修基金額計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專項維修基金按南寧市房產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如買受人不安規定交存專項維修基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數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權暫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及暫不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手續。且買受人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擔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買受人或共有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買受人或共有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買受人應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經確認屬實後通知承建單位維修,並達到約定標準。買受人在收房後十日內沒有書面通知出賣人的,視為該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建築節能內容的承諾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築節能指標應符合雙方約定的內容(附件四)。與約定內容不符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六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為 ;
2、教育文體設施為 ;
3、醫療衞生設施為 ;
4、物業管理用房為 ;
5、社區管理用房為 ;
6、環衞設施及環保設施為 ;
7、人防設施為 ;
8、園林綠化及景觀為 ;
9、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非出賣人原因導致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使用條件,交房時間順延;
2、如買受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按時支付房價款、專項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義務的,出賣人有權將交付時間順延至買受人實際支付完畢為止;
3、因出賣人原因未達到使用條件的,按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第十七條 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約定。
1、屬於商品房預售的,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應當不超過30日),出賣人應按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後30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1) 種方式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900 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為買受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並將以買受人為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交付買受人。
(2)買受人自行辦理買受人自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出賣人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日內辦結《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並將房屋登記機構要求的需出賣人提供的證件資料提交買受人。
4、因出賣人過錯,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每遲延1日3元計算,但該項違約金最高額不超過本合同總價款的千分之壹。若政府相關政策調整,辦理時間相應順延。因買受人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由買受人承擔責任。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交房時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2、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按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
保修期內,買受人發現該商品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出賣人或其受託人;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接到買受人的報修通知後應在72小時內到場檢查(雙方另約時間的除外),並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實際情況與買受人商定具體維修日期,及時、合理安排維修。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檢查、維修期間給予必要配合。
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怠於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按下列第(2)方式承擔責任:
(1)按每遲延一日×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該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經濟損失的,出賣人按下列第(2)方式賠償買受人:
(1)買受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經雙方認可具有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測,確屬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出賣人負責進行維修並承擔維修所需費用。
雙方對該商品房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另一方應當配合和協助檢測工作。檢測結果支持一方主張的,由對方承擔檢測費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房屋損壞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
1、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 : ,資質證號 ,資質等級: 。
2、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 0.7 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月收取。
小區的水、電公攤以當月實際產生量進行分攤收取,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如有調整,以政府批准文件為準。
3、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詳見附件五。買受人已詳細閲讀附件五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並承諾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本小區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規定、約定等。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
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買受人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買受人按下列 1 方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
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應當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向出賣人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2、買受人自行交納。
買受人自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户。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 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37 頁,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貳 份,買受人 壹 份,橫縣房地產管理所 壹 份,不動產中心 壹 份,辦理按揭貸款銀行 壹 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 : 委託代理人(簽章) :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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