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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範文篇一

轉讓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

身份證號: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xx年8月 日在湖北省 設立,根據20xx年4月10日股東會決議,同意甲方將其佔有公司的股權的29%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股權轉讓後 佔公司股權的29%。

二、 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公司債權債務發生在協議書籤定之前的由甲方承擔,公司債權債務發生在協議書籤定之後的由乙方承擔。

三、 違約責任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四、 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 生效條件: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應於股權轉讓後三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公司蓋章:

年月日: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範文篇二

轉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

受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於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註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佔 %股權。甲方願意將其佔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佔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萬元。現甲方將其佔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後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後(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雙方應於協議書生效後三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於深圳市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合同範文篇三

合同雙方:

出讓方: 受讓方: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鑑於:

1. 郴州某有限公司 是一家於20xx年 一月四日在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某公司 ”), 註冊號為:4310000000227 法定地址為:郴州市同心路日升大廈2棟***號門面;

經營範圍為:危險化學品(品種限《危險化學許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經營範圍)、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藥品(品種限《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許可經營範圍)、礦山機械設備、儀器儀表、橡膠製品、五金交電銷售。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壹拾萬元整

2. 出讓方在簽訂合同之日為 **公司 的合法股東,其出資額為 元。

3. 現出讓方與受讓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一致同意出讓方將其所擁有的 銀峯公司 轉讓給受讓方,包括 經營,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而簽署本《公司轉讓合同》。

定義: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本合同中詞語及名稱的定義及含義以下列解釋為準:

1. 出讓方因轉讓公司,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不享有的中國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賦予的任何和所有股東權利,包括不享有對於公司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簽署之日:指合同雙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

4. 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5. 合同標的:指出讓方所持有的 銀峯公司

6. 法律、法規:於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頒佈並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由 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各部門頒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辦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規範性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等。

第一章 股權的轉讓

1.1 合同標的

出讓方將其所持有的 銀峯公司 轉讓給受讓方。

1.2 轉讓基準日

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為 年 月 日 。

1.3 轉讓價款

本合同標的轉讓總價款為 元(大寫: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十五萬元,剩餘價款在六個月內分期付予出讓方。

第二章 聲明和保證

2.1 出讓方向受讓方聲明和保證:

2.1.1 出讓方為合同標的的唯一合法擁有者,其有資格行使對合同標的的完全處分權。

2.1.2本合同簽署日前之任何時候,出讓方未與任何第三方簽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採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對合同標的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置,該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質押、委託管理、讓渡附屬於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2.1.3 本合同簽署日後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不會與任何第三方簽訂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會採取任何法律允許的方式對本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任何方式的處置,該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質押、委託管理、讓渡附屬於合同標的的部分權利。

2.1.4 在本合同簽署日前及簽署日後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本合同的標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轉讓條件,不會因出讓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該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法院依法對本合同標的採取凍結措施等。 本合同生效後,積極協助受讓方辦理合同標的轉讓的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修改公司章程、改組董事會、向有關機關報送有關股權變更的文件。

出讓方保證其向受讓方提供的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公司工商登記情況、資產情況,項目開發情況等均為真實、合法的。

2.1.6 出讓方保證,在出讓方與受讓方正式交接 股權前, 所擁有的對其開展正常生產經營至關重要的政府許可,批准,授權的持續有效性,並應保證此前並未存在可能導致鈣等政府許可、批准、授權失效的潛在情形。

2.2 受讓方向出讓方的聲明和保證:

2.2.1 受讓方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讓合同標的的條件,不會因為受讓方自身條件的限制而影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

2.2.2 受讓方有足夠的資金能力收購合同標的,受讓方保證能夠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讓方喪失其對 %的股權,對該部分股權,出讓方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受讓方根據有關法律及 章程的規定,按照其所受讓的股權比例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3.2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負責組織召開 股東會、董事會,保證股東會批准本次股權轉讓,並就 章程的修改簽署有關協議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與受讓方共同完成 股東會、董事會的改組,並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條約定完成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協助受讓方按照 國法律、法規及時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5 所負債務以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報告(附件1)為準。如有或有負債,則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受讓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出讓方亦不得以 資產承擔償還責任。

3.6 出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負責將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 資產負債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應收債權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條款

4.1 對本次股權轉讓合同中,出讓方與受讓方對所瞭解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讓方、受讓方、 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全部情況,出讓方與受讓方均有義務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對外公開或使用。

4.2 出讓方與受讓方在對外公開或宣傳本次股權轉讓事宜時,採用經協商的統一口徑,保證各方的商譽不受侵害,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本次股權轉讓的言論、文字。

第五章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方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自本合同文首所載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讓方應完成本合同所約定出讓方應當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項。

受讓方應完成本合同所約定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項。

股東會批准本次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本協議第3.6條約定將在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 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全部應收債權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並且事件的影響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費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國際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該方可暫停履行上述義務。暫停期限,應與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時間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後,如另一方要求,受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義務。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並因此提出暫停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後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質、地點、範圍、可能延續的時間及對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發出通知的一方必須竭其最大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和可能造成的損失。

6.3 如果雙方對於是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產生爭議,請求暫停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七章 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因違反於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保證及其他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包括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對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

7.2 如出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 200%。如果導致受讓方無法受讓合同標的,則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並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受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3 如受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200 %。如果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則受讓方應向出讓方賠償出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出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4 若受讓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後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 200%。若出讓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後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200 %。

7.5 在本合同生效後 個月內出讓方未能協助受讓方共同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變更登記等),受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後,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並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受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6 根據本協議第3.5條規定, 所負債務以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如有或有負債,則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若債權人要求 依法承擔償還責任且公司也已實際履行給付義務的,則出讓方應在公司履行給付義務之日起 日內,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公司。

7.7 根據本協議第七章各條款的約定,出讓方應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的,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發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內,按本協議第七章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受讓方。

7.8 根據本協議第七章各條款的約定,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的,受讓方應在收到出讓方發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內,按本協議第七章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出讓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訂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內容,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的全部陳述和協議,並取代雙方於合同簽字日前就本合同項下的內容所作的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陳述、保證、諒解及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本合同中未訂明的任何陳述或承諾不構成本合同的基礎;因此,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解釋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依據。

8.4 通知

本合同規定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以 書寫,並以 郵寄、圖文傳真或者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通知到達收件方的聯繫地址方為送達。如以 郵寄方式發送,以郵寄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使用圖文傳真時,收到傳真機發出的確認信息後,視為送達。

8.5 爭議的解決

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出具的 公司的審計報告。公司於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 存檔 份,交有關機關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出讓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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