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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個人店鋪合同(精選3篇)

轉讓個人店鋪合同(精選3篇)

轉讓個人店鋪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個人店鋪合同(精選3篇)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的門面轉讓給乙方,讓乙方租賃使用,門面的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在甲方轉讓租期滿後,由乙方與業主按原合同條款相關規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二、業主與甲方就上述門面,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20xx年xx月xx日止,月租金為______元人民幣。門面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業主履行原有門面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

三、轉讓後門面現有的裝修、裝飾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業主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後,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裝修。

四、為順利履行本合同,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簽訂後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交付鑰匙及其門面的使用權,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先期已支付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含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對乙方接手前甲方產生的債權、債務負責;乙方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並有權依法轉讓,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門面,逾期一天按照______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超過______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應按規定時間接收門面,逾期一天按照______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______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定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與甲方無關。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個人店鋪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與年月日前將位於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甲方與房東簽訂了租憑合同,合同到期月租為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後,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厲行租憑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

第四條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預付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如乙方能正常經營到年月日剩餘租金由乙方全部歸還給甲方。

第五條經營期內由乙方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30%的違約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房東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乙方全部的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後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元轉讓費

第八條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轉讓個人店鋪合同 篇3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  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形式:

全日制用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20__年07月08日起至20__年07月08日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甲乙雙方自願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甲乙雙方依照《勞動合同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確定相關事項。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照合同形式選擇實行以下   工時制度:

全日制用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時,(中午12點——下午8點)每週一日休息,具體時間由勞動者自由選擇。企業經營高峯期(包括法定節假日)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與全體員工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後,甲方將採用每日工作九小時,每週休息日順延累計的工作時間規定,乙方須遵守。乙方為此付出多於勞動時間的加班,甲方將支付額外勞動報酬,具體金額依照《勞動法》和本合同關於勞動報酬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四小時(下午8點——凌晨12點)每週日休息。延長工作時間適用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四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五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六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獎金和社會保險三個部分組成。

第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形式,確定乙方實行以下 工資形式:

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雙方協商為1200元/月;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10日前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獎金數額由乙方表現確定最高500元最低100元人民幣。

非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雙方協商為12元/小時;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發放週期為10日。甲方每月1日前發放乙方上一個工資週期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他工資形式:

第十條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繳納醫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乙方若出現違反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據企業規則制度對乙方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一)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自動離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雙方商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由於規模所限,暫不設置職工大會與職工代表,涉及全體職工利益問題,由企業組織全體職工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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