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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通用14篇)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通用14篇)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通用14篇)

乙方:

為了發展土地資源,發展農村經濟建設。藥材愛納香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守信。

第一條:林地流轉地塊面積

(一)乙方將合法擁有的位於貴州省冊亨縣丫他鎮______村_____組的林地_____畝流轉給甲方。具體林地和熟地使用權流轉面積以實際流轉面積為準。

(二)乙方所有林地或熟地具體位置坐落在______組______山坡,總面積______畝四個界限:東至_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三)乙方:所有林地、熟地內的牧草、林木、雜樹及附着物由乙方自己清除乾淨,如有墳墓、人行路、公路、田邊、田溝、房前房後最好不要妨礙以上的幾點要求,避免發生糾紛。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任何傷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林木砍伐清理由乙方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才發手續。

第二條:轉讓期限

轉讓期從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轉讓期限滿。藥林和其他經濟作物和林地歸還乙方,如方需要繼續承包,可以從新訂合同。

第三條:轉讓交易方式

(一)甲方為帶動乙方共同致富,甲方提供藥林種苗。乙方負責播種、除草施肥管理,甲方負責收購按每斤___元收購。

(二)林地使用權一經同意流轉協商,乙方將原持有的林權證交給當地林業部門,在簽訂合同時現場登記並協助甲方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藥林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及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權因此而獲得的其他各項權益乙方不分配收益。

(二)甲方在林地使用期間依法自主經營,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干涉。

(三)林地使用權合作期滿,只要國家關於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政策有重大政變,甲乙雙方的合作關係是否繼續,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四)有權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在林區設置防火劑安全管理,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按相關規定配合甲方辦好林地使用權更變登記手續,變更期限與合同年限相同。

(二)甲方按合同取得林地使用權後,若出現林地或熟地使用權糾紛,由乙方全權負責處理,不得應向甲方的正常經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合同期間國家所扶持的所有藥林項目乙方不得干涉,所得的項目資金由甲方管理並全部用於基地建設開發。

(四)協助甲方搞好林地和財產安全保衞工作預防制止盜伐林地哄搶藥林的行為發生。

第六條:其他約定

(一)乙方流轉的林地使用權必須設有林地權屬爭議,若有產生林地權屬爭議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合同期內如遇到林地或熟地被徵用,土地補償歸乙方所有林地藥林林木及附着物補償,甲乙雙方按原合同甲方佔七乙方佔三的比例分配。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未能全面覆行合同義務,承擔的應是同等的責任;即賠償應一致。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影響合同的覆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覆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拒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不可抗拒詳情及合同不能覆行部分不能覆行或者需要延期覆行的理由和有效證明,此項證明理由充分不可抗拒發生的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隊覆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覆行合同,或者部分免除覆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合同。

第八條:糾紛處理

如產生合同糾紛先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調解不了在起訴到冊亨縣人民政府法院裁決。

第九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三)本合同4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林業局、林業站各備案一份,合同簽證機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2

轉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所有權: ((以下簡稱丙方)

鑑證方: (以下簡稱丁方〕

乙方根據企業興辦發展的需要,甲、丙、丁方為支持乙方企業發展,將甲方享有土地(林地)所有權、使用權、丙方享有土地(林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林業用地永久轉讓給乙方,經共同協商,現就有關轉讓事宜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地點及面積:詳見附表。 村

1、林權證編號: 的所屬山地,面積為 畝,實測為 畝;

2、林權證編號: 的所屬山地,面積為 畝,實測為 畝;

以上合計 畝,界址以土地林權證界址為準,(按國家測繪標準實地測量面積為準)。如實際測量面積比林權證上面積小,則甲方退差價給乙方;如實際測量面積比林權證上面積大,則乙方補差價給甲方。合同簽訂以後,林地面積按合同所定,不得更改。

二、 轉讓時間:長期。

三、 轉讓價格:

該宗地面積 畝,每畝 元,轉讓金額合計為 元。鑑於該土地已轉讓出去,資金已分配給農户無法收回,考慮到原受讓方已付出資金5萬元,經協商,現受讓方 公司同意另外付5萬元用於處置此矛盾,相應為保障現受讓方利益,轉讓時間為長期。

四、 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支付轉讓金額的10%,界址挖清無異議時再支付30%,待甲方將林權證流轉給乙方之日再將餘款付清。甲、丙、丁方應將所有轉讓山主户名列成花名冊,包含山地面積、金額、林權證編號、户主住址及聯繫電話等,付款時所有轉讓山主必須簽字或蓋章(按印),並將所轉讓山主身份證複印件與付款花名冊一同交給乙方。

五、甲、丙、丁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擁有林地之合法、完整、確定之使用權,並未對該土地使用權作任何處分,包 括未將該土地出租、抵押,界址清楚;權屬清晰,沒有任何土地糾紛。

②非為已確定為生態公益林。

2、甲、丙、丁方不得尋求任何理由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並有義務阻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林地燒荒、放牧、採礦、挖土等任何有損乙方權益的行為.

3、甲、丙、丁方應配合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及林業站,積極協調對林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做好護林防火、防盜伐、防盜竊、山林糾紛和林區治安等工一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4、甲、丙、丁方協助乙方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5、甲、丙、丁方將轉讓林地範圍內外的必經道路提供給乙方長期無償使用,確保乙方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交通便利。乙方需要新開或拓寬運輸道路時,所開的路或所拓寬的運輸道路在甲、丙、丁方轄區範圍內的,甲、丙、丁方應負責做好疏導工作,保證該路開通或拓寬。在開路或擴路過程中,涉及到甲方轄區內水田、旱地等土地的,甲、丙、丁方為乙方長期無償提供土地。

6、甲、丙、丁方協助辦妥轉讓林地與周邊地塊的權屬及邊界確認工作。

7、在合同經甲、乙、丙、丁各方統一簽字後,由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林地變更登記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8、甲方和丙、丁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與當地農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關係,解決乙方與當地農民的矛盾和其他糾紛,爭取上級優惠政策,支持乙方把企業做大做強。

9、甲方和丙、丁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協助乙方獲得各項税費減免優惠。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受讓山地後,享有充分自主權,有權對土地進行各種項目的開發利用,包括養殖、種植、科研、實驗、現代農業休閒、旅遊設施等一切開發利用,甲、丙、丁方不得干擾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否則造成損失由損失造成方加倍賠償。甲方在合同簽定之日起30天內自行處理轉讓土地內地上附着物(含森林和林水等),逾期視為甲方放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等一切權益均無償歸乙方所有。甲方和丙、丁方允許乙方在受讓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包含工作辦公房、職工住房、水池、水塔、休閒型建築物等。

2、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轉讓土地方及當地農民就業,但就業人員必須服從企業安排,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3、乙方可不需經甲、丙、丁方任何一方同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租賃或部分轉、租賃,或與第三方合作經營等。

4、乙方可根據企業發展規劃對土地進行改造或整理,如修建休閒山莊、築壩、挖池塘、坡地種植物或莊稼等各種活動.

5、在甲方對本林地的使用權、所有權到期後,甲方和丙、丁方均同意將本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及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全部歸乙方享有,且甲方和丙、丁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若遇土地政策允許,甲、丙、丁方均同意將本轉讓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歸乙方享有,並辦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且甲、丙、丁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6、合同簽訂滿60天后,轉讓地內的林木、地上附着物、設施設備、水池、建築物及其他一切財物均歸乙方所有。

七、相關事宜

1、甲方所受讓範圍內的外地插花山,乙方已與甲、丙方一次性轉讓成功並支付了該外地插花山的轉讓金給甲方,如發生爭議、矛盾時,甲方應自行負責補償解決該插花山,如甲方處理不當,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甲、丙、丁方允許並保障乙方能自由、無償使用原有道路。

2、若因國家政策性變動需建基礎設施而徵購乙方已受讓範圍內的土地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林地上固定設施的補償及林木補償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等一切財物均歸乙方所有。

(2)甲方和丙、丁方應協助乙方與徵地單位解決轉讓金及補償等問題。

(3)甲方和丙、丁方應協助乙方做好被徵用的受讓土地內苗木、設施設備、建築物、土地等一切財物的賠償工作。

(4)在乙方未與徵地單位協商好徵用的受讓土地內的經濟作物、地上附着物、土地、固定設施、設備、建築物等一切財物的賠償工作前,甲方和丙、丁方均不得與徵用土地的單位簽訂徵地協議,否則視為違約、無效。

(5)如果被國家徵用林地面積較大而嚴重影響乙方規模效益,甲方和丙、丁方需在其管轄範圍再轉讓林地給乙方。

八、其他

1、本協議自共同簽章(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相關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土地資源,發展農村經濟建設。藥材愛納香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守信。

第一條:林地流轉地塊面積

(一)乙方將合法擁有的位於貴州省冊亨縣丫他鎮______村_____組的林地_____畝流轉給甲方。具體林地和熟地使用權流轉面積以實際流轉面積為準。

(二)乙方所有林地或熟地具體位置坐落在______組______山坡,總面積______畝四個界限:東至_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三)乙方:所有林地、熟地內的牧草、林木、雜樹及附着物由乙方自己清除乾淨,如有墳墓、人行路、公路、田邊、田溝、房前房後最好不要妨礙以上的幾點要求,避免發生糾紛。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任何傷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林木砍伐清理由乙方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才發手續。

第二條:轉讓期限

轉讓期從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轉讓期限滿。藥林和其他經濟作物和林地歸還乙方,如方需要繼續承包,可以從新訂合同。

第三條:轉讓交易方式

(一)甲方為帶動乙方共同致富,甲方提供藥林種苗。乙方負責播種、除草施肥管理,甲方負責收購按每斤___元收購。

(二)林地使用權一經同意流轉協商,乙方將原持有的林權證交給當地林業部門,在簽訂合同時現場登記並協助甲方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藥林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及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權因此而獲得的其他各項權益乙方不分配收益。

(二)甲方在林地使用期間依法自主經營,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干涉。

(三)林地使用權合作期滿,只要國家關於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政策有重大政變,甲乙雙方的合作關係是否繼續,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四)有權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在林區設置防火劑安全管理,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按相關規定配合甲方辦好林地使用權更變登記手續,變更期限與合同年限相同。

(二)甲方按合同取得林地使用權後,若出現林地或熟地使用權糾紛,由乙方全權負責處理,不得應向甲方的正常經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合同期間國家所扶持的所有藥林項目乙方不得干涉,所得的項目資金由甲方管理並全部用於基地建設開發。

(四)協助甲方搞好林地和財產安全保衞工作預防制止盜伐林地哄搶藥林的行為發生。

第六條:其他約定

(一)乙方流轉的林地使用權必須設有林地權屬爭議,若有產生林地權屬爭議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合同期內如遇到林地或熟地被徵用,土地補償歸乙方所有林地藥林林木及附着物補償,甲乙雙方按原合同甲方佔七乙方佔三的比例分配。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未能全面覆行合同義務,承擔的應是同等的責任;即賠償應一致。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影響合同的覆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覆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拒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不可抗拒詳情及合同不能覆行部分不能覆行或者需要延期覆行的理由和有效證明,此項證明理由充分不可抗拒發生的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隊覆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覆行合同,或者部分免除覆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合同。

第八條:糾紛處理

如產生合同糾紛先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調解不了在起訴到冊亨縣人民政府法院裁決。

第九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三)本合同4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林業局、林業站各備案一份,合同簽證機關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證機關(簽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甲方身份證號:乙方身份證號:

年月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甲方將其承包經營位於細柳街辦南等

村 組西户公路以東的 畝擁有使用經營權的土地轉 讓給乙方(具體面積以。坐落(四至)東: ,南: , 西: 。面積 (畝)

二、轉讓期限: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年限為長期。在國家和其他企業徵用該土地時該合同自動終止。但其地面附着物及由此衍生的收益歸受讓方所有。

三、轉讓費: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及所有地面附着物賠償總計人民幣陸萬元整。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以現金形式付給甲方。

四、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於乙方交付轉讓金之日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l、乙方獲得土地使用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轉讓、建房經營收益,經營決策、地面附着物處置等權利。其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予干涉。

2、由於該宗土地無法與原始土地發包方辦理使用權轉移手續,若乙方在以後對該土地使用權及地面附着物權益處分時,如需甲方協助,甲方應給予乙方提供土地承包原始資料等方面的配合。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為轉讓合同金額的三倍。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3、如因甲方反悔在經過法院被判定該合同無效時,甲方如因此受益,甲方仍應履行以上1、2條款的賠償責任。

七、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乙方交付轉讓金後生效。

八、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有權: ((以下簡稱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方: (以下簡稱丁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 承讓方(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明確轉讓方與承讓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2條本合同僅轉讓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不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有關設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權出租範圍內。

第3條承讓方對在承讓林地使用權年限內培養的林木享有所有權,承讓方有權在林地上套種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承讓林地的範圍和年限

第4條承讓林地位於 ,地塊編號為 。其位置與四至界限見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圖與林地規劃設計圖。

第5條轉讓林地總面積 畝,《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號為 ,並以該複印件為附件。

第6條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為 年,自辦理完該林地的山林權屬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續簽《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優先權,雙方可另訂合同順預延貳拾年。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7條甲方應當將林地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在 年 月 日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同時有權監督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8條甲方所轉讓的林地應當是甲方與林地所有權原擁有者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一級合同中,經原林地所有權人同意,准許由甲方統一轉讓的林地。甲方保證原林地使用權人對所轉讓的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具備政府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沒有林地權糾紛。如發生糾紛或變故,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所需費用以及照成的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與林地使用權原擁有者簽訂的一級合同原件應交一份給乙方,作為本合同聯合附件存檔。

第9條在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在義務協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進入林地放火,採礦,挖土,放牧等有損林木的行為,對開荒毀林、偷盜林木等事件要及時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有關單位、個人追索賠償。

第10條在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由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林地使用權證。辦理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11條甲方承讓的林地內如果有墳地,乙方進行造林施工時,墳地周圍5米內不種樹。合同簽訂後,如乙方需開挖新墳,須徵得當地林業站、村委會、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毀林開坆。

第12條甲方錢包乙方在經營林地期間道路順暢,如出現路權問題或交通阻礙,甲方有責任及時妥善調解處理。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13條合同簽訂並由甲方辦理好一切相關手續後,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權轉讓金,年林地轉讓金為每畝年 元,( 元)人民幣。在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中,轉讓金維持不變。

第14條林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辦法為:

1、合同簽訂後,按規劃面積每畝預付定金 元,甲方轉讓的林地為無林荒地, 年 月份在裁植工序完成後按實際栽植面積扣還定金後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以後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簽訂合同當年不計轉讓金,轉讓金計算從種植當年起。如至 年 月底乙方未進行造林,甲方不再歸還乙方定金,同時有權將乙方規劃的林地轉讓給第三方,甲方除將定金歸還乙方外另加罰雙倍定金給乙方。

2、甲方轉讓的林地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按本合同第7條規定時間前採伐晚班交付林地給乙方;也可以另行協議將林木作價賣給乙方,由乙方自行採伐清理。

第15條 乙方將在使用林地時只能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為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綜合經濟效益,亦准許進行林單間套種或立體開發,亦准許修建一些和營林項目相配套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第16條 本合同規定的林地使用權期滿後,乙方應當及時歸還承讓的林地。林地上附屬的生產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雙方協商後可由甲方作價處理。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17條 本合同規定的林地使用權屆滿時,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林地,須在期滿前180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簽訂續期合同、並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使用權年限屆滿終止時,雙方無意續簽合同,乙方應歸還青山,保證租用林地內的採伐跡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費用以該轉讓地最後一個輪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交還林地時由乙方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8條 如何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19條 遭不可抗的一方,應在72小時之內,將事件以信件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20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已轉讓林地被徵用,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辦理該林地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屬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設施補償及林地補償和青苗補償歸乙方所有;屬於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鬼甲方所有,並同時辦理該林地的解除或變更手續。

第21條 “不可抗力”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後後果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凍害、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22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當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應在20天內糾正該違約行為。如20天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第23條 如果甲方是違約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給乙方使用或中途變故造成乙方施工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24條 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後不能按時支付轉讓金,從滯納之日起,每月應加繳納所欠轉讓金的0.1%的滯納金。

第25條 在頒發林地使用權證後,突發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內能在該林地內安排營林項目,經雙方協商,可相應推延本合同規定的期限。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權收回該林地使用權。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26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27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28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不受機構撤銷並和人事變動影響。

第29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30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按照《廣東省外商投資造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按照面積向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報批。

第31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約定後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出讓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複印件2份或林地權屬證明2份。

2、甲方關於轉讓林地使用權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2份。

3、所轉讓林地規劃設計圖2份。

甲方(簽字蓋章): 縣 鎮 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縣 林業站(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縣 人民政府(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縣 縣林業局(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其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 流轉林地概況(詳見附件一)

1、 流轉林地地類:無立木林地的荒山

2、 流轉方式:有償流轉,只流轉林地的使用權,林地的所有權不流轉。

3、 流轉期限:月日止)

4、 流轉林地座落:

5、 流轉林地林權證號:

6、 流轉林地、地塊、四至、面積:東:南 北。

二、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包括種植中草藥等)。

三、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依法自主決定以轉讓方式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

2、義務

(1)確認前述流轉林地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流轉後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仍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2)本合同是甲方經大家商定後確定、而且後代子孫無爭議,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3)合同期限內,甲方應確保林地及周邊原有道路有權無償使用和乙方根據林地經營需要新開林道的正常通行(乙方受讓林地範圍內),如有他方干擾應負責給予解決,並承擔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經營過程中治安問題,解決乙方與村民發生的爭議等問題。

(5)尊重並確保乙方自主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協助乙方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業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登記、備案,在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和採伐林木手續時,甲方應提供相關證件協助乙方辦理,直至辦理完畢、變更林權費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流轉後,林地所有權不變,乙方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乙方種植林所有權。

(2)依法享有流轉林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與其他方合作,將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從事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

(4)流轉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對造成的損失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5)受讓方人亡故,其繼承人可以在流轉期內繼續經營。

2、義務

(1)維持流轉林地的駕家林用途。

(2)落實農林種植和管護措施。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流轉林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流轉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已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及時足額支付林地流轉一切費用。

(6)流轉期內,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後剩餘年限。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當在本流轉合同簽訂之日,向縣林權管理機構申請林地轉備案登記,或持原“林權證”共同申請林權變更登記。

2、流轉期限屆滿,甲方林地轉讓同等價格歸乙方繼續受讓,若乙方不再受讓經營本合同項下的林地,則山上的油茶樹等林木,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後,可無償贈給甲方經營。

3、林地流轉期限內,乙方有權享受國家政策優惠或政策項目補助金、補助費。

4、林地流轉期內,若國家或有關部門徵用該塊地時,地上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5、流轉前林地上的原有木林有林農自己辦手續採伐,不能延誤乙方的整地時間,流轉前林地上的原有林木採伐時間限定為 。

四、 林地使用轉移

1、 甲方確認其對該林地擁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權屬,並未對該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作任何處置。

2、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必需提交能夠證明其擁有該林地及林木權屬證書的複印件,經乙方確認後作為附件。

3、甲方確保該宗林地權屬流轉中相關方的權利義務以正常履行,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4、該林得符合林業生產用地規劃。

5、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記在乙方名下,並辦妥《林證權》

五、 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1、流轉價款: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本合同約定林地轉讓價格款按40年每畝 元計算,轉讓面積畝,共計 元(大寫:)。乙方支付每筆款項,甲方均需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作為憑證。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款項;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所轉讓林地及林木權屬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糾紛,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

2、該宗林地的使用權流轉中相關方的權利義務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含林權變更事宜)。

3、如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不能進行管理生產,甲方應退還乙方全部款項及相關損失(因國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因他方干擾,造成乙方林地經營受阻,甲方應承擔支付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若因道路通行證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及其它後果由甲方承擔。

5、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轉讓金的,需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賠償給甲方。

6、甲、乙中任何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存在瑕疪,違約方須全額賠償守約方損失。

7、甲方違約應對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未及時充分賠償,乙方有權從應交甲方的合同對價中留置扣賠相應的金額。

七、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成的提請鎮人民政府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相關方、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林權共有人(簽章): 監證單位(蓋章):

(注:自然人簽字的同時,加按手印)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7

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代表人:                     職務: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代表人:                     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合法取得的國海證         《海域使用證書》項下的海域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受讓的海域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且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海域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依法履行甲方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轉讓海域的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海域用海類型為     ,用海面積    公頃(     畝),批准使用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具體位置、座標為:                                       。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海域使用權只能轉讓甲方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餘年期使用權。轉讓年限至   年   月   日為止。

第六條 甲方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海域使用權使用期限內現有投資(包括底播海產品、投入的礁石等)同時轉讓給乙方。所有價款已包含在轉讓價款之內。

第三章 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條 雙方同意該海域使用權轉讓價款為大寫         萬元(小寫      元),以人民幣計價。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小寫       元),前述款項的           萬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剩餘款項      萬元(小寫      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九條 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及數額,付清全部海域使用轉讓價款,所付定金可抵充轉讓價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間超過十天的,逾期一日加收未付轉讓價款總額千分之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天的,視為自行解除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退回已付轉讓價款,定金不予退回。

第十條 甲、乙方雙方應在本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因海域使用權過户發生的税、費均由     方承擔。

第四章 海域使用權的再轉讓

第十二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海域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規定的海域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再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三條乙方在受讓年限內,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海域的使用用途。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十四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的,須於期滿前     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重新辦理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批有關手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甲方保證對上述海域享有完整的合法使用權,能完全支配或處理,並保證在本海域產權權屬清晰,無權屬糾紛、債務、税項、出租、抵押等事宜,如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賠償。

第十六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導致本合同終止或者無法履行,則已付定金將支付給甲方作為違約金,甲方有權另行將該海域轉讓於其他人;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導致本合同終止或無法履行,則甲方須雙倍返還定金交給乙方。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生效與其他

第十九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生效。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同時送給                      等單位備查。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8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權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情況

甲方擬將位於大嶺山中學後門的教師宿舍樓d幢101(即靠近學校後門的那一套)的使用權明確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屋作了瞭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該房屋自用使用權面積為93關規定而定.,使用期間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若房屋轉讓給乙方前就已經存在的債權債務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如遇到中途拆遷, 拆遷補償款全部賠償給乙方,與甲方無關。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屋交易總金額為壹拾叁萬元整。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萬元整。合同簽訂後一個星期內乙方向甲方轉入房款壹拾萬元整,轉帳銀行:東莞市商業銀行大嶺山支行,轉入帳號的存摺持有人姓名: ,轉入的帳號: 。餘款貳萬元整乙方於 20xx年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現金。

第三條 手續辦理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時,甲方應即時將之前的房屋購買證明(大嶺山鎮政府開出的)和收據等相關材料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房屋使用權交接

雙方同意於 年月日由甲方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 權利保證約定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沒有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屋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元整的違約金。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 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決

第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處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存一份,見證人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9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權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情況

甲方擬將位於大嶺山中學後門的教師宿舍樓d幢101(即靠近學校後門的那一套)的使用權明確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屋作了瞭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該房屋自用使用權面積為93關規定而定.,使用期間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若房屋轉讓給乙方前就已經存在的債權債務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如遇到中途拆遷, 拆遷補償款全部賠償給乙方,與甲方無關。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屋交易總金額為壹拾叁萬元整。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萬元整。合同簽訂後一個星期內乙方向甲方轉入房款壹拾萬元整,轉帳銀行:東莞市商業銀行大嶺山支行,轉入帳號的存摺持有人姓名: ,轉入的帳號: 。餘款貳萬元整乙方於 20xx年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現金。

第三條 手續辦理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時,甲方應即時將之前的房屋購買證明(大嶺山鎮政府開出的)和收據等相關材料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房屋使用權交接

雙方同意於 年月日由甲方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 權利保證約定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沒有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屋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元整的違約金。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 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決

第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處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存一份,見證人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字):

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0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權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情況

甲方擬將位於大嶺山中學後門的教師宿舍樓d幢101(即靠近學校後門的那一套)的使用權明確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屋作了瞭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該房屋自用使用權面積為93關規定而定.,使用期間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若房屋轉讓給乙方前就已經存在的債權債務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如遇到中途拆遷, 拆遷補償款全部賠償給乙方,與甲方無關。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屋交易總金額為壹拾叁萬元整。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萬元整。合同簽訂後一個星期內乙方向甲方轉入房款壹拾萬元整,轉帳銀行:東莞市商業銀行大嶺山支行,轉入帳號的存摺持有人姓名: ,轉入的帳號: 。餘款貳萬元整乙方於 20xx年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現金。

第三條 手續辦理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時,甲方應即時將之前的房屋購買證明(大嶺山鎮政府開出的)和收據等相關材料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房屋使用權交接

雙方同意於 年月日由甲方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 權利保證約定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沒有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屋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元整的違約金。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 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決

第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處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存一份,見證人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字):

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1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同面房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門面房轉讓給乙方使用,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有的權利及義務。

二、經甲乙雙方協議,轉讓費為 ,共 ,合計人民幣

三、甲方將房屋使用權過户到乙方名下,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房屋過户後,乙方應向甲方交門頭押金和保證金(以市場票據為準)。來過户前乙方無需交此費用。

四、轉讓後門面現有裝修、裝飾全部歸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後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裝修。房屋轉讓後,甲方的一切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五、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將該門面房使用權交付乙方。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與甲方無關。

七、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再進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就甲方自願將房屋地基磚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自願把房屋地基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合同簽訂之日起房屋地基及土地使用權將永久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在使用該房屋地基和土地期間,甲方如違反合同或變更房屋地基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按當前的房屋市場買賣出讓價的10倍賠償給乙方。

三、乙方在使用房屋地基期間,甲方的家庭成員及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來阻擾乙方對該房屋的修建及使用,若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將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執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法院解決。

五、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轉讓金 萬元。

乙取得房屋地基使用權。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見證人:

年 月日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寧波市殯葬管理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以下公墓墓位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合同。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墓位的基本情況及其使用權轉讓價

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墓區(寧波市民政局批准的公墓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如下_____________穴墓位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價_____________元:

1.第_____________排、第_____________號墓位,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轉讓價(含進穴費)_____________;

2.第_____________排、第_____________號墓位,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質_____________,轉讓價(含進穴費)_____________。

本條所指墓位面積是指全部人工建築物的面積,包括圍欄、水泥(石板)鋪成的地坪面積。

第二條 墓位使用權轉讓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墓位使用權轉讓費。

第三條 墓位養護管理費及其付款方式和期限

墓位養護管理費自墓位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每5年一期,每期_____________元,按以下第_____項方式支付:

1.自墓位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清第一期墓位養護管理費,以後每5年繳付一期。甲方於當期期滿之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繳納下一期的墓位養護管理費,乙方應當於當期期滿之日前一次性繳清下一期的墓位養護管理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延期

本合同項下的墓位使用期限為2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算。

使用期滿,乙方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於使用期限屆滿前________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訂立墓位延期使用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繳納墓位延期使用費和墓位養護管理費,繳費標準按照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受讓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墓位養護管理費,乙方未按時交納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向甲方交付當期養護管理費百分之________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的,甲方將不再承擔墓位養護管理的責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墓位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墓位建成並由民政部門認可的有驗收資質的專業機構驗收合格,交付給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情況,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發生之日起_______日內告知乙方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出讓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墓位交付乙方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甲方逾期時間在________日之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權轉讓費百分之________的逾期交付違約金;

(2)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日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額退還乙方已經繳納的墓位使用權轉讓費,並按該墓位使用權轉讓費百分之______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違約金;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並向乙方支付該墓位使用權轉讓費百分之________的逾期交付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墓位證書的核發

甲方在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權轉讓費後________日內,應當向乙方核發《公墓墓穴使用證書》,確認乙方的權益。

第九條 甲方應當嚴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制定的_____項目、_____標準,向乙方收取費用,並向乙方提供税務部門統一印製的_____票據。

第十條 墓位用材品質保證

甲方應確保本合同項下墓位的用材品質符合本合同第一條確定的內容。如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調換建造墓位的用材品質的,乙方可據此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應當無條件同意,一次性退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並向乙方支付該墓位使用權轉讓價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墓位質量保證

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墓位質量實行保質期,保質期為1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墓位的養護責任

甲方應當妥善養護本合同項下的墓位。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本合同項下的墓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繕,也可以委託甲方進行修繕,由此產生的費用可以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攤,其中甲方承擔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

2.由乙方自行承擔;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將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放入骨灰盒或者墓位內。因乙方擅自放入併發生遺失被盜等情況的,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未經相對方同意,不得隨意將墓位調換或者轉讓給他人使用,嚴禁_____、倒賣墓位使用權。

第十六條 本合同簽訂後,骨灰或遺骸安放入墓位之前,乙方要求解約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該墓位使用權轉讓費百分之________的提前解約違約金,甲方收取違約金後將墓位使用權轉讓費退還乙方,乙方已經交納的墓位養護管理費計算至解約當月底。

骨灰或遺骸安放入墓位之後,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乙方要求提前解約,將墓位中的骨灰或遺骸遷移至他處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託甲方拆遷,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已經交納的墓位使用權轉讓費不再予以退還,乙方已經交納的墓位養護管理費計算至解約當月底。

第十八條 墓位使用期屆滿後,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墓位延期使用申請並續訂墓位延期使用合同的,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自通知發出之日(以郵戳為準)起60日內,乙方未作答覆的,甲方在縣級以上報刊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後,乙方仍不作答覆的,視作自動放棄該墓位用地使用權,甲方可按無主墓位處理。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合同期內,雙方通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對方,以便於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約定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甲、乙雙方、墓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民政(殯葬管理)部門各持一份。其中,甲方負責自合同生效後________日內將合同文本分別送墓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民政(殯葬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4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海域使用權的產生。

海域屬國家所有,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並經寧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國家出讓海域使用權。海域的上方空間、底土資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權的出讓範圍內。

第二條 出讓海域位置和範圍。

本合同出讓的海域位於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公頃。其具體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權證書附圖所示。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

乙方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本合同出讓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權到期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使用的權利。乙方如需繼續使用的,需在期滿前兩個月向甲方重新辦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有關手續。

第四條 出讓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讓的海域規定用途為_________,海上構築物為_________。

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讓的海域規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擴建海上建築物。確需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擴建海上構築物的,乙方須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規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為:

1、全額繳納。本合同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為每公頃每年_________人民幣,應繳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減繳。經_________批准(文號_________),同意減繳海域使用金,減繳方式為_________。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應按每公頃每年_________人民幣繳納,應繳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

3、批准免繳。經_________批准,或根據_________,本合同出讓的海域免繳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繳。本合同出讓的海域屬於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讓海域兼營經營性用海活動。確需兼營經營性活動的,須報經甲方同意,並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除乙方一次性繳納全部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外,遇國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發生調整的,自調整次年起,乙方未繳納的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按調整後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重新計算和調整。

第六條 海域使用金繳納辦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辦法繳納:

1、一次性繳納。乙方應在本合同經乙方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全部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

2、分年度繳納。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乙方應在本合同經乙方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第一年應繳海域使用金。從第二年度起,繳納時間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繳納。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應繳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應本合同經乙方簽字後10個工作日內,繳納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繳納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以此類推。

4、其他方式繳納。

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發生調整或者變化的,本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繳納辦法應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海域使用金繳納地點。

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繳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將本合同要求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繳入甲方指定的繳納地點或者銀行帳户。

甲方指定的開户銀行名稱:_________帳户名為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銀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為: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或本合同規定的繳款期限,如有變更,甲方應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的任何延遲繳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證書辦理。

乙方繳納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繳納的,繳納完第一年;分期繳納的,繳納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後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權註冊登記,通知乙方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

本合同出讓海域內構築物竣工後,乙方應委託具有海域使用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海域使用竣工測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測量成果和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對實際佔用海域範圍超過本出讓海域面積的,乙方應補繳超出出讓海域面積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等變更。

海域使用權證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已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剩餘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須在繳納完第五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後方可轉讓海域使用權,並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乙方在轉讓剩餘年限或剩餘期限海域使用權時,與第三方協商並由第三方繳納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並簽定書面合同的,書面合同經甲方確認同意後,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發生海域使用權繼承的,屬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繼承權發生後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由繼承人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第十一條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本出讓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給予乙方相當的補償。 第十二條 使用期滿。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海域使用權終止。乙方應負責

清理拆除海域使用範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築,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和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下列權利: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審核乙方申請材料並依法辦理;

2、依法對乙方用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對乙方的非法違法用海活動進行處罰;

4、當法定事由發生時,依法註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甲方有下列義務:

1、乙方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時,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相關手續;

2、甲方應依法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3、甲方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4、發生非法違法用海活動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權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並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2、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

3、對阻撓、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請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義務:

1、乙方在受讓海域使用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環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擾;

3、受讓範圍海域發生重大自然變化或海洋環境發生惡化,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

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過程中的監督和檢查;

5、未經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讓海域範圍內從事海洋基礎測繪和調查;

6、當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

8、乙方負責本出讓海域所涉及養殖户等利益相關者的政策處理,並承擔養殖物、建築物及生產設施拆除等政策處理的相關費用。

9、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滿後,乙方應當拆除海域使用範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築,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11、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的,其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甲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者註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根據本合同規定應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繳納,甲方有權要求其限期繳納。在寬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註銷海域使用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並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限期繳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徵海域使用金總額3‰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註銷海域使用權證書、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並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乙方未及時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由此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其他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甲方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所定事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出現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是個人的,加蓋個人手印)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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