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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抵押房屋出租合同(通用3篇)

無任何抵押房屋出租合同(通用3篇)

無任何抵押房屋出租合同 篇1

出租方姓名:

無任何抵押房屋出租合同(通用3篇)

身份證號:住址單位: 聯繫電話:

承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住址單位: 聯繫電話:

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將哈爾濱市 區 小區 區 號樓 單元 層 號,住宅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租給乙方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租用期 年

二、每年租金為 元,乙方第一次付 年租金,合計 元,第二次付款應在前次租金期滿前 個月即 年 月 日支付 年租金 元,如逾期不交,乙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或通過訴訟解決。

三、承租期內甲方保證出租房屋無任何抵押、債務或其它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居住,並負責此房包燒費的支付。室內的水、電、煤氣、電話、衞生、物業、治安費用、有線電視費用等由乙方支付,若因使用不當造成的罰款等損失,由民慚方負責,並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並收回住房。

四、乙方交給甲方水、電、煤氣、電話、衞生、物業、治安費用,有線電視等費用押金合計人民幣 元,還房時,乙方不欠任何費用,甲方全部返還人民幣 元,如果欠費則由乙方補交或在押金中扣除後,餘額全部返還給乙方。

五、承租期內乙方應自覺愛護房內各種設施,對消耗性質的物品(如裝修潔具、水龍頭、門、窗、鎖具、牆磚、地磚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由乙方維護修理,合同到期保持物品使用功能,否則由甲方在租房押金中扣除,合同範本《租房合同協議書範本》。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租、轉借、轉賣、改變房屋結構,如因管理不善發生水災、火災及人為損壞或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收回住房的權利。

六、甲方中途終止合同要雙倍賠償乙方餘下的租金,乙方未滿一年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  

七、乙方在承租期已滿,沒有説明續租和簽約,占房不交,整天鎖門,聯繫中斷。甲方可以打開房門收回此房,一切後果乙方認可自負。

八、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4號《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3日內到當地派出所登記及辦理暫住證明,預期不辦者責任自負。所需要費用由乙方付責。  

九、本協議簽字後,乙方一次性交各項費用,如發生糾紛協商不能解決時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附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電錶指數: 煤氣指數: 水錶指數:

十一、補充協議:在承租期內每年物業費及有線電視費與同期租房費用一次性同時交給甲方。  

十二:補充條款:室內有熱水器、雙人牀2張、牀頭櫃2個、沙發、電腦桌、電腦椅、實木衣櫃3開門、機頂盒、窗簾、洗衣機、坐椅2把、鞋櫃1個、40寸液晶電視一台、飯桌一個、爐具一個。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無任何抵押房屋出租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個人租房協議書:

一、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設備:

二、租賃期限:,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_____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後住。第一次乙方應於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後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於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_____元,到期結算,多餘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房產證、身份證等證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按價賠償。如使用中有非人為損壞,應由甲方修理。

3、水、電、煤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電梯、衞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度,電度,煤氣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後,乙方應立即辦好租賃登記、暫住人口登記等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後果。在租賃期限內,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税費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個人租房協議書經簽字生效。

9、其他約定事項: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無任何抵押房屋出租合同 篇3

1、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一)

總則

第一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後,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範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颱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捲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法行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第七條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築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__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於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2、購置價3、市價4、評估價5、借款額6、其他方式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係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 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 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2、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受理索賠後,應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 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 先予賠償,並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係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條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並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約定、告知或通知等內容均採用書面形式。

3、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三)

擴展責任條款

一、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延展保險期限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四、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予800元清理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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