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信息管理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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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信息管理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及其他相關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促進公司規範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辦法所稱“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佈前述的信息,並按規定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依法、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 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規定的具體要求有疑問的,應當向上交所諮詢。公司在不能確定有關事件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審核後決定披露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定期報告分為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一)年度報告:
1.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
2.年度報告應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兩種形式,其格式、內容和其他要求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要求編制。
3.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批准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
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時間在指定報紙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報告:
1.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
2.中期報告應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兩種形式,其格式、內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要求編制。
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時間在指定報紙上披露中期報告摘要,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報告:公司應依法編制並披露其季度報告。
第八條 定期報告之外的報告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股東大會決議;
5.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6.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7.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8.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9.公司的合併、分立;
1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中所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證管部門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對信息披露提出進一步要求的,公司有義務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認為無法按照《上交所規則》規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請,經上交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上交所規則》規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某一信息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且該信息對其股票價格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公司認為擬披露的信息可能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的;
(三)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2.董事會祕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由董事會祕書組織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審定或撰寫,對有關信息披露申請書進行簽發並送達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十三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討論和決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祕書列席會議,並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 公司有關部門對於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祕書或通過董事會祕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諮詢。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佈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佈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
第十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在以上三種指定報紙上同時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定期報告、章程、招股説明書、配股説明書等除載於上述報紙之外,同時還載於指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第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於其他公共媒體或公司內部刊物,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二十條 公司將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應備置於公司住所等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權限及常設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1.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2.董事會祕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負有直接責任;
3.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祕書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準備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促使公司及時、合法、真實和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祕書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信息披露角度徵詢董事會祕書的意見;
(四)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保 密 措 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由於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應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並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部門另有處分的可以合併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證管部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券信息管理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以為基層單位提供優質快捷服務為宗旨,以先進的信息處理系統和豐富的人事管理經驗為基礎,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為保障,通過與_________協商,並在認真聽取甲方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過雙方充分論證,達成人事信息管理代理協議如下:
1.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有效期為________年,期滿後雙方可協商簽署新的協議。
3.協議期內,甲方負責本單位的《_________》的填寫工作,並保證按時、準確地報送給乙方。
4.協議期內,在甲方提供的《_________》的基礎上,乙方負責為甲方建立人事信息數據庫,並及時提供以下應用服務:
(1)信息數據的錄入,更新;
(2)自動生成本單位人員月工資表;
(3)自動生成年終幹部,工資統計報表;
(4)自動生成甲方提出的各種花名冊,人事統計表;
5.本着有償代理的原則,協議自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全年代理費用。代理費用包括:編制在_________人以下的基礎費_________元,編制在_________人以上的基礎費_________元;每個代理人員_________元,甲方列入被代理人員_________人,合計_________元;代理費共計_________元。
6.甲方如果未按乙方要求的時間準確填寫並交付《_________》,以至於影響乙方為甲方及時提供代理服務,責任由甲方自負。
7.在甲方按時,準確提供給乙方《_________》的前提下,乙方未能及時為甲方提供所需服務,視乙方違約,乙方將退還協議期內甲方全部代理費,並以甲方代理費的20%作為違約金補償給甲方。
8.協議期內,如果因非人為因素影響協議執行,不視為違約。
9.本協議共有_________頁,均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0.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正式生效。1
1.本協議之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證券信息管理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 訂 説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閲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_____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後順延30天。30天到期後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後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 無試用期
2、 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a. 文化知識:________________ 。
b.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 。
c. 勞動技能:________________ 。
d. 工作能力:________________ 。
e. 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 。
f.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的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須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長假被別人取代工作崗位的;
4、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 ,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地點:
1、甲方經營場所變更的;
2、由於甲方的經營需要須變更乙方工作地點的。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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