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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合同樣本

專利轉讓合同樣本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專利轉讓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專利轉讓合同樣本
專利轉讓合同範文一

本合同於1993年__月__日在____訂立。合同一方為____公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註冊地址為:中國(以下簡稱甲方)。

此證:

鑑於乙方擁有合同所述專利技術;

鑑於乙方有權,並且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製造權和合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甲方;

鑑於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專利技術製造並銷售合同的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下列詞語的含義:

1.1 “專利技術”,係指乙方目前擁有的或未來獲得的和/或有權或可能有權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世界任何國家許可轉讓的,適用於或可能適於製造本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1.2 “合同產品”,係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產品及其改進發展的產品。

1.3 “甲方”,係指____,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1.4 “乙方”,係指____,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1.5 “合同工廠”,係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即____;

1.6 “備件”,係指用以代替合同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備用件;

1.7 “部件”,係指乙方隨時書面允許甲方生產和銷售的合同產品的構件及零配件;

1.8 “技術資料”,係指列於附件一與製造和維修合同產品有關的工程、製造及原始資料,包括與製造設備、工具和裝置有關的圖紙、藍本、設計圖表、材料規格、照片、影印資料和一般資料、設計及其説明書等。但上述資料僅限於乙方擁有的資料和甲方用於本合同業務活動的資料;

1.9 “淨銷售價”,是指在扣除合同產品的包裝費、安裝費、運輸費、商業和數量折扣、佣金、保險費和税費之後的發票金額;

1.10 “合同生效日”,係指本合同雙方管理機構和有關權力機關中最後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條 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2.1 甲方同意從乙方獲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轉讓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這種技術應與乙方最新產品的技術完全一致。

2.2 乙方以非獨佔方式許可甲方在中國設計和製造合同產品,以及銷售和出口產品的權利。

2.3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與合同產品有關的專利技術資料和樣機所需的配件,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4 本合同產品不包括乙方外購件的專利技術,但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外購件的樣本和技術説明資料與製造廠商的名稱。

2.5 乙方有責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訓的技術人員,乙方應設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產品專利技術。(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2.6 乙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詳見本合同附件六)

2.7 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體內容雙方另行協商)

2.8 乙方同意甲方有權使用其商標,在合同產品上亦可以採取雙方的聯合商標,或者標明“根據售證方的許可製造”字樣。

第三條 合同價格

3.1 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採用提成方式計算價格,計價的貨幣為___。

3.2 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合同生效之日後第××個月開始,按日曆年度計算,每年的12月31日為提成費的結算日。

3.3 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後的淨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3.4 在提成費結算日後10天之內甲方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淨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淨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3.5 甲方依據本合同的專利許可,銷售的合同產品一經付款則視為貨已售出。

3.6 若在交付專利權使用費後,已售合同產品被退回或折價,甲方有權在以後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

3.7 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賬目時,應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後10天之內通知甲方,其具體的查賬內容和程序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條 支付條件

4.1 本合同第三條中規定的提成費,甲方將通過××××銀行(此處為甲方的業務銀行)和××××銀行(此處為乙方的業務銀行)支付給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貨幣為___。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條的規定發出的書面通知後應立即開具有關的單據,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單據後30天內,經審核無誤,即支付提成費給乙方:

A.提成費計算單一式四份;

B.商業發票一式四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規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甲方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 技術服務和培訓

5.1 技術服務

5.1.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一名技術專家到甲方,對合同產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進行解釋,並就產品設計、製造、調試和檢驗,以及維修等方面進行技術指導,以使甲方在保證合同產品性能的情況下,能儘快採用國產的材料的元器件,實現合同產品的生產。

5.1.2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分兩次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共30人日。

5.1.3 第一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生效後第六個月,乙方派遣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術指導12人日。

5.1.4 第二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產品驗收期間,乙方派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廠,提供技術服務,時間為18人日。

5.1.5 乙方負擔其人員的旅差費。甲方負擔由駐地到工廠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費。

5.2 技術培訓

5.2.1 乙方負責對甲方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使甲方受訓人員掌握合同產品設計、性能測試、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質量檢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專門知識,在合同工廠製造出與乙方產品質量相同的產品。乙方應設法安排甲方受訓人員參觀製造合同產品外購件的生產過程和合同產品的主要用户。

5.2.2 甲方受訓人員在協議期間分兩批,320人日以內(翻譯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訓。

5.2.3 首批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後的第三至第四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週5天工作日)的培訓。內容為合同產品的設計和製造工藝。

5.2.4 第二批培訓人員的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後的第八至第九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週5天工作日)的培訓,培訓內容為合同產品的設計、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機器的調試。

5.2.5 甲方負擔受訓人員的旅差費。在乙方受訓期間的膳宿費及駐地和工廠之間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負責提供。

第六條 技術資料

6.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在______交付技術資料。

6.2 ______的郵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甲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1份寄給乙方。

6.3 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後24小時內,乙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項目、件數、重量、航班號和預計抵達日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甲方。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詳細清單各一式2份寄給甲方。

6.4 若技術資料在空運中丟失、損壞、短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甲方。在甲方收到技術資料後60天內,如果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資料不全或增補要求,則視為甲方驗收。

6.5 技術資料採用英文,計量單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條 考核與驗收

7.1 合同產品的第一台樣機,由甲、乙雙方組成的聯合考核小組,按附件七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規定的技術要求,即可驗收,並由雙方代表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執兩份。

7.2 如果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後,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7.3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責任,乙方應自費再次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考核。

7.4 經過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驗收,若責任在於乙方,則乙方須賠償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並採取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三次考核。

7.5 經過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責任,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

第九條的規定處理。若系甲方責任,則由雙方協商合同進一步執行的問題。

第八條 技術改進

8.1 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甲方生產條件的(如設計標準、原材料、外購配件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乙方有責任幫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並加以確認。在不影響合同產品性能情況下,應採用中國產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設備。

8.2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對合同產品的任何改進和創新,都免費將改進或創新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對方。

8.3 改進或創新的技術所有權屬於改進或創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對其申請專利或將其轉讓給第三者。

第九條 保證和索賠

9.1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乙方經過實際使用的最新技術資料,並保證向甲方及時提供任何改進和發明的技術資料。

9.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並保證按時交付。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六條規定,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將所缺的技術資料,或清晰、正確的資料寄給甲方。

9.4 如乙方的技術資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乙方則須按下列比例支付罰款給甲方:

(1)遲交1至4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2)遲交5至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3)遲交超過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9.5 乙方按本條規定被罰款時,並不解除其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9.6 如果乙方遲交技術資料6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須將甲方已經交付的全部金額,並加年利×%的利息,一併退還甲方。

9.7 由於乙方責任,驗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投產而終止合同時,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全部金額,並加年利×%的利息。

9.8 如因乙方原因,產品部分性能指標沒能達到合同產品的規定時,視具體情況,乙方須按合同總價的×%予以賠償,但是,若因甲方原因產品沒能達到性能指標時,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金額。

第十條 保密

10.1 乙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一切圖紙、設計、説明書及其他技術資料,甲方均須嚴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轉讓或泄露給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為生產合同產品而使用技術資料的僱員。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產合同產品部件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分包人須書面保證對其所得到生產技術資料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

10.2 若上述技術資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的技術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0.3 本合同終止後,甲方有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專利,即甲方可以繼續設計、製造、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第十一條 侵權

11.1 乙方保證,它是依本合同條款轉讓給甲方的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轉讓專利權的權利。若發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權利的事件,則乙方應對侵權事件負責,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11.2 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關於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提供2份專利證書和專利申請的影印本。

第十二條 税費

12.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税費,均由乙方負擔。 12.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税法納税。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3.1 簽約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嚴重水災、火災、颱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無法按期執行合同時,則可延長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3.2 受影響的一方應儘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於此後14天內以航空掛號郵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確認。 13.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儘快解決合同繼續執行的問題。

第十四條 仲裁

14.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達不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將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根據該院的章程進行仲裁。

14.3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若仲裁的內容是合同的部分條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在仲裁期間應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依據。

第十六條 合同有效期

16.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1993年5月8日簽訂,合同簽訂後,由各方分別向本公司管理機構或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郵件確認。若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16.2 本合同有效期×年,期滿時自動失效。

16.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了未了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繼續支付未了債務。

本合同有中、英兩種文本。當對其中條款的解釋產生異議時,以中文本為準。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專利轉讓合同範文二

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權轉讓、技術內容、成果權益、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簽約方

甲方(受讓方):_________

乙方(讓與方):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性質

本合同屬於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三條 簽約時間和地點

本合同由上述簽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第四條 項目名稱(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名稱全稱):_________

第五條 專利狀況

5.1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技術屬於:

(1)發明

(2)實用新型

(3)外觀設計

5.2 專利權人:_________

5.3 發明人/設計人:_________

5.4 專利授權日:_________

5.5 專利號:_________

5.6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5.7 專利年費已交至_________年。

第六條 專利有效保證

6.1 讓與方保證上述第五條技術內容的真實性、其轉讓的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

6.2 讓與方對本合同生效後專利權被撤消、宣告無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專利實施情況

7.1 讓與方自行實施專利技術的情況(時間、範圍、方式):_________

7.2 讓與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狀況(時間、範圍、方式):_________

第八條 原專利實施許可的履行

8.1 受讓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保證原專利實施合同的履行,並接受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方的權利與義務;

8.2 讓與人保證已經將本專利權的轉讓告知原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

第九條 專利技術資料

9.1 資料內容:_________

9.2 交付時間:_________

9.3 交付地點:_________

9.4 交付方式:_________

第十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費用總額為_________元。

10.2 本合同費用,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方式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中的任何一條,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

(2)按合同總標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3)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為:_________;

(4)其他計算方式:_________。

11.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

(1)繼續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協商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12.1 簽約各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12.2 協商解決不成,簽約方同意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申請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名詞解釋

為避免簽約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簽約方對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內容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及技術術語,特作如下確認:_________

第十四條 補充約定

14.1 簽約方確定以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

14.2 其他需要補充約定的內容:_________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經簽約各方簽字蓋章後,由_________負責辦理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登記和公告事宜。

15.2 本合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公告日為合同生效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轉讓合同範文三

項目名稱:

技術受讓人:(公章)

(甲方)

技術讓與人:(公章)

(乙方)

中介人:(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研製單位(個人)

研製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主要研製人員

組織鑑定單位成果鑑定時間 年 月 日

獲獎日期、等級發獎單位

已應用單位技術商品轉讓方法

專利申請號專利批准號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性質: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四、專利申請權讓與人、受讓人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技術和保密要求)

五、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六、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八、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時間:

其它方式:

九、中介人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三、其它有關事項:

受讓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户銀行

讓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户銀行

中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户銀行

鑑證單位意見: (公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公證單位意見: (公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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