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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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房合同一:
甲方(出租人):
立合同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區
路(街)
的房屋(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地產的基本情況已載於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願意承租該房地產。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 (季)結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前
日內交付給甲方。付款方式:
三、上述房屋承租給乙方使用時,其該建築物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保證承租上述房屋僅作為
用房使用。
五、房地產租賃期內,甲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地產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負責對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檢查並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3.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地產,甲方將提前
個月通知乙方。
六、房地產租賃期內,乙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備時,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轉租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時,必須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予修復。
4.乙方將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5.乙方將在租賃期屆滿時把房地產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上述房地產,應提前
個月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七、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加收違約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上述房地產在租賃期內所需繳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合同副本
份,送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處)。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二0
年
月
日
1.本合同文本適用於房地產租賃立契。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議定後,可填入空白條款內或另行簽訂附件。
房屋租房合同二: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擁有產權或處置權的延安市
的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作使用。
二、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個月)。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每
個月向甲方繳納租金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並於每
個月的
日前交清,甲方須開具(收據或發票)給乙方。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個月的房屋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和
元整的室內財物押金,上述保證金和押金合同期滿後退還乙方。
五、租賃期間房屋的房產税、營業税及附加税、個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費、出租管理費由
方負責交納;電話費、保安費、水電費、衞生費、電梯費、房屋管理費由
方負責交納。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滯約金拖欠租金達
天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有權拒絕退還履約保證金。
七、甲方應承擔房屋工程質量及維修的責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室內財物毀壞,應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八、租賃期間,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同時退還兩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同時不得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結清費用後退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拆人民法院處理。
十一、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後即時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紀方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內財物清單:
出租人(或委託代理人):
承租人(或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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