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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房屋承租合同(通用3篇)

經濟特區房屋承租合同(通用3篇)

經濟特區房屋承租合同 篇1

為了發展特區的經濟建設,提高單位或個人房屋的使用率,現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經濟特區房屋承租合同(通用3篇)

一、甲方將座落在深圳市__區住宅__幢__號的房屋。建築面積__2,出租給乙方,作__使用。

二、租期從 __年__月__日起至 __年__月__日止。

三、乙方每月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__元整,並於當月初__天內交清。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向甲方交付三個月房租__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後退還給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產税、個人收入調節税、土地使用費、出租房屋管理費由__方負責交納;水電費、衞生費、房屋管理費由__方負責交付。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額20%加收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設備的毀損,應負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八、甲方應負責出租房屋的正常維修,或委託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託維修造成房屋毀損,乙方不負責任,並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雙方有關問題可按有關法律處理。

十、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取得同意,同時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同意,同時不得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一、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四、本合同可經公證處公證,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税務部門一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__

承租人:__

年__月__日簽訂於深圳

經辦單位:__

經辦人:

年__月__日

經濟特區房屋承租合同 篇2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 湖南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於龍崗區 布吉 街道 南彎街道 南領村D 的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租賃房屋用途 居住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條 租賃房屋的月租金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交付當月租金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收取 個月(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房屋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甲方應於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按約定退出租賃房屋並交清各項費用後,將租賃保證金退還乙方。

第五條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1.水、電費;2.煤氣費;3.電話費;4.物業管理費;5.有線電視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六條、甲方提供設施如下:空調 台,熱水器 台,電視 台,冰箱 台,牀 張,電風扇 台,沙發 組,餐桌 張,寫字枱 張以及部分傢俱 。以上設施保證能正常使用,經乙方檢驗後認可簽字生效。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損壞,乙方在合同期滿後負責修理好並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則按價賠償。(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遇電器損壞由乙方自行修理。)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第七條 乙方應正常、合法使用租賃房屋及內部的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內部結構;不得在租賃房屋內從事“黃、賭、毒”等違法活動,不得妨礙鄰居的正常生活。

第八條 乙方在租賃房屋交付使用三日內,應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部門如實填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第九條 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或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第十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轉租給他人。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未約定的、乙方拖欠租金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機關調解或作出以下任何一項選擇: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向 房屋租賃所 申請仲裁(只能選擇其中一項)。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載明事項在附頁另行依法約定。

本合同書一式 兩 份,甲方執 壹 份,乙方執 壹 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經濟特區房屋承租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居間人: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居間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報酬及支付期限: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為促成合同成立金額的____%或者(大寫)_________元。委託人應在合同成立後的_____日內支付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第四條 居間費用的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向居間人支付必要費用(大寫)________元。

第五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居間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託人(章): 居間人(章): 鑑(公)證意見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鑑(公)證機關(章)

賬號: 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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