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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合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協議

產權合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協議

(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聘 (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產權合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協議

一、乙方委派律師

 負責本專項法律事務,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甲方指定

為法律顧問的聯繫人。

二、法律事務工作範圍:

1、甲方為乙方的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書,相關制度,員工培訓計劃。

3、為甲方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4、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繳納聘請律師費

 元。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本專項法律事物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

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地址:

地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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