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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資金信託合同(精選20篇)

C類資金信託合同(精選20篇)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C類資金信託合同(精選20篇)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2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3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4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5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適用各方] 委託人名稱: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6

委託人名稱: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B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_____________(蓋章)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7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劃成立日為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 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為信託計劃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 × 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閲讀信託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説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劃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8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為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户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 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9

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b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第二十一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0

委託方:

受託方: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監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1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託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户。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説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閲,保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為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户;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為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税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託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_______%,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佣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託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託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託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託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託生效_______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

2.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託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託期滿;

c.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託資金中所佔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於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户。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託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託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信託計劃和本合同,對信託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2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_________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類信託合同、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

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

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

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

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

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

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

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

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

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為8%。

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

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

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

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

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

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

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

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

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

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

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4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 託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户:

户 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户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為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户(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户)。

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為:

户 名:

開户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户,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户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説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户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户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5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第五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6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發起“藍天*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帳户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户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定

指《藍天*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户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説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是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税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户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分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將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①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②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③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起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行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可以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②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③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税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户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户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分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2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未見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過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紀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議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的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2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2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户截止日通過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12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户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户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監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保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閲本基金資產和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的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於無關職員)泄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可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閲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可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則分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議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的情況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簽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説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外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利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10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生單位總份額____%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數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閲,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律規定;對於上述法律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8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類信託合同、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19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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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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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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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優先信託收益權:即優先受益人優先於普通信託收益權和特定信託收益權,在A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享有對總信託收益的分配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權人或其指定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變現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2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A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總信託收益超出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託計劃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收益率為5%。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A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以現金方式,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總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第二十條第1項第(2)小項的規定,以及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採取將其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轉讓的方式,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受託人在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變現價款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但不可以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按照以下兩種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支付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以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按照本條規定的受讓價格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轉讓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轉讓價格的確定:本條第1項第(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所轉讓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3.本條規定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後受讓人信託收益權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1)、(2)項的規定,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 篇20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户。

委託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説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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