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轉讓合同 >

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精選3篇)

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精選3篇)

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篇1

轉讓方(甲方):,住所:,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精選3篇)

受讓方(乙方):,住所:,身份證號碼:

鑑於:

1、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福州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持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登記號為:)。

2、甲方出資元,佔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3、甲方擬將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轉讓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讓,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基於上述條款,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1、本協議轉讓標的是指:甲方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

2、甲方保證對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及處分權,在符合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將其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及基於該財產份額附帶的所有權利和權益,於本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不附帶任何質押權、留置權和其他擔保權益轉讓予乙方,同時甲方按照《合夥協議》而享有和承擔的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也於該日轉移給乙方。

3、甲方承諾,上述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依法可以轉讓。

第二條轉讓價格及支付

1、甲方以人民幣___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債權債務處置

1、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本次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後,乙方共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享有有限合夥人權益,承擔有限合夥人義務。

2、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基於甲方轉讓財產份額完成日之前合夥企業存在的所有債務和責任,乙方以其受讓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轉讓的實施

1、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甲方應將其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並完成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上述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完成日,即視為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

2、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完成本次財產份額轉讓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辦理轉讓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之目的使用。

第五條保證及承諾

1、乙方確認,合夥企業的原合夥人業已如實告知其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乙方確認,合夥企業的原合夥人業已如實告知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比例:合夥企業利潤的20%歸普通合夥人享有,80%歸有限合夥人享有,在合夥企業向各合夥人分配利潤時支付;全體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潤分配時各自的合夥企業出資比例分配。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上述損失賠償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第七條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書經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本協議書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批准備案使用。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篇2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鑑於:

1、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福州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持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登記號為:__)。

2、甲方出資__元,佔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__%,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3、甲方擬將持有合夥企業的__%的財產份額轉讓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讓,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第一條轉讓標的

1、本協議轉讓標的是指:甲方持有合夥企業的__%的財產份額。

2、甲方保證對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及處分權,在符合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將其持有合夥企業的___%的財產份額及基於該財產份額附帶的所有權利和權益,於本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不附帶任何質押權、留置權和其他擔保權益轉讓予乙方,同時甲方按照《合夥協議》而享有和承擔的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也於該日轉移給乙方。

第二條轉讓價格及支付

1、甲方以人民幣___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債權債務處置

1、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本次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後,乙方共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享有有限合夥人權益,承擔有限合夥人義務。

2、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基於甲方轉讓財產份額完成日之前合夥企業存在的所有債務和責任,乙方以其受讓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轉讓的實施

1、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甲方應將其持有合夥企業的%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並完成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2、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完成本次財產份額轉讓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辦理轉讓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之目的使用。

第五條保證及承諾

1、乙方確認,合夥企業的原合夥人業已如實告知其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乙方確認,合夥企業的原合夥人業已如實告知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比例:合夥企業利潤的20%歸普通合夥人享有,80%歸有限合夥人享有,在合夥企業向各合夥人分配利潤時支付;全體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潤分配時各自的合夥企業出資比例分配。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第七條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書經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本協議書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批准備案使用。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篇3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______條合夥期限為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個,分別是:

1、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2、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_   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_  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  _     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   元,總認繳出資_   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_   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zhuanrang/8zk8n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