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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條款(通用3篇)

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條款(通用3篇)

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條款 篇1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佈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公司財務狀況及投資發展需要,制訂本條款。

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條款(通用3篇)

1.發行總額: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2.債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並非可轉債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則於該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止。

3.票面金額:_________________元/張。

4.發行數量:本次可轉債的發行數量為:發行總額/債券面值,共計1500萬張。

5.票面利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首年票面利率為______%,以後每年增加______個百分點。可轉債期限內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為計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轉債期限內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付息登記日,付息登記日及到期日後的_______個交易日內完成付息工作。已轉換為股票的可轉債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據下述第12條,於到期日當日被公司強制轉股的可轉債,仍可獲得當年的利息。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i=b×i0

i:為支付的利息額

b:為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0:為按第5條款規定的執行利率

7.發行價格:按面值發售。

8.發行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上網按面值定價發行。

9.初始轉股價格:初始轉股價格為本公司將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即a股)的發行價格的一定折扣。設定擬發行股票價格為p,初始轉股價格為p0,如本公司股票發行時間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則p0=p×95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則p0=p×9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則p0=p×93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則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發行並上市,初始轉股價格將按照上列條件之一計算確定,在以後的可轉債存續期內不再根據折扣率變化。

10.轉換期: 本公司可轉債的自願轉換期為本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的交易日內,但本公司股票因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而調整轉股價格公告暫停轉股的時期除外。

11.轉股價格的調整:當本公司首次發行a股後每分紅派息或增資擴股時(不包括用可轉換債券轉換的股本),自增加股本、分紅派息之日起,轉換價格將按下述公式調整:

設調整前的轉股價格為p0,派息額為v,送股率為n,增發新股或配股率為k,新股價或配股價為a,則調整後的轉股價p為

(一)派息:p=p0-v;

(二)送股:p=p0/(1+n);

(三)增發新股或配股:p=(p0+ak)/(1+k);

(四)三項同時進行:p=(p0-v+ak)/(1+n+k)。

12.強制轉股條款: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

a.本次可轉債到期日前尚未轉換股票的可轉債,將於到期日強制地轉換為本公司股票。可轉債持有人無權要求本公司以現金清償可轉債本金,但轉股時不足一股的剩餘可轉債,本公司將兑付剩餘的票面金額。

b.轉股價的調整

實施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時,轉股價將進行 調整,即以可轉債到期日前三十個交易日股票 收盤價的平均值及當時生效的轉股價兩者較低的作為轉股價格。若調整後的轉股價格低於當時生效轉股價格的_____%,則以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的_____%作為實際轉股價格。

13.回售條款

a.回售條件

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轉債到期之日_____個月以前(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上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

b.回售價格

回售價為可轉債面值加上按年利率_____%(單利)計算的四年期利息,減去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即:

回售價格=100×(1+4×5.60%)-100×(1.3%+1.6%+1.9%+2.2%)=115.4元/張。

14.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集團公司。

附註 執行可轉債條款的有關事項

1.付息時債權登記日:

每年7月27日為付息登記日,付息將以該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的可轉債為基準。若該日並非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則以下一個交易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可轉債為基準。

2.申請轉股程序:

(1)轉股申請的手續及轉股申請的聲明事項

轉股申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可轉債持有人可將所持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本公司股票。申請轉換的股份數額須是債券交易單位手(即1000元面值)的整數倍,轉換成的股份其最小單位為一股,出現不足轉換成一股的零債部分,將按照附註第5條處理。轉股申請一經確認不能撤單。

(2)轉股的申請時間

自願申請轉股時間為可轉債條款第10條規定的轉換期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

(3)可轉債的凍結及註銷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後,將記減(凍結並註銷)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4)股份登記事項及因轉股而配發的股份所享有的權益

可轉債經申請轉股或強制性轉股後所增加的股票自動登記入投資者的股票帳户。因可轉債轉換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與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權益,並可於轉股後下一個交易日與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

3.轉股價格調整的手續

因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而調整轉股價時,本公司將公告確定股權登記日,並於公告中指定從某一交易日開始至股權登記日止暫停可轉債轉股。從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開始恢復轉股並執行調整後的轉股價。

4.回售手續

在本次可轉債合約中第13條第a款回售條件滿足後5個交易日內,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轉債持有人。如可轉債持有人決定行使回售權,應當在公告後10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託管券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後10個交易日內,按第13條第b款規定的價格買回可轉債。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根據本公司的支付指令,記減並註銷可轉債持有人的可轉債數額,同時記加可轉債持有人相應的交易保證金數額。

可轉債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經確認後不能撤銷,且相應數額的可轉債將被凍結。

5.轉股時不足一股金額的處理

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或被強制性轉股後,所剩可轉債面額不足轉換一股的部分,本公司將於到期日後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兑付這部分可轉債的票面金額。

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條款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安裝部分產品,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書:

一、安裝的項目名稱和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二、安裝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安裝報酬: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合計

三、完成安裝的期限: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安裝的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五、安裝的安全責任:乙方確保規範、安全地完成上述安裝內容,安裝過程中如發生人身、財產的損害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損失,與甲方無關;

六、安裝報酬的結算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違約金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賠償利息損失;

八、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交由___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裁判。

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廠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條款 篇3

根據居間人所受委託內容的不同,居間合同可區分為指示居間和媒介居間。指示居間是指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的居間,媒介居間是指居間人僅為委託人為訂約媒介的居間。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只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一)居間人的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託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向委託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

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

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託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再次,對於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間合同中,因居間人和相對人沒有合同關係,因此,居間人對於相對人,並不負有報告委託人有關情況的義務,也就沒有義務報告委託人的有關情況。但在媒介居間中,無論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的,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即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也正基於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故居間人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不得為其媒介。不論是指示居間合同還是媒介居間合同,居間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應請求支付報酬,如果造成損失的,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

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盡力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積極盡力地促成委託人的交易。盡力的標準則應依居間的內容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定。

6.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二)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三)居間合同主要條款的寫法

1.合同當事人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在合同中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詳細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寫明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2.居間項目的名稱(合同的標的)

在居間合同關係中,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成交。因此,居間人必須明瞭委託人的意圖和目的,即要明確委託人希望居間人介紹哪些方面的客户,最終達到什麼目的。在合同中,居間項目的名稱要體現居間合同的目的,要寫得簡明而準確,如商務居間合同的該條款,可以寫做“購買特種原料”。

3.居間服務的內容要求

這一條款是對前一條款所做的更為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對居間人的服務內容作具體、詳細的約定,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轉讓技術,委託方對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交貨期限等,對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轉讓費用、後續服務等,都會有具體的預想和要求。在簽訂合同時,委託方必須將居間事項的細節認真加以考慮,要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

4.有關保密事項和信用事項

在媒介居間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在合同中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必須履行此隱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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